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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项目建设区域土地用途管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项目建设区域土地用途管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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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3-21 1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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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项目建设区域土地用途管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项目建设区域土地用途管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文〔2011〕143号

发布机构:濮阳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4-20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项目建设区域土地用途管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合理利用土地,避免无效投入,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域内重要项目建设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必要时发布《土地管制通告》。

第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管制范围内的土地用途,不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在管制范围内违法强行占用土地修建的所有建(构)筑物,必须自行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修建人自负。凡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栽植的树木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在国家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土地管制通告》发布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对管制范围内土地上的经济类附着物及批准修建的构筑物现状进行拍录、清点,核实后备案,作为国家征地时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 管制土地所属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地管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管制土地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防范、制止、和查处工作。各乡(镇、办)政府及村组要加强对规划用途管制区内土地乱占、滥建、抢栽树木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规划、住建、国土、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按照各自职能对规划用途管制区内土地上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栽种的树木等严格依法处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建立系统的管制土地地籍档案,建立管制土地调查制度,实行科学的地籍管理。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严格履行土地管制职责,依法行政。对在土地管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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