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 acceptance Of housing interior decoration
GB 50***-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年××月××日
1 总则
1.0.1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housing interior decoration)
根据住宅室内各功能区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空间效果的过程。
2.0.2 基体(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detail)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部件或饰物。
2.0.5 净距(clear distance)
住宅室内墙体基层完成面之间的距离。
2.0.6 净高(clear height)
从楼、地面基层完成面至楼盖、天棚基层完成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具备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改变使用功能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进行核算和确认。
3.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震设计,以及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并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保证建筑主体结构与部品、部件的尺寸及安装位置的模数协调。
3.1.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优先选用工业化生产的部品、部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具备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改变使用功能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进行核算和确认。
3.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震设计,以及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并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保证建筑主体结构与部品、部件的尺寸及安装位置的模数协调。
3.1.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优先选用工业化生产的部品、部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3.2 材料
3.2.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应具有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其品种、规格、质量、节能指标、燃烧性能、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 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部品、部件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材料和部品、部件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4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检测时,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承担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3 施工
3.3.1 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3.3.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3.3.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和交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施工。
3.3.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宜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房,并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确认,作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标准和验收的依据。
3.3.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音、震动等污染,积极采取工程垃圾分类方法,回收木材、陶瓷、金属、塑料等可再利用资源减少工程对周围环境和自然生态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倡导使用标准化、工业化、成品化产品,提高施工中机械化、半机械化装配式作业比重,并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4 验收
3.4.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为新建住宅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对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是以户(套)为验收单元。
3.4.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是以每户装饰装修工程作为验收单元并分户组织验收。
3.4.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分户交接验收和分户工程验收。
3.4.4 分户交接验收是在装饰装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装修施工单位与主体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对基层工程、隐蔽工程的质量和装修条件的验收。
3.4.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交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屋面、外墙面(含外门窗等)全部完成。
2 内墙面和无吊顶的天棚抹灰完成。
3 楼地面的找平层及防水地面的防水层施工完成。
4 给水管进户,暗埋的给水和排水管道敷设完成。
5 套内配电箱、多媒体箱等安装就位,暗埋的线管敷设完成。
3.4.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交接验收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基层(墙面、地面、天棚)质量。
2 外门窗质量。
3 阳台栏杆质量。
4 防水地面蓄水试验、外窗淋水试验。
5 室内空间尺寸测量。
6 排水管道通水、灌水试验和给水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
7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质量。
8 烟道设施及附件质量。
3.4.7 分户交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制定交接验收方案,验收方案中应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参加人员、检验仪器(或工具)、交接范围等内容。
2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包及装修施工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进行交接验收,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填写验收记录。
3 交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
3.4.8 分户工程验收是在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完工后,经装修施工单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要求自检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
3.4.9 各分部分项分户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 基层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墙面基层工程、地面基层工程、天棚基层工程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基层工程完工后,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工程交接验收(附录D),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基层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墙面基层工程、地面基层工程、天棚基层工程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1.2 基层工程完工后,在装饰装修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工程交接验收(附录D),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2 墙面基层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墙面基层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2.2 墙面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面基层工程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不同材料交接处应采取防裂措施。
3 基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无脱层、空鼓。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4.2.3 墙面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应有爆灰、裂缝,阴阳角应顺直。
4.2.4 护角、空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应表面平整。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测量检查。
4.2.5 墙面基层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墙面基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3 地面基层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混凝土、水泥砂浆为地面基层的工程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3.2 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基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混凝土基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4.3.3 基层与结构层之间、分层施工的基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一般项目
4.3.4 基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5 基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4.3.6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3.6的规定。
表4.3.6 地面基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4 天棚基层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抹灰天棚基层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4.2 天棚基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3 基层与基体之间以分层施工的基层,各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4.4.4 天棚与墙面阴角部位不得有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4.4.4 基层表面应光滑、接槎平整,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符合表4.4.4规定。
表4.4.4 天棚基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5 净距、净高
4.5.1 本节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中自然间的开间、进深及净高等尺寸验收,并按附录C要求记录备案。
一般项目
4.5.2 住宅室内自然间墙面之间的净距允许偏差为±15mm,房间对角线净距差允许偏差为20mm。
检验方法:用钢尺或激光测距仪检查。
注:净距测量时,距墙端200mm处对自然间的长、宽两个方向各测两点;对角线测量时,即4个角部测点对角之间的水平距离。
4.5.3 住宅室内自然间的净高允许偏差为±15mm,同一平面的相邻净高允许偏差为15mm。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或激光测距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1 对卧室、厅测5点,即4角点加1中心点;
2 厨房、卫生间、楼梯间、阳台测2点,即长边分中线的两端;
3 角部测点距墙边200mm;
4 平面布置不规则的房间增加1个测点;
5 相邻测点的距离不宜大于4m。
5 防水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楼地面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蓄水试验记录。
5 防水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楼地面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检查蓄水试验记录。
5.2 楼(地)面孔洞封堵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住宅楼(地)面孔洞微膨胀细砼封堵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2.2 微膨胀细砼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5.2.3 微膨胀细砼的配合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5.2.4 微膨胀细砼宜分层浇灌振捣密实,与穿楼(地)板的立管及洞口结合应密实牢固,无裂缝。
5.2.5 穿楼(地)板的立管应设套管(钢套管或塑料套管),套管底端与板底平,顶端高出装修完成面不得小于5cm。封堵穿楼(地)板立管的混凝土完成面高于装修完成面不得小于3cm。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5.3 水泥砂浆找平层与保护层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涂膜防水工程的水泥砂浆找平层与保护层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3.2 基层应密实、牢固、干净、无浮土。水泥砂浆与基层结合牢固密实、无空鼓,表面平整光洁、无裂缝、无麻面、无起砂;立管根部和阴阳角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敲击检查。
5.3.3 找平层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应畅通,不得积水。
检验方法:泼水观察检查。
5.3.4 保护层强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密实、坡度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检查。
一般项目
5.3.5 水泥砂浆找平层、保护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水泥砂浆找平层、保护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5.4 涂膜(卷材)防水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涂膜及卷材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5.4.2 防水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4.3 地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坡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5.4.4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装饰面不得低于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5.4.5 涂膜防水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防水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膜防水层采用玻纤布增强时,应顺排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5.4.6 卷材防水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均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防水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m,且应顺排水方向搭接。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 门窗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的备案证明文件。
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门窗的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节能型门窗还应核查节能检测报告。
6.1.3 门窗洞口尺寸、外观和埋件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 门窗外观与尺寸、连接固定、排水构造、启闭、密封等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5 住宅外窗的隔声、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GB/T 7106的规定。
6.1.6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当面积大于1.5m2的门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门窗玻璃;
3 与水平面夹角≤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
4 7层及7层以上外墙临空外开窗。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
6 门窗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门窗的备案证明文件。
2 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门窗的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节能型门窗还应核查节能检测报告。
6.1.3 门窗洞口尺寸、外观和埋件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 门窗外观与尺寸、连接固定、排水构造、启闭、密封等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5 住宅外窗的隔声、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GB/T 7106的规定。
6.1.6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当面积大于1.5m2的门窗玻璃;
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门窗玻璃;
3 与水平面夹角≤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
4 7层及7层以上外墙临空外开窗。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
6.2 门窗玻璃
6.2.1 本节适用于门窗玻璃安装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2.2 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牢固、平整,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
6.2.3 安装密封胶条应在90°拐角处断开,并采用45°角粘结方式,胶条接口处要保持严密。不得在直边部位拼接,接头应紧密,接缝应不大于0.3mm;密封条接头与转角部位应与门窗扇粘结牢固。
6.2.4 密封胶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表面光滑顺直、不变色,不得出现脱胶现象。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6.2.5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框与墙体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嵌填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6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表6.2.6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6.3 门窗型材
6.3.1 本节适用于门窗型材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3.2 门窗型材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3 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门窗及装配尺寸偏差
6.3.4 门窗框扇铝合金型材表面没有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碰伤等缺陷。在一个玻璃分格内,铝合金型材表面擦差、划伤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门窗框扇铝合金型材表面擦伤、划伤要求
6.3.5 单根铝型材大面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单根铝型材大面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6.4 木门工程
6.4.1 本节适用于室内木门及门套安装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6.4.2 木门、门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3 木门、门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 122的规定
6.4.4 木门、门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6.4.5 木门的品种、类型、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6 木门及门套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4.7 木门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6.4.8 门扇与门套四周的缝隙应均匀一致,门扇与门框之间的密封条、压缝条安装顺直。
6.4.9 木门、门套的表面平整、洁净,不得有划痕、损伤、毛刺。
6.4.10 门吸的安装应牢固。
6.4.11 木门、门套表面光滑,涂料色泽一致,无透底、留坠。
6.4.12 门扇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6.4.13 木门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4.13的规定。
表6.4.13 木门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4.14 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法应符合表6.4.14的规定。
表6.4.14 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 吊顶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金属板吊顶、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及花栅类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7.1.3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的规定。
7.1.4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7.1.5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7.1.6 吊顶应按照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留设检修口、上人孔。
7.1.7 灯具、设备口与饰面板交接应吻合、严密。
7.1.8 吊顶灯光片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隔热、散热措施,安装牢固,便于维修。
7.1.9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7 吊顶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金属板吊顶、纸面石膏板、木质胶合板吊顶、纤维类块材饰面板吊顶及花栅类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7.1.3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设计和防火规范的规定。
7.1.4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7.1.5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7.1.6 吊顶应按照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留设检修口、上人孔。
7.1.7 灯具、设备口与饰面板交接应吻合、严密。
7.1.8 吊顶灯光片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隔热、散热措施,安装牢固,便于维修。
7.1.9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7.2 暗龙骨吊顶工程
7.2.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暗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7.2.2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7.2.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7.2.4 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7.2.5 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7.2.6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凹坑、划痕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7.2.7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7.2.8 金属吊杆、龙骨的接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7.2.9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2.10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
7.3 明龙骨吊顶工程
7.3.1 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塑料板、玻璃板或格栅等饰面材料的明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7.3.2 吊顶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3.4 饰面材料安装应稳固严密。
7.3.5 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7.3.6 吊顶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7.3.7 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无锈迹、麻点、锤印;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自攻钉排列均匀,无外露钉帽,钉帽应做防锈处理,无开裂现象;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7.3.8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7.3.9 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7.3.10 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7.3.11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11的规定。
表7.3.11 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 轻质隔墙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砌块隔墙、板材隔墙、骨架隔墙、玻璃隔墙等非承重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规定。
8.1.3 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1.4 轻质隔墙与天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8 轻质隔墙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砌块隔墙、板材隔墙、骨架隔墙、玻璃隔墙等非承重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规定。
8.1.3 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8.1.4 轻质隔墙与天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8.2 砌块隔墙、板材隔墙、骨架隔墙、玻璃隔墙工程
8.2.1 本节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无框架玻璃板等板材隔墙工程;以轻钢龙骨、木龙骨、铝合金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玻璃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工程;玻璃砖、玻璃板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8.2.2 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木材的含水率和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8.2.3 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8.2.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8.2.5 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8.2.6 隔墙安装必须牢固。骨架、板材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的定位槽应与顶棚、地面固定牢固,玻璃的嵌入深度及边缘余隙应符合现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8.2.7 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材隔墙的拼缝应使用弹性嵌缝材料,材料表面应平整光滑
8.2.8 骨架隔墙边框龙骨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2.9 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安装应牢固,板面不得有裂缝或缺损。玻璃板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8.2.10 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并符合设计要求。
8.2.11 隔墙板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
8.2.12 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痕),接缝处均匀、顺直,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8.2.13 骨架隔墙允许尺寸偏差必须符合表8.2.13的规定。
表8.2.13 骨架隔墙允许尺寸偏差
8.2.14 玻璃隔墙允许尺寸偏差必须符合表8.2.14的规定。
表8.2.14 砌块、玻璃隔墙允许尺寸偏差
8.2.15 板材隔墙允许尺寸偏差必须符合表8.2.15的规定。
表8.2.15 板材隔墙允许尺寸偏差
9 墙饰面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饰面砖、饰面板、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玻璃板饰面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胶粘剂的粘接适用性应根据材料的材质选用。
9.1.3 木质基层材料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 墙面上不同材料交接处缝隙宜用密封胶勾嵌。
9.1.5 墙面线盒、插座、检修口等的位置应按照设计要求布置。墙饰面与电气、检修口周围应交接严密、吻合、无缝隙;电气面宜与墙面顺色。
9.1.6 墙面饰面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完整性。
9 墙饰面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饰面砖、饰面板、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玻璃板饰面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胶粘剂的粘接适用性应根据材料的材质选用。
9.1.3 木质基层材料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9.1.4 墙面上不同材料交接处缝隙宜用密封胶勾嵌。
9.1.5 墙面线盒、插座、检修口等的位置应按照设计要求布置。墙饰面与电气、检修口周围应交接严密、吻合、无缝隙;电气面宜与墙面顺色。
9.1.6 墙面饰面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完整性。
9.2 饰面砖工程
9.2.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以釉面瓷砖、陶瓷锦砖、玻璃面砖、金属瓷砖、马赛克等为材料的饰面砖粘贴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2.2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 饰面砖工程的找平层、防水层、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9.2.4 铺贴位置、图案布局、排布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2.5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无空鼓。
注:单块面砖边角允许有局部空鼓,但空鼓面积不得大于该块面砖面积的1/10,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的空鼓面砖不应超过总数的5%。
检验方法:检查粘结强度检测报告或进行现场抗拉拔试验。
9.2.6 饰面砖应无歪斜、裂缝、缺棱掉角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9.2.7 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
9.2.8 阴阳角处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每面墙不宜多于两列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1/3。
9.2.9 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踢脚线等上口平直,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9.2.10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错处无明显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深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2.11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2.11的规定。
表9.2.11 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3 饰面板工程
9.3.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以石材板、金属板或铝塑复合板、瓷板、塑料板、木板等饰面板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3.2 饰面板及其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 干挂饰面工程的骨架与预埋件的安装、连接,防锈、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9.3.4 饰面造型、图案布局、安装位置、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9.3.5 饰面板开孔、槽的数量、位置、尺寸,开孔、槽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9.3.6 干挂饰面工程的挂件连接应牢固可靠;挂件位置调节适宜,固定饰面板牢固、位置准确。
9.3.7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排列应合理、整齐、美观,非整砖宜排在不明显处。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9.3.8 饰面板工程骨架制作安装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饰面板骨架安装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防锈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件的现场抗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
3 打孔安装木砖或木楔,深度应不小于40mm,木砖或木楔应做防腐处理。
4 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横向间距宜为300mm,竖向间距宜为400mm。
5 骨架必须安装牢固,横平竖直,安装位置、外形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一般项目
9.3.9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均匀一致,无裂痕、磨痕、翘曲、裂缝和缺损,木纹朝向一致。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9.3.10 饰面板上的孔洞套割应尺寸正确,边缘整齐、方正,与电器口盖交接严密、吻合。
9.3.11 饰面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宽窄一致,纵横交错处无明显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深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密缝饰面板无明显缝隙,线缝平直。
9.3.12 木饰面板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污染、无锤印、不露钉帽,木纹纹理通畅一致。木板拼接位置正确,接缝严密、光滑、顺直,拐角方正,木纹拼花正确、吻合。
9.3.13 组装式或有特殊要求饰面板(如吸声板)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要求,钉眼应设于不明显处。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14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14的规定。
表9.3.14 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4 裱糊饰面工程
9.4.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以塑料壁纸、复合壁纸、玻纤壁纸、墙布、锦缎等裱糊饰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4.2 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基体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 混凝土基体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和突出物;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3049)N型的规定。
5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高级抹灰的要求。
6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7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9.4.3 壁纸、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燃烧性能等级和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4.4 裱糊饰面工程各幅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拼幅横平竖直。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边缘平直无毛边;阳角处无接缝,阴角处应断开,顺光搭接。
9.4.5 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模检查。
一般项目
9.4.6 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及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9.4.7 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9.4.8 壁纸、墙布与装饰线、饰面板、踢脚板、电气盒盖等交接处应严密、吻合。
9.4.9 壁纸、墙布与不同材质间搭接应棱角分明,接缝平直。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10 裱糊工程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10的规定。
表9.4.10 裱糊工程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9.5 软包工程
9.5.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以纺织品、皮革、塑料等软包饰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5.2 软包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 软包基层墙面宜进行防潮处理。
2 所用填充材料、木龙骨、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理。
3 墙筋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龙骨与墙体连接应稳定、牢固、满足整体刚度。
4 木基层板与墙筋龙骨铺钉牢固,表面平整、洁净,
5 填充材料制作尺寸应正确,棱角应方正,应与木基层板粘接紧密。
6 软包基层安装位置、构造做法、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9.5.3 软包面料、衬板、内衬填充材料及边框的材质、品种、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有害物质含量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5.4 软包工程的构造做法、图案布置、安装位置、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9.5.5 软包工程内衬填充材料防火处理、制作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元棱角方正、平整饱满,与基层板连接紧密。
9.5.6 软包饰面与装饰线、踢脚板、电气盒盖等交接处应吻合、严密、顺直、无缝隙。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9.5.7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皱折;图案、花纹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9.5.8 软包面料四周应绷压紧密,单块软包面料不宜有接缝。
9.5.9 软包面料的电气盒盖开口应尺寸正确,套割边缘整齐方正、无毛边。
9.5.10 清漆涂饰的木质边框或压条的材质、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5.11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5.11的规定。
表9.5.11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6 玻璃板饰面工程
9.6.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以美术玻璃、镜面玻璃、磨砂玻璃等饰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9.6.2 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连接件以及金属框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9.6.3 玻璃板饰面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颜色、图案、花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
9.6.4 玻璃安装应安全、无松动、玻璃安装位置及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相关规定。
9.6.5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板,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托条外端应少于玻璃外表面2mm。
9.6.6 明框玻璃板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橡胶条镶嵌应平整,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接剂牢固后嵌入槽内。
9.6.7 明框玻璃板外边框或压条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安装必须牢固。
9.6.8 玻璃板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9.6.9 玻璃板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色泽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隐框玻璃及点支承玻璃应进行磨边处理,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
9.6.10 镜面玻璃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暇,成像应清晰、保真、无变形。
9.6.11 玻璃安装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美观。
9.6.12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9.6.13 明框玻璃外框或压条应平整、顺直、无翘曲,线型挺秀、美观。
以上条款检查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9.6.14 玻璃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6.14的规定。
表9.6.14 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0 楼地面饰面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面工程的木地板工程、块材地板工程、地毯工程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0 楼地面饰面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面工程的木地板工程、块材地板工程、地毯工程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0.2 木地板工程
10.2.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木地板工程的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竹木地板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2.2 木地板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3 毛地板铺设应牢固,不松动。
检验方法:行走检查。
10.2.4 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固定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测量。
10.2.5 木搁栅垫块超高30mm时不得采用垫块,必须采用通垫木搁栅;木搁栅间距通长测量≤±5mm。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钢尺测量。
10.2.6 木地板铺贴位置、图案排布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7 实铺木地板面层应牢固;粘结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10.2.8 木地板铺设应无松动,行走时无明显响声。
检验方法:行走检查。
一般项目
10.2.9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无刨痕、无沾污、毛刺、戗槎等现象;划痕:每处划痕长度不超过10mm,同一房间累计长度不超过300mm。
10.2.10 木地板面层,打蜡均匀,不花不漏,光滑明亮,纹理清晰,色泽基本一致,表面无裂纹、损伤等现象。
10.2.11 板面铺设的方向正确,条形木地板宜顺光方向铺设。
10.2.12 木地板面层接缝严密,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拼缝平直。拼花木地板面层板面排列及镶边宽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合理美观,周边一致。
10.2.13 踢脚线表面光滑,高度及出墙厚度一致;木地板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顺直。
10.2.14 地板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10.2.15 木地板接缝应平直、光滑、均匀,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0.2.16 木地板铺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2.16的规定。
表10.2.16 木地板铺设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0.3 块材地板工程
10.3.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块材地板工程的石材块材工程、陶瓷块材工程、塑料块材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2 板块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尽量保证面层整齐美观、门口处宜采用整砖(块)。非整砖(块)位置应安排在不明显处,不宜小于整砖(块)尺寸的三分之一。
10.3.3 板块地板铺设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主控项目
10.3.4 块材地板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5 块材地板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
10.3.6 块材地板铺贴位置、整体布局、排布形式、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7 块材地板面层与基层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单块地砖边角允许有局部空鼓,但空鼓面积不得大于该块地砖面积的1/10,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的的空鼓面砖不应超过总数的5%)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注:每块地板中间检查一点,边长大于600的5点,中间及四周各1点。
一般项目
10.3.8 块材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划痕、磨痕、损伤等现象
10.3.9 块材地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基本一致,表面无裂纹、掉角、缺棱等现象。
10.3.10 块材地板边角整齐、接缝应平直、光滑、均匀,纵横交接处无明显错台、错位,填嵌应连续、密实。
10.3.11 块材地板与墙面或地面突出物周围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顺直。
10.3.12 踢脚板结合牢固,出墙高度、厚度一致,上口平直。
10.3.13 石材块材地板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现象。
10.3.14 塑料块材地板粘贴铺设应无波纹起伏、脱层、空鼓、翘边、翘角等现象。
10.3.15 块材地板面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坡、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用小锤轻击检查。
10.3.16 块材地板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3.16的规定。
表10.3.16 块材地板的允许偏差
10.4 地毯工程
10.4.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毯工程的固定式地毯和粘贴式地毯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0.4.2 地毯材料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4.3 地毯工程的粘结、底衬和紧固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4.4 地毯铺贴位置、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0.4.5 地毯表面应平服、拼缝处粘贴牢固、严密平整、图案吻合。地毯拼缝处不露底衬。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0.4.6 地毯表面平挺,不应起鼓、起皱、翘边、卷边、露线和无毛边;拼缝处对花对线拼接密实平整、不显拼缝;绒面毛顺光一致,异型房间花纹顺直端正、裁割合理;毯面干净,无污染和损伤。
10.4.7 地毯同其他面层连接处、收口处和墙边、柱子周围应顺直、平齐、压紧。
10.4.8 固定式地毯和底衬周边与倒刺板连接牢固,倒刺板不得外露。
10.4.9 粘贴式地毯胶粘剂与基层应粘贴牢固,块与块之间应挤紧服贴。
10.4.10 满铺地毯周边应塞入卡条和踢脚线下方的间隙中。
10.4.11 楼梯地毯铺设每梯段顶级地毯应用压条固定于平台上,每踏级阴角处应用卡条固定。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模检查。
11 涂饰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水性涂料涂饰和溶剂型涂饰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11.1.2 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要求。
11.1.3 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11 涂饰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水性涂料涂饰和溶剂型涂饰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11.1.2 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要求。
11.1.3 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11.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1.2.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等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3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4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11.2.5 喷涂的涂膜厚度应均匀,颜色一致,粘结牢固。接槎无明显色差、无搭接痕迹,表面清洁无污染。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模检查。
一般项目
11.2.6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2.6的规定
表11.2.6 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开灯或自然光下观察;距墙面1m正视。
11.2.7 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2.7的规定。
表11.2.7 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开灯或自然光下观察;距墙面1m正视。
11.2.8 复合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2.8的规定。
表11.2.8 复合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开灯或自然光下观察;距墙面1m正视。
11.2.9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开灯或自然光下观察;距墙面1m正视。
11.3 溶剂型涂饰涂料工程
11.3.1 本节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等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1.3.2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3.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11.3.4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模检查。
一般项目
11.3.5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表11.3.5 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注:无光色漆不检查光泽。
11.3.6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3.6的规定。
表11.3.6 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
11.3.7 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下列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储柜制作与安装。
2 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4 栏杆、扶手制作与安装。
5 装饰线、花饰制作与安装。
6 隔断制作与安装。
7 散热器罩、地暖分水器阀检修口、强弱电箱检修门的制作和安装
12.1.2 细部工程所用的木制材料的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人造板、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2.1.3 细部工程所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 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性能检测报告。
12 细部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下列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 储柜制作与安装。
2 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4 栏杆、扶手制作与安装。
5 装饰线、花饰制作与安装。
6 隔断制作与安装。
7 散热器罩、地暖分水器阀检修口、强弱电箱检修门的制作和安装
12.1.2 细部工程所用的木制材料的树种、等级、规格、含水率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人造板、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2.1.3 细部工程所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 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性能检测报告。
12.2 储柜制作与安装
12.2.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位置固定式壁柜、吊柜及卫浴柜等储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2.2 工厂化生产的整体柜橱的固定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主控项目
12.2.3 储柜制作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甲醛含量、含水率以及石材的放射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2.4 储柜的外形、尺寸、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柜体与天棚、墙、地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应牢固。
12.2.5 储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防锈处理及埋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2.6 储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12.2.7 对储柜内可能形成结露的部位应有防结露措施。
12.2.8 储柜的柜门和抽屉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无倒翘。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2.2.9 储柜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分格线应均匀一致,线脚直顺;无弯曲变形、裂缝及损坏现行;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出墙尺寸应一致;柜门与边框缝隙应均匀一致。
12.2.10 板面的拼接位置应在龙骨上,接缝应安排在不显眼的位置;拼缝应严密,纹理应通顺,表面应平整。
12.2.11 储柜与顶棚、墙体等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2.12 储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12的规定。
表12.2.12 储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12.3.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3.2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安装必须牢固。
12.3.3 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12.3.4 窗帘轨道安装应平直牢靠,窗帘轨固定点必须在底板的龙骨上,连接必须用木螺钉,严禁用圆钉固定。采用电动窗帘轨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并调试合格。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2.3.5 采用木龙骨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的窗帘盒,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
12.3.6 窗帘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楔或膨胀螺栓固定。
12.3.7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线,不露钉帽、无锤印、线脚直顺;无弯曲变形、裂缝及损坏现象;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
12.3.8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与墙、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12.3.9 散热器罩木质百叶部分应里外刷油,减少百叶窗的变形。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10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3.10的规定。
表12.3.10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12.4.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4.2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和颜色、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4.3 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一般项目
12.4.4 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线条应顺直、接缝应严密;装饰线刻纹应清晰。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2.4.5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4.5的规定。
表12.4.5 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5 扶手、护栏制作与安装
12.5.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护栏、扶手等的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5.2 护栏、扶手的材质、规格、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2.5.3 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12.5.4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5.5 木扶手与弯头的接头要在下部连接牢固,木扶手的宽度或厚度超过70mm时,其接头应粘接加强。
12.5.6 栏杆玻璃类型、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12.5.7 玻璃安装应安全、无松动,玻璃安装位置及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相关规定。
一般项目
12.5.8 扶手与垂直杆件连接牢固,紧固件不得外露。
12.5.9 木质扶手表面应光滑平直,色泽一致、无刨痕和锤印、无裂缝及损坏现象。木扶手弯头加工成形应刨光,弯曲应自然,表面应磨光。
12.5.10 栏杆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设置,安装应牢固、垂直,排列均匀、整齐,纹饰线条应清晰美观;楼梯栏杆应与楼梯坡度一致。
12.5.11 不锈钢栏杆立杆与扶手接口应吻合,焊缝密室,焊口表面光洁度,颜色应与原材料一致;原材料一致;扶手转角为弧形角时应圆顺、光滑、不变形;直拐角接口割角应正确,接缝严密,外形美观。
12.5.12 金属扶手、护栏所有构件焊接点必须经打磨,确保外观平滑、无结疤、毛刺。抛光度一致。
12.5.13 不锈钢扶手必须与主体结构或垫层混凝土连接牢固;扶手高度不得低于1050mm。
12.5.14 玻璃栏板应与边框吻合、平行;接缝严密,表面平顺、洁净、美观。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2.5.15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5.15的规定。
表12.5.15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
12.6 装饰线条及花饰制作与安装
12.6.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混凝土、石材、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石膏等装饰线条及花饰的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6.2 装饰线、花饰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12.6.3 装饰线、花饰的造型、尺寸、图案必须应符合设计要求。
12.6.4 装饰线安装的基层必须平整、坚实,符合设计要求。
12.6.5 装饰线、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6.6 石膏装饰线、花饰安装使用胶粘剂固定花饰时,宜选用短时间固化的胶粘材料,当使用螺钉固定时,应用电钻打孔,螺钉钉头沉入孔内,螺钉应做防锈处理。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6.7 花饰线条应优美流畅,图案应清晰美观;安装端庄,无歪斜,拼接无错位,无翘曲及缺损现象。
12.6.8 木(竹)质装饰线、件的接口应拼对花纹,转角接口应齐整无缝,同一种房间的颜色应一致。
12.6.9 金属类装饰线、花饰安装前应做防腐处理。铆接、焊接或紧固件连接时,紧固件位置应整齐,焊接点应在隐蔽处、焊接表面应无毛刺。
12.6.10 石膏装饰线、件安装的基层应干燥,石膏线与基层连接的水平线和定位线的位置、距离应一致,接缝应45°角拼接。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模检查、尺量检查。
12.6.11 装饰线、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6.11的规定。
表12.6.11 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7 隔断制作与安装
12.7.1 本节适用于住宅室内组装式、博古式木隔断和玻璃隔断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7.2 隔断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品种、等级,各种辅料、配件的品种、等级、规格、型号、颜色、花色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2.7.3 隔断安装预埋件或后置件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及埋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12.7.4 隔断的造型、构造、尺寸、安装位置、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隔断安装必须牢固。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7.5 木隔断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色泽一致,不露钉帽、无锤印;分格线应均匀一致、线角应直顺、方正;无弯曲变形、裂缝及损坏现象;装饰线刻纹应清晰、直顺、棱线凹凸层次分明;木板拼接及木线接缝应严密、无污染;材料规格应一致,木纹应通顺,颜色应一致。
12.7.6 木隔断与顶棚、墙体等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观。
12.7.7 隔断的五金配件安装位置应正确、牢固、端正、尺寸一致;表面应洁净美观,无划痕、无污染。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7.8 隔断制作与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7.8的规定。
表12.7.8 隔断制作与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2.8 地暖分水器阀检修口、强弱电箱检修门制作与安装
12.8.1 本节适用于地暖分水器阀检修口、强弱电箱检修门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8.2 地暖分水器阀柜检修门、强弱电箱柜检修门的等木制产品要符合消防要求,必须可开启或可拆卸供检修。
检验方法:开启、拆卸检查。
12.8.3 地暖分水器阀检修门、强弱电箱检修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12.8.4 地暖分水器阀检修门、强弱电箱检修门的颜色应与其相连饰面的颜色协调。
12.8.5 地暖分水器阀检修门、强弱电箱检修门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9 内遮阳
12.9.1 本节适用于住宅内遮阳金属百叶帘和遮阳软卷帘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9.2 内遮阳及其配件的材质和规格、遮阳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9.3 内遮阳及其配件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2.9.4 遮阳金属百叶帘应外观整洁、平整、色泽基本一致,无明显擦伤、划痕和毛刺,叶片无弯折。
12.9.5 遮阳软卷帘的帘布表面无破损、明显折痕、皱条、污垢、明显色差、毛边、荷叶边等缺陷;帘布接缝无裂缝、跳缝、脱线等缺陷。
12.9.6 遮阳软卷帘在伸展、收回时,应灵活连续、无停顿、滞阻、松动;帘布应整体平幅、无明显褶皱;帘布边缘不应跑偏至与其他构件接触。
12.9.7 内遮阳的机械部位无明显的噪声,传动机构应平稳且能保持开启和关闭间的任意角度和位置。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模检查。
12.10 阳台晾晒
12.10.1 本节适用于住宅晾晒架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12.10.2 晾晒架及其配件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10.3 晾晒架及其配件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2.10.4 晾晒架应外观整洁、色泽基本一致,无明显擦伤、划痕和毛刺。
12.10.5 晾晒架在伸展、收回时,应灵活连续、无停顿、滞阻。
12.10.6 晾晒架的机械部位无明显的噪声,传动机构应平稳且能保持开启和关闭的位置。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手模检查。
13 厨房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厨房工程中厨柜、厨房设备及配件的质量验收。
13.1.2 厨房使用的材料、设备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或产品合格证。
13.1.3 厨房零配件规格应符合要求,外表光滑,螺纹清晰,锁母松紧适度,无砂眼、裂纹等缺陷。
13.1.4 厨房的给排水设备、配件应完好无损,安装平整牢固。
13.1.5 所用家电应通过CCC认证,具有出厂随机印刷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证、标识等)。
13.1.6 采用整体厨柜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并应具有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书。
13.1.7 室内燃气立管道应明敷、燃气表位置应结合厨柜安装便于抄表、关断及检修。
13 厨房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厨房工程中厨柜、厨房设备及配件的质量验收。
13.1.2 厨房使用的材料、设备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或产品合格证。
13.1.3 厨房零配件规格应符合要求,外表光滑,螺纹清晰,锁母松紧适度,无砂眼、裂纹等缺陷。
13.1.4 厨房的给排水设备、配件应完好无损,安装平整牢固。
13.1.5 所用家电应通过CCC认证,具有出厂随机印刷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证、标识等)。
13.1.6 采用整体厨柜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并应具有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书。
13.1.7 室内燃气立管道应明敷、燃气表位置应结合厨柜安装便于抄表、关断及检修。
13.2 厨柜
主控项目
13.2.1 厨柜板材及台面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13.2.2 柜体的强度和耐久性,台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
13.2.3 厨柜使用的各种覆面材料、五金件、厨柜专用配件等均应符合相关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要求。
一般项目
13.2.4 柜体顶板、壁板内表面应光洁平整,无裂纹、无气泡,颜色均匀,外表应无毛刺、划痕和磕碰伤等缺陷;切割面应无分层毛刺。
13.2.5 壁板接合处平整,胶缝均匀,缝隙宽度不大于2mm,应安装牢固。壁板与壁板之间的角缝均匀。
13.2.6 柜体外形宽、深,高的极限偏差为±1mm,台面板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超过3mm。
13.2.7 柜体部件表面应进行贴面和封边处理,并应严密、平整、不应脱胶、留有胶迹和鼓泡等。
13.2.8 柜体间、柜体与台面板、柜体与底座间的配合应紧密、平整,结合处应牢固不得松动。
13.2.9 门与柜体应紧密相连,不得出现松动现象,铰链功能应正常,门开关灵活,无阻滞现象。
13.2.10 台面应无损伤,无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断裂。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观察;手模检查;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13.3 厨房设备
主控项目
13.3.1 厨房设备的配置和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设计文件。
13.3.2 厨房设备出厂随机资料齐全(如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
检验方法:逐项检查。
13.3.3 厨房设备的功能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各功能键应操作正常。
检验方法:根据使用说明书做模拟动作试验。
13.3.4 需要用电的厨房设备,其预留电源插座规格必须符合设备最大用电功率需求,插座安装位置应和厨房设备设计位置一致。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
一般项目
13.3.5 灶具的左或右端距侧墙不应小于200mm。
13.3.6 所有抽屉和拉篮,应有保证抽屉和拉篮不被拉出抽屉的设施。
13.3.7 厨房设备的外观应清洁无污损。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
13.3.8 户内燃气管道与燃具(煤气灶、壁挂炉等)采用软管连接、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禁止出现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其长度不宜超过2m,并不应有中间接口。
13.4 厨房配件
一般项目
13.4.1 五金件应表饰良好,无毛刺、伤痕、锈蚀、气泡等明显缺陷,电镀部分无电镀层剥落等明显缺陷,喷漆部分无脱落、斑点、创伤、锈蚀等明显缺陷,其它各部件外观无明显缺陷,无异味。
13.4.2 管线与厨房设备接口设置应互相匹配,并满足厨房使用功能的要求。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目测;手模检查。
14 卫浴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卫浴间卫生洁具、淋浴间、整体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及五金配件的安装质量验收。
14.1.2 卫浴间的卫生器具及配件的规格、型号、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节水型器具。
14.1.3 卫浴设备所采用的各类阀门安装位置应正确平整,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的排水栓。
14.1.4 卫浴间地面应防滑和便于清洗,清洗后地面不积水。
14.1.5 淋浴间、整体卫生间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4.1.6 整体卫生间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并应具有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书。
14 卫浴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卫浴间卫生洁具、淋浴间、整体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及五金配件的安装质量验收。
14.1.2 卫浴间的卫生器具及配件的规格、型号、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节水型器具。
14.1.3 卫浴设备所采用的各类阀门安装位置应正确平整,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的排水栓。
14.1.4 卫浴间地面应防滑和便于清洗,清洗后地面不积水。
14.1.5 淋浴间、整体卫生间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4.1.6 整体卫生间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并应具有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书。
14.2 卫生洁具
主控项目
14.2.1 卫生洁具及配件的材质、规格、尺寸、固定方法、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看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14.2.2 卫生洁具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GB50242-200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4.2.3 卫生洁具应做满水或灌水(蓄水)试验。必须严密,畅通、无渗漏.
检验方法:满水后各连接件不渗不漏,通水测试给排水畅通,溢流正常。
14.2.4 卫生洁具的排水管应嵌入排水支管管口内,与排水支管管口吻合,密封严实。
14.2.5 坐便器(净身盆)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并用油灰或硅酮胶连结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
14.2.6 浴缸排水应采用硬管连接(原配管除外),有饰面的浴缸,应留设通向浴缸排水的检查口。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4.2.7 卫生洁具表面应光洁、颜色均匀、无龟裂、无气泡、无污损等表观缺陷。
14.2.8 卫生洁具的安装应牢固,不晃动。支、托架必须防腐良好,安装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紧密、平稳。
14.2.9 卫生洁具给排水配件应安装牢固,无损伤,给水连接管不得有凹凸弯扁等缺陷。
14.2.10 卫生洁具与墙体或台面结合部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4.3 淋浴间
主控项目
14.3.1 淋浴间所用的各种材料、规格、型号应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检查方法:现场核查进场资料。
14.3.2 淋浴间与相应墙体结合部位应无渗漏。
检查方法:喷水观察、手摸检查。
14.3.3 淋浴间门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应安置垫片,且固定牢固,开启灵活。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14.3.4 淋浴间宜低于相连室内地面20mm以上,高差不足应设置挡水条。挡水条为成品时,须安装牢固、密实。
14.3.5 淋浴间内各给排水系统应进水顺畅、排水通畅、不堵塞。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14.3.6 淋浴间表面应洁净、无污损,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
14.3.7 淋浴间应打胶部位应打胶完整、胶面光滑、均匀,无污染。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观察检查。
14.4 整体卫生间
一般项目
14.4.1 整体卫生间的材质、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14.4.2 各部件安装牢固、无松动,倾斜现象。整体垂直稳固,无摇晃倾斜现象
14.4.3 整体卫生间内各给排水系统应进水顺畅、排水通畅、不堵塞。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文件。
14.4.4 整体卫生间内淋浴间安装应符合本章14.3的要求
14.4.5 整体卫生间内五金配件安装应符合本章14.5的要求
14.5 卫浴配件
主控项目
14.5.1 卫浴配件与装饰完成面必须连接牢固,无松动,
检查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14.5.2 毛巾架(浴巾架)、手纸盒、肥皂盒、镜子及门锁等卫浴配件应采用防水、不易生锈的材料并符合相应的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保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一般项目
14.5.3 卫浴配件安装位置正确,方便使用,镀膜光洁无损伤,装饰护盖遮盖严密,与墙面靠实无缝隙,外露螺丝卧平。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5 电气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单相、三相电源入户的室内电气工程验收。
15.1.2 本章内容包括分户配电箱、室内配线、电气开关、电源插座、照明灯具等。
15.1.3 动力及照明系统的漏电保护装置应进行模拟动作试验;照明宜作8h全负荷试验。
15 电气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单相、三相电源入户的室内电气工程验收。
15.1.2 本章内容包括分户配电箱、室内配线、电气开关、电源插座、照明灯具等。
15.1.3 动力及照明系统的漏电保护装置应进行模拟动作试验;照明宜作8h全负荷试验。
15.2 分户配电箱
主控项目
15.2.1 配电箱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位置正确,部件齐全,总开关及各分回路开关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验设计文件、目测检查。
15.2.2 配电箱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箱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检验方法:目测、模拟动作,漏电保护器检查。
15.2.3 配电箱配线整齐,色标正确,出线与进线色标必须一致,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不断股,同一端子上连接导线截面积相同,且不得多于2根。
检验方法:查验设计文件、目测检查。
一般项目
15.2.4 配电箱下沿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m,应安装牢固,箱盖紧贴墙面、开启灵活,箱体涂层完整,无污损。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
15.3 室内布线
主控项目
15.3.1 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严禁将导线直接埋设在建筑楼板或墙体内或将导线直接裸露敷设在吊顶内。
15.3.2 吊顶内配管应符合明管配管要求,不宜将电管直接固定在吊顶龙骨或吊杆上,刚性导管和柔性导管与电器设备、器具连接时,柔性导管长度不应超过1.2m。柔性管两端应使用专用接头,固定应牢固,吊顶内不得有裸露导线。
15.3.3 电线、电缆绝缘应良好,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应大于0.5MΩ。
15.3.4 除同类照明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不得穿入同一个管内。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目测;实测检查。
一般项目
15.3.5 单相供电时,保护线(PE线)采用黄绿双色线;零线采用淡蓝色或蓝色;相线采用黄色、绿色或红色且与进户电源线一致。三相供电时保护线(PE)用黄绿双色线;零线可选淡蓝色或蓝色;相线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15.3.6 导线必须在箱/盒内连接,电导管、线槽内不得有接头。截面积2.5mm2及以下多股导线连接必须拧紧搪锡或压接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截面积大于2.5mm2多股导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端子连接。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目测检查。
15.4 电气开关插座
主控项目
15.4.1 开关通断位置应一致,操作应灵活、接触可靠,并能切断相线。
检验方法:模拟操作、目测检查。
15.4.2 单相两孔插座接线:面向插座应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向插座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接地线接在上孔,连接应正确、牢固。
检验方法: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或验电灯(两孔)检查。
15.4.3 三相四孔插座的接地线或接零线接在上孔,同一室内三相插座的接线相序应一致。接地与接零端子不能相连接。
15.4.4 插座回路应接地或接零良好,插座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5.4.5 卫生间及非封闭阳台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溅型,空调、洗衣机、电热水器插座应带开关,且开关能切断相线。
15.4.6 安装高度在1.8m及以下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尺量检查;通电检查。
一般项目
15.4.7 开关插座面板安装应平整牢固、紧贴墙面,表面无碎裂、污损;相邻的开关插座布置应匀称,开关控制有序。
15.4.8 同一高度的开关插座安装高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4.8的规定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开灯检查。
表15.4.8 开关插座安装高度允许偏差
15.5 照明灯具
主控项目
15.5.1 灯具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具有合格证及CCC认证标志,宜采用高效节能型光源。
15.5.2 灯具安装应牢固可靠,每个固定灯具用螺钉或螺栓不少于2个,重量大于3kg的灯具应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
15.5.3 花灯吊钩钢筋的直径应不小于灯具挂销的直径且不小于6mm;大型花灯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2倍做过载试验。
15.5.4 当灯具的安装高度低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5.5.5 灯具采用24V以下安全电压时,其变压器二次侧可不需要接地。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目测检查。
一般项目
15.5.6 灯具应配件齐全,光源完好,无机械变形、涂层脱落、灯罩破裂。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通电。
15.5.7 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
16 智能化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智能化工程的质量验收。
16.1.2 住宅室内智能工程化验收包括有线电视、电话网络、智能家居、对讲门禁、家庭自动报警。
16.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智能化部分验收时应检查系统试运行记录。
16 智能化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智能化工程的质量验收。
16.1.2 住宅室内智能工程化验收包括有线电视、电话网络、智能家居、对讲门禁、家庭自动报警。
16.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智能化部分验收时应检查系统试运行记录。
16.2 有线电视
主控项目
16.2.1 有线电视系统电视信号插座面板规格型号、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同一室内宜采用同一品牌。
16.2.2 有线电视插座面板安装应平整牢固、紧贴墙面,表面无碎裂、污损。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目测检查。
一般项目
16.2.3 电视插座与电源插座距离不宜小于500mm。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
16.3 电话网络
主控项目
16.3.1 电话网络系统电话信号插座面板规格型号、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同一室内宜采用同一品牌。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目测检查。
16.3.2 电话、网络传输导线信号应畅通,接线应正确。
检验方法:网线测试仪检查。
一般项目
16.3.3 电话网络信号插座面板安装应平整牢固、紧贴墙面,表面无碎裂、污损。
16.3.4 电话网络信号插座与电源插座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m。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
16.4 对讲门禁
主控项目
16.4.1 户内外机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对讲门口机能正确选呼任一对讲户内机,并能听到回铃声。
16.4.2 对讲系统应实现住宅小区出入口与住户楼栋口及住户间语音对话或可视对话,语音(图像)清晰。
16.4.3 门禁对讲户内机各功能键应操作正常,户内机应能实现电控开锁。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逐个测试。
一般项目
16.4.4 门禁对讲户内机安装平正、牢固,外观清洁、无污损,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
16.5 家庭自动报警系统
主控项目
16.5.1 家庭自动报警系统终端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目测检查。
16.5.2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报警的时间、部位,并能将信号及时传到控制中心。
16.5.3 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探测到可燃气泄漏信号应能发出警示声光信号,并能及时将报警信号传输到控制中心。
16.5.4 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应始终处于设防状态,并不可撤防。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逐个测试、模拟测试。
一般项目
16.5.5 入侵探测器、可燃气体泄露报警探测器的安装位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安装牢固,表面清洁、无污损。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目测检查。
16.6 智能家居系统
主控项目
16.6.1 智能家居控制主机及控制装置布线、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
16.6.2 智能家居对户内照明、家电等控制动作正常。
检验方法:逐个测试。
一般项目
16.6.3 智能家居控制主机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表面清洁、无污损。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文件;目测检查。
17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卫生器具分户进水阀后给水、户内排水管段的管道、以热水为热媒或以发热电缆为加热元件的地面辐射等采暖工程。
17.1.2 各种阀门、管材等应积极采用节水型产品。
17.1.3 户内不同用途给水管道的外露接口应有明确标识。
17.1.4 同层排水所使用的管材、坡度、检修口的设置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7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卫生器具分户进水阀后给水、户内排水管段的管道、以热水为热媒或以发热电缆为加热元件的地面辐射等采暖工程。
17.1.2 各种阀门、管材等应积极采用节水型产品。
17.1.3 户内不同用途给水管道的外露接口应有明确标识。
17.1.4 同层排水所使用的管材、坡度、检修口的设置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7.2 给排水工程
主控项目
17.2.1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实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水器具安装前各用水点必须进行通水测试。
检验方法:核查试压记录,观察和开启阀门水嘴等放水检查。
17.2.2 暗装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设置检修门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文件设置位置,目测检查。
17.2.3 高层明设排水塑料管按设计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排水洞口封堵应使用耐火材料。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
17.2.4 明设室内塑料给、排水立管距离灶台边缘不应小于40mm,达不到要求应按设计做可靠保护。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
17.2.5 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应低于3~5mm。
检查方法:试水观察检查。
17.2.6 给排水配件应完好无损伤,接口严密,角阀、龙头启闭灵活,无渗漏。便于检修。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通水检查。
17.2.7 卫浴设备的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不小于150mm,并与设备接口相匹配,连接方式应安全可靠,并无渗漏。
检验方法:目测;观察检查。
17.2.8 同层排水时所使用的管材、坡度、检修口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一般项目
17.2.9 户内明露热水管应做绝热保温处理。
17.2.10 卫生器具、排水配件应设P型或S型存水弯,但不得有重叠存水弯(双水封)。
17.2.11 户内燃气管道与燃具(煤气灶、壁挂炉等)采用软管连接、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禁止出现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其长度不宜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移到厨房)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目测检查;肥皂水检查。
17.3 采暖工程
主控项目
17.3.1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17.3.2 散热器位置应准确、固定牢靠,配件齐全,无渗漏表面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漏涂的外观缺陷。
17.3.3 室内供暖管、控制阀门、散热器片无渗漏。
17.3.4 地面的固定设备和卫生洁具下面,不应布置发热电缆、低温加热水管。
17.3.6 散热器支架、托架安装牢固,背面与装饰后墙表面垂直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或30mm。散热器管路包封的,有阀门部位应留设检修孔。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目测;实测检查。
一般项目
17.3.7 低温热水采暖系统每个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应多于8路。每个分支环路供回水管上应设置可关断阀门。
17.3.8 温控器应设置附近无散热体、周围无遮挡物,人员经常停留的位置。安装平整无损坏,液晶面板无损坏。
17.3.9 辐射采暖系统分水器、集水器上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17.3.10 采暖分户热计量系统入户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维护和观察。
以上条款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17.4 太阳能热水器
一般项目
17.4.1 太阳能热水系统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且不得破坏原屋面防水层、保温层。当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锚栓防腐能力及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设计文件;观察;手扳检查。
17.4.2 热水箱及上、下集管等循环管道均应保温。
17.4.3 凡以水作为介质的太阳能热水器,在0℃以下地区使用,应采取防冻措施。
17.4.4 集中太阳能供应热水的住宅分户热水表口径宜与热水给水管道接口管径一致,位置应便于观察、不冻结及不易损坏的地方。
17.4.5 太阳能系统所有电气设备和与电气设备相连的金属部件应做接地处理。
以上条款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8 通风与空调工程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节适用住宅家用空调系统、新风(换气)系统工程。
18.1.2 空调设备、新风(换气)、及管道材料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条例。
18.1.3 当采用地源热泵、全热交换器等具有空调或通风功能的设备时,其安装应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8 通风与空调工程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节适用住宅家用空调系统、新风(换气)系统工程。
18.1.2 空调设备、新风(换气)、及管道材料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条例。
18.1.3 当采用地源热泵、全热交换器等具有空调或通风功能的设备时,其安装应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8.2 空调系统、新风系统(换气系统)工程
主控项目
18.2.1 空调系统、新风(换气)系统功能检验:空调机、新风(换气)、在运行稳定后,制冷、制热效果、新风(换气)应正常,功能转换顺畅。
检验方法:开机运行检查,温度测定以室内中央离地1.5米实测温度。
18.2.2 空调内、外机管道连接口或新风排气口设置应保证外低内高、坡向室外,严禁出现倒坡现象。管道穿墙处必须密封,不应有水渗入。
检全方法:目测检查。
18.2.3 新风机或换气扇安装应牢固,与气道等连接应严密,气道内的止逆阀安装应平整牢固,启闭灵活。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开机检测。
一般项目
18.2.4 户内空调冷凝水和室外机组的融霜水应有组织地排放。
18.2.5 空调、新风(换气)风口与风管连接严密、牢固、与装饰面紧贴,表面平整无划痕,无变形,条形风口与装饰面交界处衔接自然,无明显缝隙。风口位置应便于检修和清洗。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目测检查。
18.2.6 空调、新风(换气)材料应具有一定防腐作用,送、排风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材料检验报告。
18.2.7 空调室内机冷凝水排水管连接紧密、无渗漏、无倒坡、无堵塞。
18.2.8 空调机、新风(排气)导流风罩外观良好无破损和缺损,地脚固定牢固。
18.2.9 空调外机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回风口距墙面不应小于100mm.外机须满足最低的维修空间要求。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目测检查。
18.2.10 同一厅室、房间的相同风口安装高度应一致,排列整齐,风口位置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和清洗。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检查。
19 室内环境质量
19.1 一般规定
19.1.1 住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9.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19 室内环境质量
19.1 一般规定
19.1.1 住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9.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应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19.2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9.2.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19.2.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19.2.3 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值应符合表19.2.3的规定。
表19.2.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19.3 室内噪声控制
19.3.1 卧室内的噪声级昼间等效连续A声级≤45dB;夜间≤37dB。
19.3.2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45dB。
19.3.3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51dB。
19.3.4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
20 室内防火工程
20.1 一般规定
20.1.1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检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20.1.2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验收记录。
20.1.3 室内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
20 室内防火工程
20.1 一般规定
20.1.1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检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20.1.2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验收记录。
20.1.3 室内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
20.2 防火门、防火堵料、电气设备及灯具
一般项目
20.2.1 防火门的表面加装贴面材料或其他装修时,不得减小门框和门的规格尺寸,不得降低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所用贴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20.2.2 建筑隔墙或隔板、楼板的孔洞需要封堵时,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采用防火堵料封堵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时,应根据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所在位置的墙板或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选用防火堵料。
20.2.3 防火堵料施工后必须严密填实孔洞、缝隙。
20.2.4 采用阻火圈的部位,不得对阻火圈进行包裹,阻火圈应安装牢固。
以上条款检测方法:观摩;检查施工记录。
20.2.5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1级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 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4 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21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21.1 一般规定
21.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是在住宅工程竣工备案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依据本规范进行分户工程质量验收,并记录(附录E、F)和综合评价(附录G、H)。
21.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
21.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室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自检全部合格,并填写住宅室内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住宅室内分项工程检查、测试记录应齐全。
21.1.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所有的室内质量验收文件存档,并应保存相关记录5年以上。
21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21.1 一般规定
21.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是在住宅工程竣工备案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依据本规范进行分户工程质量验收,并记录(附录E、F)和综合评价(附录G、H)。
21.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
21.1.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室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自检全部合格,并填写住宅室内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住宅室内分项工程检查、测试记录应齐全。
21.1.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所有的室内质量验收文件存档,并应保存相关记录5年以上。
21.2 分户工程验收
21.2.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1.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前,应制定工程质量验收方案。
21.2.3 分户工程质量验收应包含本标准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并按附录F、G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1.2.4 分户工程验收所使用的仪器和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21.2.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提供以下工程资料:
1 装修原材料及住宅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复检报告。
2 装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4 分户工程验收的相关文件及表格。
5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1.2.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提供以下检测资料:
1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2 绝缘电阻检测报告。
3 水压试验报告。
4 通水、通球试验报告。
5 防雷测试报告。
6 外窗气密性、水密性检测报告。
21.3 验收组织
21.3.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的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范3.4.8的规定。
21.3.2 施工中材料进场的验收应由装饰装修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组织质量技术人员、材料员对材料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对需复验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做好验收记录。
21.3.3 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种间、工序间的交接检查应由项目质量技术人员组织相关施工班组负责人和人员进行工序间的质量交接验收,并形成记录。
21.3.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1.3.5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1.3.6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及相关验收标准进行检查评定,并将分包工程的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
21.3.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主体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填写室内装饰工程验收记录表(附录E)、公共部位装修工程验收记录表(附录F)、住宅功能性检查汇总表(附录G)。
21.3.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总包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附录A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 室内净距、净高尺寸验收记录
注:1、每个房间净高共抽测五点,开间、进深尺寸各抽测两处,测点位置详见附图。偏差不超过20mm。房间方正度测对角两点,偏差不超过4mm。
2、偏差为实测值与标准值之间的绝对差;极差为实测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极差不超过垂直长度的0.5%,不合格点数在表内用红笔圈出。
3、室内每户为一个检验单元,每个检验单元填写本表一张。
4、用激光测距仪测尺寸,从地板以上开始测。
附录C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交接验收记录
注:交接验收中增加或不包含的验收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
附录D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防火验收记录
附录E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F 公共部位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G 住宅功能性检测记录
附录H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可”。“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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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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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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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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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