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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征求意见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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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3-12 08: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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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控制;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建筑与环境、建筑连接体、厕所和卫生间、楼梯、电梯、自动扶梯、楼地面;增加了术语、建筑模数、防灾避难、热湿环境、燃气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现代都市建筑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不便者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基地边界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11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0.13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14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16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17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8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9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中,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2.0.20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台阶 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2 临空高度 the vertical height of the open space
相邻开敞空间有高差时,上下楼地面的垂直距离。

2.0.23 坡道 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4 栏杆 railing
具有一定的安全高度,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5 楼梯 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6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7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等材料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28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

2.0.29 管道井 pipe shaft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2.0.30 烟道 smoke uptake;smoke flue
排放各种烟气的管道。

2.0.31 通风道 air relief shaft
排除室内不良气体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2 装修 decoration;finishing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3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4 采光系数 daylight factor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2.0.35 采光系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daylight factor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2.0.36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7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外界干扰声。

2.0.38 建筑连接体
横跨道路红线或建筑基地边界线建造,连接不同用地之间的地下或地上建筑物。

2.0.39 防滑系数 Coefficient of slip--resistance
物体克服最大静摩擦力,刚好产生滑动时的切向力与垂直力的比值。

2.0.40 防滑值 static coefficient of slip resistance
采用水平拉力法或摆锤法测出防滑性能的数值。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和高度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高度不大于27m)为中高层住宅,高度大于27m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为高层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和高度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高度不大于27m)为中高层住宅,高度大于27m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为高层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别设计使用年限(年)示例
15临时性建筑
225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350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4100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表3.3.1 不同区划对建筑基本要求(修改)


3.4 建筑与环境

3.4.1 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能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
2 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加强资源的集约利用,减少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3 建筑基地应做环境品质提升的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4 对建筑全寿命期内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3.4.2 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
2 建筑的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空间环境相协调;
3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铺装、绿地绿化、建筑小品、街道设施、夜景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及相邻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 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宜与相邻基地的公共活动空间相连通。

3.5 建筑模数

3.5.1 建筑设计应符合模数协调原则。

3.5.2 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建筑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宜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3.6 防灾避难

3.6.1 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应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

3.6.2 建筑设计应有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4 规划控制

4.1 建筑基地

4.1.1 建筑基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有关控制要求。

4.1.2 建筑基地宜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当建筑基地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红线未邻接时,应设置连接道路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 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m;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4.1.3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
3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的设计应兼顾场地雨水的归集与排放。

4.1.4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道路;
2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各自前后皆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3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建筑基地或其他建筑基地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4 紧贴建筑基地用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城区人口规模超过50万的城镇,其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至开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70m;
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5m;
4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m;

4.1.6 大型、特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康体、商业、商务设施以及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
2 建筑基地应至少有两个通向不同方向城市道路的出口(包括连接道路);
3 建筑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直接连接城市快速道路,也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交叉口;
4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5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人员集散场地的使用,且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 规划控制

4.1 建筑基地

4.1.1 建筑基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有关控制要求。

4.1.2 建筑基地宜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当建筑基地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红线未邻接时,应设置连接道路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 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m;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4.1.3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
3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的设计应兼顾场地雨水的归集与排放。

4.1.4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及其建筑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道路;
2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各自前后皆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3 建筑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建筑基地或其他建筑基地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4 紧贴建筑基地用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城区人口规模超过50万的城镇,其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至开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70m;
2 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 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m;

4.1.6 大型、特大型文化、体育、娱乐康体、商业、商务设施以及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
2 建筑基地应至少有两个通向不同方向城市道路的出口(包括连接道路);
3 建筑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直接连接城市快速道路,也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交叉口;
4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5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人员集散场地的使用,且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建筑基地边界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1 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门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3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0m。
3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4.2.3 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4 属于公益上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上空,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4.3 建筑连接体

4.3.1 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路红线或建筑边界线建设。

4.3.2 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楼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设应统筹规划,不应影响其他人流、车流及城市景观,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地下建筑连接体还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建设要求。

4.3.3 纯交通性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9m,地上的净宽不宜小于3m,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4m。如有必要,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出入口可突出道路红线建造。

4.3.4 建筑连接体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满足消防疏散及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4.4 建筑高度

4.4.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红线的宽度及街道空间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的高度;
3 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规范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4.4.2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4.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
2 非第4.4.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能作为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场地的室外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5.1.2 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规范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满足国家及当地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根据天然风环境和自然气流组织好自然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5.1.4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5.1.5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6 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5.1.2 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本规范第7章7.1节采光)的要求,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满足国家及当地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根据天然风环境和自然气流组织好自然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5.1.4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5.1.5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6 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5.2 道路与停车场

5.2.1 建筑基地内道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 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显著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大型、特大型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医院建筑和居住人数大于4000人的居住小区等车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5.2.2 建筑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m,居住区双车道路宽不应小于6m,其他建筑基地的双车道不应小于7m;
2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防滑。坡度应小于1:20,坡道宽应大于1.2m;
3 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单车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5.5m。
4 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3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5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5.2.3 道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道路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3的规定,消防车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表5.2.3 基地内道路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边线
2 表中“-”表示建筑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2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高架车行道路与建筑平行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宜设置缓冲段。

5.2.5 室外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2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3 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车位,停车数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大于300辆时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2%;
4 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停车位宜有遮阳树木;

5.2.6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和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数大于等于25辆且小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2 停车数大于等于100辆且小于等于2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3 停车数大于200辆且小于等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4 停车数大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5.2.7 停车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开设置,2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5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m,只设一个出入口的小型停车场,其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9m。

5.2.8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且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非机动车停车数大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单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m。

5.3 竖向

5.3.1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的地段,宜设置排水沟,且坡向排水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2 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米,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对于设有可靠防洪堤的城市、街区 除外);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米;
4 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置边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5 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0.2米以上;
6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7 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基地,建筑布局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使基地内填挖方量接近平衡。

5.3.2 建筑基地内道路设计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且不应大于8%,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200米。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个别特殊路段,坡度不应大于11%,其坡长应控制在100米之内;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应控制在350米之内;横坡宜为1-2%。
2 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宜小于0.2%,且不应大于3.5%,采用3.5%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150米;横坡宜为1-2%。
3 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
4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 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5.3.3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长度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5.3.4 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5.3.5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5.4 绿化

5.4.1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绿地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及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2 绿地布置和植物配置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和环境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 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的破坏。

5.4.2 地下建筑顶板的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建筑顶板绿化工程的覆土层宜采取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
2 应根据地下建筑顶板的覆土厚度,选择适合生长的植物;
3 地下建筑顶板结构设计应满足覆土及植物的荷载要求。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 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 在管线密集的地段,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宜采用综合管沟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利用综合管沟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沟(室)内。

5.5.5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

5.5.6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5.5.8 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5.5.9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重叠直埋敷设。

5.5.10 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5.5.11 基地进行分期建设时,应对工程管线做整体规划。前期的工程管线敷设不得影响后期的工程建设。

5.5.12 与基地无关的可燃易爆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基地。当基地内已有此类管线时,基地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与此类管线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 建筑物设计

6.1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6.1.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6.1.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6 建筑物设计

6.1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6.1.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6.1.2 公共建筑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

6.2 平面布置

6.2.1 建筑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等要求,合理布局,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2.2 根据使用功能,建筑的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2.3 平面布置应根据场地和建筑交通组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防灾减灾疏散等相关要求设置建筑出入口。

6.2.4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3.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3.3 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m。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其出入口,出入口、进排风竖井等的地面建筑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6.4.2 地下空间与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城市其他地下空间的连接时,应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导向清晰、流线简捷,同时做到防火分区与管理等界线明确。

6.4.3 地下室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

6.4.4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根据功能需求采取相应的通风和保温措施。

6.4.5 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4.6 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将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排水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关措施。

6.4.7 各类地下室宜设置窗井或下沉庭院,为地下室提供自然通风采光条件。

6.4.8 地下室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应设排水设施;
2 地下工程出入口、窗井、风井等,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4.9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1 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 设备层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进出和检修操作;
3 在安全及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宜相邻布置;
4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振动和噪声的设备对设备层上、下层或毗邻的使用空间产生不利影响;
5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6.5.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避难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顾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2 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米。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6.5.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对其他房间的影响和干扰。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米。
2 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布置在食品加工及贮存、医药、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3 建筑物的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应避免布置在餐厅、多功能厅、医疗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等措施。
4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6.6.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公园等场所宜为1:1.5~1:2。

6.6.3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布置应相对集中、隐蔽。有无障碍要求的卫生间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 公共厕所宜按性别分设前室,防止视线干扰。
3 公共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 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6.6.4的规定。

表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

类别平面尺寸(宽度m×深度m)
外开门的厕所隔间0.90×1.20(蹲便器)
0.90×1.30(坐便器)
内开门的厕所隔间0.90×1.40(蹲便器)
0.90×1.50(坐便器)
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
(外开门)
1.10×1.50(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无障碍厕所隔间
(外开门)
1.50×2.00(不应小于1.00×1.80)
外开门淋浴隔间1.00×1.20(或1.10×1.10)
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1.00×(1.00+0.60)
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盆浴(门扇向外开启)2.00×2.25
淋浴(门扇向外开启)1.50×2.35

注:火车站、机场和购物中心等建筑物,宜在厕位隔间内提供900×350mm的行李放置区。

6.6.5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2 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 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居住建筑洗手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 双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0m;
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场所外,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不宜小于0.10m;
2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3 室内外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4 人员密集场所的台阶总高度超过0.70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6.7.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按其使用功能及坡度每隔一定长度应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2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当高差小于0.35m,不应大于1:8;並符合国家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其它规定;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使用的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4 坡道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以上时,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0m;学校、商业、医院、旅馆、交通等建筑的公共场所临中庭的栏杆或栏板高度不应小于1.20m;
3 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4 栏杆离底面0.10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5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它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8 楼梯

6.8.1 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8.2 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6.8.3 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及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度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8.4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0m。

6.8.5 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超过18级。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缘间的垂直高度。

6.8.7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幼儿、老年建筑应在楼梯的两侧加扶手。

6.8.8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6.8.10 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宽应符合表6.8.10的规定。

表6.8.10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楼梯类别最小宽度最大高度
住宅公共楼梯0.260.175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楼梯0.26

0.15

人员密集且竖向交通繁忙的建筑和大、中学校楼梯0.280.16
宿舍楼梯小学宿舍楼梯0.260.15
其他宿舍楼梯0.270.165
老年人建筑楼梯0.300.15
其他建筑或部位及竖向交通不繁忙的高层、超高层建筑楼梯0.260.17
住宅套内楼梯、维修专用楼梯0.220.20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6.8.11 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宜一致。

6.8.12 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为不同使用功能时,楼梯踏步高度和宽度可分别按表6.8.10的规定执行。

6.8.13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防滑系数应符合本规范第6.13.3条的规定。

6.8.14 当专用建筑设计规范对楼梯有明确规定时,应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
2 电梯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和要求;
3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的电梯台数应经计算后确定并不应少于2台;
4 除配置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电梯的建筑外,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且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当电梯分区设置或设有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时,电梯单侧排列可以超过4台或双侧排列可以超过2×4台;
5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9.1的规定;

表6.9.1 侯梯厅深度

电梯类别布置方式侯梯厅深度
住宅电梯单台≥B,且≥1.50m
多台单侧排列≥B*,且≥1.80m
多台双侧排列≥相对电梯B*之和并<3.50m
公共建筑电梯单台≥1.5B,且≥1.80m
多台单侧排列≥1.5B*,且≥2.00m
当电梯群为4台时应≥2.40m
多台双侧排列≥相对电梯B*之和并<4.50m
病床电梯单台≥1.5B,且≥2.00m
多台单侧排列≥1.5B,且≥2.20m
多台双侧排列≥相对电梯B*之和

注:B为轿厢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6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7 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8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9 专为老年人及残疾人使用的建筑,其乘客电梯宜设置内装电视监控系统或在电梯门上设置观察窗。

6.9.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计作安全出口;
2 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扶手带外缘宽度加上每边各80mm,纵深尺寸为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或增加梯级水平移动距离,并适当增加畅通区的深度;
3 扶梯与楼层地板开口部位之间应设防护栏杆或栏板;
4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一般不应小于0.90m,也不应大于1.1m,当提升高度较大时,扶手高度不宜大于1.2米;
5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6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7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75m/s;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当自动扶梯速度大于0.65m/s时,在其端部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移动距离作为导向行程段;
8 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75m/s;当踏板的宽度不大于1.1m,并且在出入口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之前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6m时,自动人行道的额定速度可以不大于0.9m/s;
9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10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根据负载状态(无人、少人、多数人、载满人)自动调节为低速和全速的运行方式。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0.1 墙身应根据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状态确定墙体厚度、材料及构造做法,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6.10.2 外墙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热、隔声、防潮等措施,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6.10.3 墙身防潮、防渗及防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2 湿度较大的房间四周墙体内侧应设防潮层;
3 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等要求时,应设置防水层。室内墙面有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4 外窗台应采取防水排水构造措施;
5 外墙上空调室外机搁板应组织好冷凝水的排放,并采取防雨水倒灌及外墙防潮的构造措施。
注:地震区防潮层应满足墙体抗震整体连接的要求。

6.10.4 在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为防止产生变形裂缝,应采取加固措施。

6.10.5 变形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
2 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变形缝应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构造措施。

6.11 门窗

6.11.1 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2 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相应技术要求。

6.11.2 建筑外门窗的设计除应满足使用要求外,还应综合考虑采光、节能、通风、防火等要求,宜符合建筑模数,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对不同材料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的密封材料及构造。

6.11.3 有卫生要求或经常有人员居住、活动房间的外门窗宜设置纱门、纱窗。

6.11.4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m。
3 公共建筑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8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落地玻璃应采用夹胶安全玻璃。
4 居住建筑临空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落地玻璃应采用夹胶安全玻璃。
5 当设置低、凸窗时,其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低、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80m(居住建筑为0.90m)。
2)当低、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0m。
3)如低、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80m(居住建筑为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80m(居住建筑为0.90m)。
6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7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当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胶安全玻璃。
8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导泄冷凝水的措施。
9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6.11.5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临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6.12 建筑幕墙

6.12.1 建筑幕墙所采用的型材、板材、密封材料、金属配件、零配件等,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2 建筑幕墙应根据建筑物性质、使用功能特点、高度、体型以及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条件,合理选择幕墙形式、材料、安装构造等均应满足风压变形、雨水渗透、空气渗透、节能、隔声、抗撞击、平面内变形、防火、防雷、抗震及光学性能等性能要求,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3 建筑幕墙应与楼板、梁、内隔墙处连接牢固,并应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6.12.4 玻璃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采用的玻璃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应具有抗撞击的性能。
2 玻璃窗扇开启面积应按幕墙材料规格和通风口要求确定。
3 玻璃的可见光反射比不宜大于0.3。

6.13 楼地面

6.13.1 底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当底层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和保温绝热层等其他构造层。

6.13.2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一般楼地面面层的防滑系数不应<0.5;
2 室内有大量人员经常走动或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及轮椅、小型推车行驶的楼地面面层的防滑系数不应<0.7。

6.13.3 防滑面层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公共场所的广场、人行道、步行街、停车场及建筑出口平台等,应采用防滑值(湿态)≥70的面层材料;
2 室外的台阶、楼梯踏步、坡道、公交地铁站台及经常用水冲洗或由于潮湿、结露等容易受影晌的地面,应采用防滑值(湿态)≥80的面层材料;
3 室内公共门厅、出入口、走道、室内游泳池、厕浴间、生产车间及防滑地面,应采用防滑系数(干态)≥0.6的面层材料;
4 室内站台、踏步及防滑坡道,应采用防滑系数(干态)≥0.7的面层材料。
注:1 室内有明水处,尤其在泳池周围、浴池、洗手间、水产、蔬菜超市及生产车间、厨房加工间等区域应加设防滑垫,设置防滑标志。
2 室外雨、雪天气,在建筑出口、坡道等区域应加设防滑标志,并铺设防滑门垫。

6.13.4 厕所、浴室、盥洗室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类面层,且宜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应有防水措施。
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应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

6.13.5 建筑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6.13.6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楼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味的面层材料。

6.13.7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6.13.8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及材质特性,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6.13.9 采暖房间的楼地面,可不采取保温措施,但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局部保温措施:
1 架空或悬挑部分楼层地面,直接对室外或临非采暖房间的楼板;
2 严寒地区建筑物周边无采暖管沟时,底层地面在外墙内侧1.00~2.00m 范围内宜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阻不应小于外墙的传热阻。

6.14 屋面

6.14.1 屋面工程应设置防水措施,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6.14.2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6.14.2的规定。

表6.14.2 屋面的排水坡度

屋面类别屋面排水坡度(%)
平屋面防水卷材屋面2~5
瓦屋面平瓦≥30
波形瓦≥20
沥青瓦≥20
金属屋面压型金属板、金属夹芯板≥5
单层防水卷材金属屋面≥2
种植屋面种植屋面2~50
采光屋面玻璃采光顶

≥5

注:1 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
2 防水卷材屋面的坡度不宜大于25%,当坡度大于25%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止滑落的措施;
3 防水卷材屋面天沟、檐口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 平瓦必须铺制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5 架空隔热屋面坡度不宜大于5%。

6.14.3 上人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耐霉变、拉伸强度高的防水材料;
2 防水层应有保护层,保护层宜采用块材或细石混凝土;
3 不宜采用金属屋面、木屋面等轻型屋面;
4 玻璃采光顶周边应有防止人员踩踏的安全措施。

6.14.4 种植屋面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应采用耐穿刺的防水材料及构造;
2 宜设置植物浇灌设施;
3 屋面工程设计时应计算种植荷载。

6.14.5 屋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水落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
2 上层建筑水落管的雨水排至下层屋面时,应有防止水流冲刷屋面的设施;
3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宜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溢流排水口的位置正下方不得设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人流集中等区域;
4 当采用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时,排水沟的平面尺寸应满足汇水要求和雨水斗的安装要求,且深度不宜小于250mm;
5 建筑屋面雨水天沟不得跨越变形缝,天沟宽度不宜小于300mm,并应满足雨水斗安装要求:坡度不宜小于1%;
6 屋面雨水系统不得和阳台雨水系统管道共用管道。落水管道应设在公共部位,除开敞阳台外,不得在住宅套内穿越。

6.14.6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系统及材料应满足防火规范相应要求;
2 设置保温隔热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等措施;
3 当屋面坡度或同一屋面落差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材料滑落的措施;
4 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金属屋面或瓦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5 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设置通风屋脊;屋面基层上宜有适当厚度的保温隔热层;
6 当屋面无楼梯通达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大型屋面的上屋面检修口宜大于两个;
7 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8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坠和冰坝形成等措施;
9 天沟、天窗、檐沟、檐口、水落管、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6.15 吊顶

6.15.1 室外吊顶应根据建筑性质、高度及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候和环境等条件合理选择吊顶的材料及形式。吊顶应满足安全、防火、抗震、抗风、耐候、防腐蚀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6.15.2 室内吊顶应根据使用空间功能特点、高度、环境等条件合理选择吊顶的材料及形式。吊顶构造应满足安全、防火、抗震、防水、防腐蚀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6.15.3 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重量大于等于5kg或有振颤等的设施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并应进行结构计算,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宜设钢结构支撑架或设反支撑。

6.15.4 管线较多的吊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安排各种设备管线或设施,并应符合防火及安全要求。
2 上人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道(马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
3 不上人吊顶应设置检修孔。

6.15.5 吊顶内敷设有水管线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6.15.7 潮湿房间或环境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和防结露、滴水、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6.1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6.16.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2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当井内设置壁装设备时,井壁应满足相关承重、安装要求;
3 管道井壁、检修门、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 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且井内地面或检修门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0m;
5 电气管线使用的管道井不宜与厕浴间等潮湿场所贴邻设置;
6 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
7 设有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其内部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6.16.3 烟道和排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排风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6.4 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宜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当屋面为上人屋面时,烟道和排风道不应影响人员正常活动。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和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 烟道和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OO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3 烟道和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6.16.5 烟道和通风道应采取必要的防倒灌、防风、防雨水措施。

6.17 室内外装修

6.17.1 室内外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对既有建筑改造时,宜对原有结构进行检测及安全评估,必要时应进行加固或加强,并达到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2 装修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等要求,采用节能、环保型装修材料,且应满足防火要求。
3 保护建筑的内外装修应符合有关法规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6.17.2 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严禁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2 室内如需要重新装修时,宜充分利用原有的设备系统及设施。

6.17.3 室外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装修材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
2 应有防开裂、防水、防火、防潮、防冻融、防腐蚀、防风化、防风和防脱落等措施。
3 外墙装修应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7 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1.1 建筑中需要采光的主要功能房间,其采光应按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计算。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II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并应进行采光计算。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一般病房和普通教室应有≥85%的间数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3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7.1.3 有效采光窗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面采光时,民用建筑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7.1.4 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如表7.1.4。

表7.1.4 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

建筑类型

评价指标
居住建筑照度、显色指数
公共建筑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
通用房间或场所
博物馆建筑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年曝光量
体育建筑

水平照度、垂直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指数、显色指数、色温

7 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1.1 建筑中需要采光的主要功能房间,其采光应按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计算。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II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并应进行采光计算。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一般病房和普通教室应有≥85%的间数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3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7.1.3 有效采光窗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面采光时,民用建筑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7.1.4 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如表7.1.4。

表7.1.4 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

建筑类型

评价指标
居住建筑照度、显色指数
公共建筑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
通用房间或场所
博物馆建筑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年曝光量
体育建筑

水平照度、垂直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指数、显色指数、色温

7.2 通风

7.2.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外窗或通风设施。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3 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7.2.3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中的厨房、厕所、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且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7.2.4 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和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7.3 热湿环境

7.3.1 夏季防热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等综合措施;
2 建筑物的东、西向窗户及采光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且采光顶宜能通风散热;
3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夏季隔热设计,应符合节能相关标准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

7.3.2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除满足7.3.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布置;
2 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7.3.3 冬季建筑保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宜布置在向阳、日照遮挡少、避风的地段。
2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物应降低体形系数、减少外表面积。
3 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
4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严寒地区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7.3.5 冬季太阳辐射富集地区,建筑宜设置被动式太阳能利用系统。

7.3.6 湿热地区建筑的室内地面应采取防泛潮措施。

7.3.7冬季采暖建筑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采取建筑物防潮措施。

7.4 声环境

7.4.1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要求。其中,住宅建筑室内噪声级应满足表7.4.1 要求。

表7.4.1 住宅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
昼间 夜间
卧室≤45≤37
起居室(厅)

≤45

7.4.2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围护结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要求。其中,住宅建筑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表7.4.2 要求。

表7.4.2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分户墙、分户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45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
途空间的楼板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51
交通干线两侧卧室、
起居室(厅)的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30
其他窗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25

7.4.3 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要求。

7.4.4 民用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时,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其防噪措施和设计其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
2 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接上、下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有关隔声标准的规定;
4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5 高层建筑的外门窗、外遮阳构件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啸声的发生。

7.4.5 民用建筑的给排水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的给排水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水池、水泵房宜设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特别是降低固体传声的措施;
2 冷却塔宜采用低噪声产品,宜设置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干扰较小的位置,冷却塔设置在楼顶或者裙房顶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3 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等噪声敏感房间,宜对排水管道采取隔声包覆等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宜控制给水管道中水流速度和压力,避免流速过大产生水锤,引起噪声,给排水管道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4.6 民用建筑的暖通空调(燃气)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站房、锅炉房、风机房等暖通空调(燃气)系统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毗邻噪声敏感房间布置;
2 暖通空调系统应进行消声专项设计,通过控制流速、设置消声器等综合措施降低空气动力机械辐射的噪声随通风管道传播至噪声敏感房间;
3 民用建筑的暖通空调(燃气)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产品,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和综合降噪措施,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取软管连接、设置弹性支吊架等措施;
4 暖通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如风盘、风口等)应根据室内允许噪声级的要求,选用低噪声产品;
5 餐饮厨房的排烟、消防排烟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采取有效的隔振减噪措施,相邻房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措施。

7.4.8 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室宜单独设置在噪声敏感建筑之外,不应贴邻噪声敏感房间布置,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2 发电机房应采取有效的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的构造措施;
3 当在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墙体上设置电气设备等嵌入墙内对墙体隔声性能有显著降低的配套构件时,不得背对背布置,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对所开的洞(槽)采取有效的隔声封堵措施。

7.4.9 音乐厅、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航站楼等有特殊声学要求的重要建筑,宜根据功能定位和使用要求,进行建筑声学和扩声系统专项设计。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应进行吸声减噪设计,并应避免出现声聚焦及多重回声等音质缺陷。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1 建筑给水应符设计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节水型低噪声卫生器具和水嘴。
2 当分户计量时,宜设水表间。

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墙面和顶面应采取隔声措施。
6 生活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卫生要求。

8.1.3 生活热水的热源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利用太阳能,新建建筑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一体化。

8.1.4 当采用同层排水时,卫生间的地坪和结构楼板均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8.1.5 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以及博物馆类建筑的藏品库房、档案馆类建筑的档案库区、图书馆类建筑的书库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2 排水横管不得穿越食品加工及贮藏部位,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正上方。
3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结构变形缝等部位,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书房、客厅、餐厅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
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有腐蚀性区域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6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8.1.7 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小区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基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且宜在地下独立设置。
2 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

8.1.8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处,应采取不能减弱防火墙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8.1.9 消防水池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 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宜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壁板、底板及顶板。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3 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8.1.10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噪减振措施;
2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

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级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级限不宜低于0.25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

8.1.13 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气流应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 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音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3 高层建筑内的燃气供气管道应有专用竖井,井壁上的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4 日用油箱应设在单独房间内,墙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设挡油措施。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1 建筑给水应符设计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节水型低噪声卫生器具和水嘴。
2 当分户计量时,宜设水表间。

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墙面和顶面应采取隔声措施。
6 生活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卫生要求。

8.1.3 生活热水的热源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利用太阳能,新建建筑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一体化。

8.1.4 当采用同层排水时,卫生间的地坪和结构楼板均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8.1.5 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以及博物馆类建筑的藏品库房、档案馆类建筑的档案库区、图书馆类建筑的书库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2 排水横管不得穿越食品加工及贮藏部位,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箱)的正上方。
3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结构变形缝等部位,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书房、客厅、餐厅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
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有腐蚀性区域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6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8.1.7 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小区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基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且宜在地下独立设置。
2 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

8.1.8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处,应采取不能减弱防火墙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8.1.9 消防水池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 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宜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壁板、底板及顶板。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3 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8.1.10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噪减振措施;
2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

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级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级限不宜低于0.25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

8.1.13 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气流应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 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音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3 高层建筑内的燃气供气管道应有专用竖井,井壁上的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4 日用油箱应设在单独房间内,墙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设挡油措施。

8.2 暖通空调(燃气)

8.2.1 设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按城市热力规划、气候、建筑功能要求确定供暖热源、系统和运行方式。
2 建筑体型、窗墙比、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应满足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住宅分户墙和楼(地)板的热阻应满足减少传热的要求;
3 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热媒输配管道系统的公共阀门、仪表等,应设在公共空间并可随时进行调节、检修、更换、抄表;
5 供暖、热力管道及其管沟(管廊)应在适当位置设补偿弯或补偿器,补偿器位置还需满足日后检修、更换的要求;
6 供暖、热力管道穿墙或楼板时,洞口防水、密封或管道固定措施应根据管道热膨胀情况确定。
7 有地下室的建筑,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宜设在地下层的专用隔间,无地下室的建筑,可设在首层楼梯下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8 当室内采用地面埋管供暖系统时,层高应满足地面构造做法的要求。

8.2.2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或地点;废气及室外机的排放口应高于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高度;有毒、有害气体应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2 通风机房、吊装设备及暗装通风管道系统的调节阀、清扫口应满足运行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3 贮存易燃易爆物质、有防疫卫生要求及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气体的房间,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并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4 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出入口等位置;且排风口与同一立面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m,否则应高出6m以上;
5 除事故风机、消防用风机外,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应避免运行噪声及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和消声隔振措施。
6 餐饮厨房的油烟应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或满足本条第4款要求。

8.2.3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按建筑功能要求、全年或夏季气候等选用空调冷热源、系统及运行方式。
2 建筑体型、窗墙比、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应按建筑全年能耗分析确定,外窗可开启面积和方式也应与空调系统相适。
3 层高或吊顶高度应满足空调设备及管道的安装要求;风冷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水冷设备既要通风良好,又要避免飘水,靠近外窗时应采取防雾、防噪声干扰等措施;
4 空调管道的热膨胀、暗装设备检修等应分别满足8.2.1和8.2.2的相关要求;
5 空调机房应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机房面积和净高既要满足设备、风管安装要求,也要满足常年清理、检修的要求。

8.2.4 冷热源站房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搬运通道及条件;吊装设施应安装在高度、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位置;
2 宜采用水泥地面,设备基座周边宜设排水明沟;
3 设备周围及上部应留有通行及检修空间;
4 应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且固定的隔声玻璃大观察窗。
5 室内送风口与排风口、室外进风口与出风口的位置,均应避免气流短路。
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泄压面积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8.2.5 燃油、燃气锅炉房或燃油、燃气设备用房不宜设在民用建筑内部,否则位置、防火措施等应满足相关专业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8.2.6 民用建筑用燃气表间、管道及燃气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当地燃气供应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共建筑的燃气表间应采取通风、(气体浓度)报警(远传)等措施,照明等设施应考虑防爆要求。

8.2.7 民用建筑燃气管道共用部分应设在开敞空间或有通风措施的管道井内;住宅户内各种燃气设备应靠近管道入户位置,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卧室、客厅、储藏室。

8.3 建筑电气

8.3.1 民用建筑物内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5)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且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两侧设置;当变配电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 地上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其窗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地上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通风窗,其窗应按本条第6款做防护措施。
3 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应设置一个直接通向疏散通道或室外的疏散门;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m2时应根据设置两个直接通向疏散通道或室外的疏散门。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4 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的疏散门。
5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配电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m2时,应设两个进出口门。
6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7 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0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8.3.2 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超高层)建筑物内的变电所,通向疏散通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设在低层、多层建筑物内一层的变电所,通向疏散通道和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设在低层、多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以上层的变电所,通向疏散通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设在地下层的变电所,通向疏散通道和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4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8.3.1条的要求。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发电机间应设置两个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 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房宜靠近变电所设置。
6 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或地面,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还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 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正对发电机端,进风管道应直通室外。
8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音及机房隔音的构造措施。
9 建筑物内或外设储油设施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10 高压柴油发电机房宜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

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0m。
2 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
3 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4 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且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
5 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消防、安防规范。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的疏散门。

8.3.5 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2 2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2个及以上强电竖井;宜设2个及以上弱电竖井。
3 电气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本体设置,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4 设有综合布线机柜的弱电竖井宜大于5m2,且距最远端的信息点不宜大于70m。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2 为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通风或空调的管道,其在内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风口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3 建筑楼板及垫层的厚度应满足电气管线暗敷的要求。在楼板、墙体、柱内的电气管线,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在楼板、墙体、柱内的消防电气管线,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30mm。
4 电缆桥架距楼板或屋面板底不宜小于0.3m。距梁底不宜小于0.1m。

8.3.7 建筑物防雷接闪器的设置除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采用明敷接闪器;
2 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泥土层需要保护时,屋顶层应采用明敷接闪器;
3 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周围除保安人员巡逻外通常还有其他人员停留时,其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处应采用明敷接闪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征求意见稿)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通则”自实施近8年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环保、绿色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而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这本标准,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标准低,但所订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规范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强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具有地域特色,”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规范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照建筑高度和层数分类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和住宅类型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按照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执行。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规范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规范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规范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照建筑高度和层数分类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和住宅类型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按照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执行。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规范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规范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 本条是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综合而成,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由于建筑热工在建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有形象的地区名,故将其一并对应列出。附录A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从《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附图2.1.2摘引。

3.4 建筑与环境

环境即包括以大气、水、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人文因素;既包括非生命体形式,也包括生命体形式。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就不同。狭义的环境,如环境问题中的“环境”一词,往往指向对于人类这个主体而言的一切自然环境要素的总和。
建筑设计需考虑的环境包含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建筑应承担技术的环境责任与空间的社会责任。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人—建筑—环境”和谐发展的意识,从环境角度关注建筑全寿命期的过程;实现建筑与自然的永续发展、建筑与社会的和谐共生。
本次调整梳理了环境影响的自然与人文两大部分,并分别针对性地进行描述。

3.4.1
1 我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对地质环境条件的分析包括: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人类工程活动影响等方面。按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确定。
另外,基地选址也应考虑其周围应具有能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2 建筑应基于对自然资源急速消耗的现状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理解,综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从环境角度关注场地、材料、形式、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因素,减小环境压力,实现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处理建筑与环境关系的宏观前提。
3 基地在完成建造后,应通过综合景观环境设计,完善对自然环境的具体回应。
4 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对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使用过程的运营维护以及最后的拆除和处置都会对资源和环境产生影响。建筑设计应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综合考虑规划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营阶段和拆除后对环境的影响,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各个要素,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4.2 建筑设计应关注建筑与城镇空间环境的协调以及整体美感的塑造。建筑的体量包括建筑高度、层数等内容;建筑的形体包括建筑的缩进与出挑、建筑底部和顶部的处理、建筑立面的色彩、肌理、窗墙比等内容;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包括建筑临街面、建筑后退等内容。

3.5 建筑模数

本节在原规范6.1.2条:的基础上提升为独立章节,强调设计全过程执行《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在原条文“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等主要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统一协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筑层高、门窗洞口尺寸要求,宜按照基本模数1M=100的倍数设计。

3.6 防灾避难

防灾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害,用于避难人员集中救援及避难生活,经规划设计配置的应急工程设施,它应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照应急避难要求配置的建筑工程和设施。
建筑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防灾避难场所的设置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以保证人员安全。

4 规划控制

4.1 建筑基地

4.1.1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建筑基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镇规划对该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符合上述法定规划的规定,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建设项目的法定规划依据。建筑基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是规划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环境容量和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是建设方获得土地使用许可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基地提出的“规划条件”。因此,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应符合上述土地使用控制的基本要求。

4.1.2 本条明确了当建筑基地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红线不相邻接时,建筑基地应设置连接道路与城市或镇区道路连接,以保证建筑基地有必要的通道满足交通、疏散、消防等需要。该连接道路的最小宽度是以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等建筑的一般规模3000m2为界进行规定的。见图4.1.2-1、2、3。

图4.1.2-1 建筑基地与城市(镇区)道路红线相邻接示意图

图4.1.2-2 建筑基地只有一条道路与城市(镇区)道路相连接示意图

图4.1.2-3 建筑基地有两条道路与城市(镇区)道路相连接示意图

4.1.3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设计应依据所在城市或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高程控制要求进行场地设计,并处理好建筑基地雨水的排放问题。一方面高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与场地以及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的关系,不应产生内涝;另一方面高程设计应综合考虑雨水的收集回用,有利于调蓄,减少雨水径流。

4.1.4 为避免相邻建筑基地因建筑物紧贴用地边界建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等后患和民事纠纷,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要求,制定本条规定。通常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出于对区域整体空间以及安全、卫生的考虑会标定地块(建筑基地)的建筑控制线(如建筑后退线等)以限定建筑的建造范围,建筑基地内建筑设计应满足这些规划控制要求。
第2款明确规定了邻接建筑基地中两栋建筑物(如住宅、商店等建筑)毗连建设的条件:(1)两栋建筑各自前后皆留有符合防火通道宽度要求的空地或道路;(2)两栋建筑之间设置了防火墙。见图4.1.4-1。


图4.1.4-1 相邻建筑基地建筑毗连建造示意

第3款是为了保障本建筑基地和相邻建筑基地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宜进行日照分析,并应将建筑基地及周围建筑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

4.1.5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与行人安全的基本规定,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选择在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道路可开口位置范围内。第1款中70m距离是综合下列因素后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18m-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4m-l0m,人行横道至停车线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公共汽车站与交叉口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m,主干路交叉口展宽段一般为50m-80m。见图4.1.5-1。


图4.1.5-1 建筑基地在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开口位置示意

4.1.6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本条所指的文化设施一般应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体育设施一般应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娱乐康体设施一般应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等设施。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由于人员量大且集散相对集中,因此人员疏散及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但建筑使用功能不同、建筑容量和人口容量不一、人员集聚特点差异较大,故本条只作一般性规定。此外,人员密集的各类公共建筑基地的规划设计还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及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第一款的规定见图4.1.6。


图4.1.6 建筑基地与城市(镇区)道路邻接长度示意图

4 规划控制

4.1 建筑基地

4.1.1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建筑基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镇规划对该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符合上述法定规划的规定,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建设项目的法定规划依据。建筑基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是规划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环境容量和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是建设方获得土地使用许可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基地提出的“规划条件”。因此,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应符合上述土地使用控制的基本要求。

4.1.2 本条明确了当建筑基地与城市或镇区道路红线不相邻接时,建筑基地应设置连接道路与城市或镇区道路连接,以保证建筑基地有必要的通道满足交通、疏散、消防等需要。该连接道路的最小宽度是以小型商场、幼儿园、小户型多层住宅等建筑的一般规模3000m2为界进行规定的。见图4.1.2-1、2、3。

图4.1.2-1 建筑基地与城市(镇区)道路红线相邻接示意图

图4.1.2-2 建筑基地只有一条道路与城市(镇区)道路相连接示意图

图4.1.2-3 建筑基地有两条道路与城市(镇区)道路相连接示意图

4.1.3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设计应依据所在城市或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高程控制要求进行场地设计,并处理好建筑基地雨水的排放问题。一方面高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与场地以及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的关系,不应产生内涝;另一方面高程设计应综合考虑雨水的收集回用,有利于调蓄,减少雨水径流。

4.1.4 为避免相邻建筑基地因建筑物紧贴用地边界建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等后患和民事纠纷,保障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要求,制定本条规定。通常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出于对区域整体空间以及安全、卫生的考虑会标定地块(建筑基地)的建筑控制线(如建筑后退线等)以限定建筑的建造范围,建筑基地内建筑设计应满足这些规划控制要求。
第2款明确规定了邻接建筑基地中两栋建筑物(如住宅、商店等建筑)毗连建设的条件:(1)两栋建筑各自前后皆留有符合防火通道宽度要求的空地或道路;(2)两栋建筑之间设置了防火墙。见图4.1.4-1。


图4.1.4-1 相邻建筑基地建筑毗连建造示意

第3款是为了保障本建筑基地和相邻建筑基地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定。对于体形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宜进行日照分析,并应将建筑基地及周围建筑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

4.1.5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与行人安全的基本规定,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选择在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道路可开口位置范围内。第1款中70m距离是综合下列因素后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18m-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4m-l0m,人行横道至停车线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公共汽车站与交叉口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m,主干路交叉口展宽段一般为50m-80m。见图4.1.5-1。


图4.1.5-1 建筑基地在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开口位置示意

4.1.6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本条所指的文化设施一般应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以及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体育设施一般应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娱乐康体设施一般应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溜冰场等设施。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由于人员量大且集散相对集中,因此人员疏散及城市交通的安全极为重要。但建筑使用功能不同、建筑容量和人口容量不一、人员集聚特点差异较大,故本条只作一般性规定。此外,人员密集的各类公共建筑基地的规划设计还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及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第一款的规定见图4.1.6。


图4.1.6 建筑基地与城市(镇区)道路邻接长度示意图

4.2 建筑突出物

4.2.1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基地边界线建造,一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及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二是基地边界线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若允许突出,二基地之间可能发生相互破坏对方的相关设施而产生矛盾,故规定不允许突出。

4.2.2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道路的建筑可以在不妨碍城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凸窗、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的突出尺寸修改为0.60m,一是考虑到部分城市已要求空调外机位置需要增加遮挡板,以统一建筑外立面的美观,二是综合考虑通用的空调外机的厚度尺寸及散热所需的空间,因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突出尺寸增加至0.60m。

4.2.3 因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常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及其附属设施,各地因地制宜,要求不同,故未作统一规定,设计时应遵循当地规划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4.2.4 公益上需要主要是指:过街人行天桥、隧道及其出入口;地铁出入口及其通风设施;公共交通(包括BRT)停车亭、各类交通指示牌、公共电话亭、治安岗、售报亭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临时建(构)筑物。在不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城市景观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5 在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一般均为公共空间,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故应满足其通行尽空;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故其上空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及其他安全。

4.3 建筑连接体

4.3.1 建筑连接体是城市建设中为强化建筑与建筑、建筑与公共设施、建筑与公共交通站点等之间联系,通过建筑连廊跨越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线所进行的连通。为实现区域内不同地块间的人车分流,提高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道路红线以内、基地边界线以外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或他人领地,故建筑连接体的建设须征得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3.2 建筑连接体需要连接不同基地之间的建筑,因设计和建设时序不一,建设单位往往按照自身的建设条件而进行建造。特别是需建造城市二层步行廊道体系的区域,更需要规划和建设部门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协调,做好连接体的宽度及二端竖向标高的统筹。同时规定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或规范要求,预留连接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履行后续连接工程的工作。
地面上空建筑连接体的建设,是在城市二栋建筑之间横跨,需确保不影响城市人行、机动车行、消防通道等使用功能。建筑通廊距路面的净空高度,根据《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的最小净空:人行为2.3m,非机动车为3.5m,机动车为4.5m,行驶电车为5.0m等。
地下建筑连接体分廊道连接和地下室整体开发连接二大类,其上部均须满足市政各类管道等设施敷设的要求,同时为日后扩容或地铁通行提供可能。
地上和地下建筑连接体的设计还应满足《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

4.3.3 规定净宽宜大于9米,主要是考虑结构一般一个柱跨的尺寸,同时该尺寸也能满足一般人流及车行的交通功能。另参照《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第2.2.1.2款: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m,为保城市公共交通的通行功能以及安全要求,建议人行天桥等地上连接体的净宽不宜小于3m;同时,考虑到地下连接体的封闭性,行人的空间感受较为压抑,建议地下连接体的净宽不宜小于4m。
地下或裙楼部位的建筑连接体,如兼作横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隧道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以内或建筑控制线以外建设,以方便行人。

4.3.4 建筑连接体若作为非交通性使用功能时,横跨道路的地下空间或地面以上连接体,都存在疏散宽度要求大,疏散距离要求小,疏散楼梯设置的位置受限,从而导致人流疏散距离过长、与相关规范要求相悖的问题;同时地面以上建筑连接体也都存在加设竖向受力结构困难,从而造成结构跨度过大,连体后建筑形体过长等结构难题。故设计时均应高度重视,确保其安全。

4.4 建筑高度

4.4.2 本条建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内而言,与3.1.2条计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建筑与场地应取得适宜关系,充分结合总体分区及交通组织,有整体观念,主次分明,建筑与场地和谐共生。

5.1.2 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间距应满足防火、城市规划、采光、日照等场地设计的要求。第2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建筑和场地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等类型建筑也有相关日照标准,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关规定。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建筑与场地应取得适宜关系,充分结合总体分区及交通组织,有整体观念,主次分明,建筑与场地和谐共生。

5.1.2 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间距应满足防火、城市规划、采光、日照等场地设计的要求。第2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建筑和场地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等类型建筑也有相关日照标准,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关规定。

5.2 道路与停车场

5.2.1 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道路的一般规定。为便于设计掌握,本条明确了应设置人行道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居住小区。4000人的居住小区为一个街坊的居住规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每户按3.2人计,4000人即为1250户,按每户0.5机动车停车位计算,4000人的居住小区应配置625辆机动车,相当于一个特大型停车场,为保证居住小区内的交通安全,有必要设置人行道,避免上下班出入高峰时行人无法通行。

5.2.2 相对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条文,本条进一步明确了道路的宽度和回车场地的要求。主要内容为:1居住区与公共建筑的道路应有不同的宽度要求;2 增加了人行道的无障碍要求;3 主要道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3.0m,大型车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0.0m。

5.2.3 基地内的建筑间距不仅应满足防火要求,还应满足日照、卫生、良好的视线等间距和安全通行要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均应满足表5.2.3的最小距离规定。

5.2.4 本条中的规定主要针对基地内道路。基地内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的道路之间应满足适当的安全距离,驾驶员在进入基地内道路前的一段距离内,应能看到道路上的行车和行人情况,以便能及时采取措施顺利通过或安全停车;缓冲段可根据下列情况设置: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距离基地内主要道路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小于5.5m;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垂直时,出入口起坡点与主要道路边缘应保持不小于5.5m的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5.5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缓冲段长度取5.5m是借鉴了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规定,按照至少一辆小型汽车的安全等候距离,以保证基地内道路通行安全。当基地内地下车库出入口相邻城基地外的城市道路时,与城市道路之间不应小于7.5m。

5.2.5 本条对室外停车场做出规定,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这类停车场一般在体育场馆、剧场和展览馆等大型观演、展览建筑中较为多见。停车场的坡度下限是为了满足径流排水,坡度上限是为了考虑停车时手闸制动不溜车;停车场出入口宜分离设置,若出入口位于单向道路一侧时,应沿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置出口;若出入口位于双向行驶道路一侧时,应采取右转进出的方式布置,以避免进、出车辆交叉。本条规定的无障碍停车数量是以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为依据的。停车位要求有树木遮阳是为了体现绿色、生态的要求,是降低夏季车内的温度,减少油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的有效措施。

5.2.6 本条为新增内容。虽然大部分建筑均通过设置地下停车库解决机动车停车问题,但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尤其是文化、医疗、体育等建筑,室外停车场是不可缺少的,有必要增加相关规定。有关停车场出入口数量的设置,主要借鉴了上海市标准《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规定,既考虑停车场出入口的通行要求,也须考虑管理的方便。

5.2.7 本条为新增内容。条款中的内容来源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5.2.8 本条为新增内容。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基地范围内布置,要求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是为了减少对城市道路的交通影响;商业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和体育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数量较大,当停车数大于300辆应增加出入口数量满足通行和疏散要求。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此类车尺寸较大,对非机动车的出入口宽度加以规定,方便电动自行车的通行。

5.3 竖向

5.3.1 第1-2款坡度的确定悉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修订。
第3款基地防洪、防涝的规定是保证用地安全的最基本条件。场地设防等级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
第5款的制定悉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修订。
第6款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用地免于长期受地下水浸泡,有利于建(构)筑物的安全稳固和地下管线的维护。
第7款土石方与防护工程是竖向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经济的重要评判指标。因此,多方案比较,使工程量最小,是设计应贯彻的基本原则。

5.3.2 第1-2款 道路坡度的确定系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及《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有关纵坡和横坡坡度的限制制定的,有关机动车道设计连续上坡或下坡的纵坡缓和段的设置及缓和段坡度、坡长的限制,竖曲线的设置,设有超高的平曲线的最大超高横坡度、合成坡度、曲线加宽的设置等问题可参照上述规范采用最小计算行车速度执行。机动车道最大坡长是纵坡大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时,对纵坡坡长的限制长度,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条文说明,当车速较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30km/h,设计通行车辆爬坡能力较大时,坡长可不受限制。
第4款无障碍通道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有关规定。
第5款 纵坡是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最关键和最敏感的内容。参照国内外相关道路设计标准,考虑到目前车辆性能的改善;在车辆低速行驶的街区道路、旅游度假区道路等设计或改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对其最大纵坡要求。

5.4 绿化

5.4.1 第2款 根据我国建筑绿化现状及绿色建筑要求,墙体垂直绿化与屋顶绿化作为绿化面积已经得到认证,并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5.4.2 第1款 地下建筑顶板覆土层与自然土的连接宜大于地下室总边长的1/3,以满足排水及植被土壤层微生物及菌类的生长。第2条由于受到地下建筑及地下管网的阻断,覆土绿化的植物无法通过土壤毛细管上升作用吸收到生长所需的地下水,因此覆土厚度应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保证绿化的长期效果。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工程管线的地下敷设有利于环境的美观及空间的合理利用,并使地面上车辆、行人的活动及工程管线自身得以安全保证。
作为应首先考虑的敷设方式在此次修编中增加并首条列出。
有些地区由于地质条件差等原因,工程管线不得不在地上架空敷设,设计上要解决工程管线的架空敷设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同样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如:变配电设施、燃气调压设施、室外消火栓等不仅要满足相关专业规范或标准的规定,在总图、建筑专业设计上也要解决这些地上设施可能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

5.5.2 此条是原则性条款,以确保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系统的一致,避免与市政管网互不衔接的情况。

5.5.4 综合管沟敷设工程管线的方式,对人们日常出行、生活干扰较少,优点明显。为保证综合管沟内的各工程管线正常运行,应将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分设于综合管沟的不同小室内。采用综合管沟前,应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以确保经济合理性。

5.5.7 此条款的修编除保留原标准中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绿化树种的水平净距的规定要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说法外,另根据我国目前实际工程情况,增加了可适度减少水平、垂直净距的方法。

5.5.9 此条款的增加是为了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5.5.10 工程管线检查井井盖的缺失,造成许多隐患。要求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是为了以防井盖的缺失造成行人伤亡或车辆损毁。

5.5.11 此条的制定目的是防止近、远期工程的管线布置处理不当而形成不合理的布局,造成土地浪费、布置混乱、环境不佳,并给施工、检修、使用等带来诸多不便。

5.5.12 本条的制定是总结了经验教训,为保证人身安全及防止扩大危害。

6 建筑物设计

6.1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6.1.2 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疏散人数应按房间的人员密度值进行折算,展览建筑、商场、娱乐场、汽车客运站等无标定人数空间人员密度参考值见表6.1.1根据所处城市、地段、规模等不同,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合理人员密度,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表6.1.1 无标定人数的房间人员密度值

序号

房间功能人员密度(人/㎡)
1展览建筑展厅地下第一层0.65
地上第一层0.70
地上第二层0.65
地上第三层及以上各层0.50
2商场营业厅地下第二层0.56
地下第一层0.60
地上第一、二层0.43~0.60
地上第三层0.39~0.54
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0.30~0.42
3娱乐场录像厅、放映厅1.0
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0.5
4汽车客运站候车厅

0.91

注: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6.1.1相关规定值的30%确定。

6 建筑物设计

6.1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6.1.2 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疏散人数应按房间的人员密度值进行折算,展览建筑、商场、娱乐场、汽车客运站等无标定人数空间人员密度参考值见表6.1.1根据所处城市、地段、规模等不同,经过调查分析,确定合理人员密度,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表6.1.1 无标定人数的房间人员密度值

序号

房间功能人员密度(人/㎡)
1展览建筑展厅地下第一层0.65
地上第一层0.70
地上第二层0.65
地上第三层及以上各层0.50
2商场营业厅地下第二层0.56
地下第一层0.60
地上第一、二层0.43~0.60
地上第三层0.39~0.54
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0.30~0.42
3娱乐场录像厅、放映厅1.0
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0.5
4汽车客运站候车厅

0.91

注: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6.1.1相关规定值的30%确定。

6.2 平面布置

6.2.1 本条规定了建筑平面布置应根据其使用性质,满足建筑的功能、工艺等要求。建筑的使用寿命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在设计时很难预料今后的变化,为了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节约资源,在设计中强调平面布置的灵活性和可变性,为今后的改扩建提供条件。
6.2.2 建筑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即提高了工作和生活的舒适性,又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达到了绿色节能的目的。

6.2.3 建筑出入口布置较为复杂,其平面布置应结合场地和建筑交通组织、场地高程设计以及防灾减灾疏散等要求进行布置,并应符合各类建筑使用功能要求,以及各类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6.2.4 我国是多震区国家,本条对地震区建筑平面布置的特殊性提出了符合抗震要求的相应规定。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1 鉴于不同使用功能建筑对层高的要求有较大的差别,具体到每个建筑也存在差异性,所以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应结合具体的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相关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3.2 本条款对室内净高计算方法作出规定。除一般规定外,对楼板和屋盖的下悬构件(如密肋板、薄壳模楼板、桁架、网架以及通风管道等)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规定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构件下缘(肋底、下弦或者管道底等)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3.3 建筑各类用房的室内净高按使用要求有较大的不同,应分别符合相关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空间带有共同性,规定最低处不应小于2m的净高是考虑到人体站立和通行必要的高度和一定的视距。国内外规范一般按此规定。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6.4.3条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地下空间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经由单一的开发利用模式逐渐转变为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建筑地下室尤其大型公共建筑的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连接的实例逐渐增多。为突出地下室与城市地下空间联系的重要性,将原规范6.3.1条相关内容单列出为6.4.2条,并强调联系便利,同时分界明确。
另,目前设计项目中的室外管线设计往往滞后,且设计人员对护坡挡土墙厚度不甚了解,地下室边界退让基地边界的距离不足,带来后期施工,室外管线设计困难等问题,有的甚至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所以特别补充了6.4.3条。

6.4.4~6.4.7条 保留原条文6.3.2的部分内容,取消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并将此条分解为4条,且将6.4.5作为强条。
考虑到目前将居住用房设于地下室的情况不仅在居住建筑中存在,而且在旅馆、宿舍等建筑中也存在,所以将原“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改为“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用房”。另从绿色建筑设计出发,提倡地下室采取自然采光通风等措施。

6.4.8 本条文在原条文的基础上简化内容,主要强调防排两方面的内容。地下室防排水设计应综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地下室出地面的建筑、管线等应注意防排水、保温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严寒地区的汽车坡道宜采用融雪措施。由于山地、坡地建筑受山洪灾害危害较大,所以布置在山地、斜坡上的地下室应采用山坡截水沟,截水沟断面应通过计算确定。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敷设高度及安装检修需要来确定,不宜作统一规定。
设备层的设置位置及布局要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和设备的进出以及维护、维修。如有些设备的安装一般在土建完工后进行,所以对体量较大或使用一定年限需要更新换件的设备,在布局中要充分考虑设备及部件的进入通道或吊装口的设置需求。
对有产生振动和噪声的设备用房,应采取减振降噪的措施。对有特殊安静要求的居住用房,其直接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尽量避免设置设备层中振动和噪声较大的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用房,因无特别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很难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对居住用房的居住环境要求,所以在建筑布局时应权衡考虑。
设备层内各种机械设备和管线在运行中产生的热量,或跑、冒、滴、漏等现象会增加室内的温湿度,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使用,也不利于操作和维修人员正常工作。因此规定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外墙设出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换气的要求。

6.5.2 避难层的位置、面积、构造及设备设施的配置要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条做原则性提示。
避难层除了避难面积外一般可兼顾设备层的设置。以办公建筑为例:一般办公的使用面积为8平方米/人,而设计避难人数5人/平方米,根据此设置标准可知:每人避难层的避难使用面积相当于每层办公面积的1/40,再加上避难层的设置相隔一般不超过50m,也就是再考虑最多不超过15层的避难人数,避难面积一般不会超过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的一半,如果是酒店或公寓,避难人数还少,避难面积会更小,剩余的一多半面积就可设置设备等用房。但设计中要注意满足各功能区之间的防火、隔声、防振等要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6.6.1
1 人员较少或使用频率较低时,服务半径可适当加大。
2~4 对于卫生用房下面的房间根据其对卫生、安全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了区分,对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上方,必须杜绝渗漏的隐患;第3条针对公共建筑的餐厅、多功能厅、医疗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原来上部也是不允许设置有水房间,这类房间一旦发生渗漏会产生较大的损失,应尽量避免。随着技术的发展,采取有效的措施可以避免渗漏,因此也适当放宽。

6.6.2 由于女性排队如厕的现象比较普遍,经调研,男女平均如厕的时间比例接近1:1.5,因此,在男女人数相当时,男女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1:1.5,在有女性人数大于男性人数,或大量人员集中使用的场所要进一步增加女厕厕位配置的数量。

6.6.3 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宜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在有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宜设置儿童尺度的洗手盆、厕位。
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宜配置烘干机或用一次性纸巾。
无性别卫生间是为解决一部分特殊对象(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共同外出,其中一人的行动无法自理)上厕不便的问题,主要是指女儿协助老父亲,儿子协助老母亲,母亲协助小男孩,父亲协助小女孩等。无性别厕所内的设备应考虑儿童及老人使用方便,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6.6.4 表6.6.4规定了隔间平面尺寸,均为最小尺寸,在标准较高的场所应适当增加。表中隔间尺寸以中-中尺寸计(10mm~20mm厚的轻质薄板),如采用较厚的材料,尺寸应相应加大。

6.6.5 卫生设备间距规定依据以下几个尺度:供一个人通过的宽度为0.55m;供一个人洗脸左右所需尺寸为0.70m,前后所需尺寸(离盆边)为0.55m;供一个人捧一只洗脸盆将两肘收紧所需尺寸为0.70m;隔间小门为0.60m宽;各款规定依据如下:
1 考虑靠侧墙的洗脸盆旁留有下水管位置或靠墙活动无障碍距离;居住建筑在空间紧张时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0.35m;
2 弯腰洗脸左右尺寸所需;
3 一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居住建筑因可以避让,可以适当减小;
4 二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
7 门内开时两人可同时通过;门外开时,一边开门另一人通过,或两边门同时外开,均留有安全间隙;双侧内开门隔间在4.20m开间中能布置,外开门在3.90m开间中能布置;
8 此外沿指小便器的外边缘或小便槽踏步的外边缘。内开门时两人可同时通过,均能在3.60m开间中布置。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1 “室内台阶步数不应少于2级”,从安全考虑应该设两级以上,但目前在住宅或公共建筑大空间中出于为营造相对独立空间等原因而设一阶高差的情况很常见,应采取包括颜色变化等一些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的措施。台阶或坡道与地面高差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易使人跌伤,需釆取防护措施。
体育场馆看台纵向走道台阶尺度要受制于视线升起要求,往往难以达到本款中的踏步尺寸要求,可适当放宽。但需参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在坡度过陡时采取加设栏杆等防护措施。《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中也有针对老年人的更细致要求。

6.7.3 第2款 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防护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根据对全国三十一个省市区的三至六十九岁的中国公民的国民体质监测数据,成年男性平均身高为1.697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1.0182m,考虑穿鞋后会增加约0.02m,取1.038m,再加上必要的安全贮备,故本条规定低于24m以下临空高度的栏杆防护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时(相当于高层建筑高度),俯视会有恐惧感,栏杆防护高度应加高到1.10m。学校、商业、医院、旅馆、交通等建筑的公共场所临中庭之处危险性更大,栏杆高度进一步提高到不应小于1.20m。
安装在栏杆内侧的扶手则可适当降低高度,以利把握。
第3款 当栏杆底部有宽度 大于或等于0.20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易诱导人踏上并站立眺望,人体重心高度超出栏杆防护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见图6.6.3-1。
第5款 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的专用活动场所及他们能去活动的场所的栏杆,应采取 防止攀登的构造,如使用玻璃栏板,不宜做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止儿童穿过坠落,见图6.6.3-2。少年儿童活动频繁的其它公共场所也应参照执行。

6.8 楼梯

6.8.2 本条明确了当楼梯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考虑扣除墙面装饰的构造厚度。另外,当有框架柱或其他构件、设施等凸出在楼梯间内(凸出楼梯间四角的除外)影响通行宽度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部分算起。如当楼梯附设斜向式升降平台时,梯段净宽应自升降平台折起后的最外缘算起。

6.8.3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等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
楼梯梯段净宽在防火规范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m计,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而对住宅套内楼梯、维修专用楼梯外的其他平时用作日常主要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剧场、体育馆等)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此外,人流宽度按0.55m计算是最小值,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宽度为0.55m+(0~0.15)m,0~0.15m即为人流众多时的附加值,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见图6.8.3。


图6.8.3 楼梯梯段净宽

6.8.4 楼梯平台宽度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楼梯平台有凸出物(凸出楼梯间四角的除外)影响通行宽度时,楼梯平台宽度应从凸出部分算起。当框架梁底距楼梯平台地面高度小于2.00m时,如设置与框架梁内侧面齐平的平台栏杆(板)等,楼梯平台的净宽应从栏杆(板)内侧算起。
本条规定了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同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楼梯宽度的要求,满足平台最小宽度以保持疏散宽度的一致,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并能使家具等大型物件通过,见图6.8.4-1。
双分平行楼梯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也不应小于梯段计算最小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见图6.8.4-2。
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主要供人员行进途中休息用,不影响疏散宽度,故未要求与梯段净宽一致,但0.90m为最低宽度,实际设计时还应根据建筑类型合理确定中间平台宽度,并满足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图6.8.4-1 楼梯梯段、平台、梯井

图6.8.4-2 双分平行楼梯梯段、平台、梯井

6.8.6 本条所指净高应自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的装饰面算起,至上方突出物装饰面下缘。
由于建筑竖向处理和楼梯做法变化,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净高不一定与各层净高一致,此时其净高不应小于2m,使人行进时不碰头。当平台上部凸出部分底部距平台地面高度小于2.00m时,应采取防碰撞的措施。梯段净高一般应满足人在楼梯上伸直手臂向上旋升时手指刚触及上方突出物下缘一点为限,为保证人在行进时不碰头和产生压抑感,故按常用楼梯坡度,梯段净高宜为2.20m,见图6.8.6。


图6.8.6 梯段净高

6.8.7 由于幼儿、老年人行动不便和行动缓慢,为保证安全和体现建筑的人性化,为幼儿、老年人服务的建筑应在楼梯的两侧加扶手。

6.8.9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其梯井净宽大于0.20m(少儿胸背厚度),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措施,防止其跌落楼梯井底。

6.8.10 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坡度一般控制在30°左右,老年人使用的楼梯比普通楼梯平缓,以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对仅供少数人使用的维修专用楼梯则放宽要求,但不宜超过45°。步距是按2r+g:水平跨步距离公式,式中r为踏步高度,g为踏步宽度,成人和儿童、男性和女性、青壮年和老年人均有所不同,一般在560~630mm范围内,少年儿童在560mm左右,成人平均在600mm左右。按本条规定的踏步高宽比能反映楼梯坡度和步距,见表6.8.10。

表6.8.10 楼梯坡度及步距(m)

楼梯类别最小宽度最大高度坡度步距
住宅公共楼梯0.260.17533.94°0.61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等0.260.1529.98°0.56
人员密集且竖向交通繁忙的建筑和大
、中学校楼梯
0.280.1629.74°0.60
宿舍(除小学宿舍外)0.270.16531.43°0.60
老年人建筑楼梯0.300.1526.57°0.60
其他建筑或部位及竖向交通不繁忙的高层
、超高层建筑楼梯
0.260.1733.18°0.60
住宅套内楼梯、维修专用楼梯0.220.2042.27°

0.62

上表中人员密集且竖向交通繁忙的建筑主要指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医院、旅馆、交通客运站、博览建筑这类建筑场所。
高层、超高层建筑中常由不同功能类型组合而成,由于其日常竖向交通主要依赖于乘客用电梯,为满足消防疏散而设置的疏散楼梯平时很少使用,主要在安全疏散时使用,故对其踏步尺寸要求有所放宽,踏步最小宽度可按0.26m、最大高度可按0.17m,以节约使用空间和合理组织楼梯。

6.8.11 楼梯的每一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也宜保持一致,且高差不宜大于5mm,以保证楼梯的舒适性和防止摔跤。当同一梯段首末两级踏步的楼面面层厚度不同时,应注意调整结构的级高尺寸,避免出现高低不等。
当楼梯在首层及避难层按防火规范要求进行分隔,上下层梯段断开,可不视为相邻梯段,踏步可按不同的高度和宽度设计。

6.8.12 考虑到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不同的使用功能,楼梯可按不同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踏步高度和宽度。对于地上、地下具有相同的使用功能建筑的同一段楼梯踏步高度还应一致。

6.8.13 楼梯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可采用饰面防滑、设置防滑条等。防滑措施的构造应注意舒适与美观,构造高度可与踏步平齐、凹入或略高。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1 第2款规定是考虑平时使用一台电梯,另一台备用便于检修保养,人流高峰时两台同时使用,以节省能源。
第4款目的地选层控制是乘客在侯梯厅中预约自己的目的楼层,电梯群的总控电脑精确计算出哪一部电梯能最合理将乘客送达目的楼层,去同一目的楼层乘客被分配到同一台电梯,并以图解的形式告知乘客,避免乘客在侯梯厅中无序等候和往返,减少电梯停层次数。
第9款增加此条作为旨在提高对老龄化和人性化问题的关注,一般指电梯轿厢尺寸、轿厢内设扶手栏杆、电梯速度、电梯开关门速度、电梯内设电视监控探头、电梯门可视、以及自动升降平台等方面)。

6.9.2乘客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有一个准备进入和带着运动惯性走出的过程,为保障乘客安全,出人口需设置畅通区。畅通区是指进入自动扶梯前和离开自动扶梯后的供乘客行为乘坐和步行进行转换的区域,由于行为方式的变化和各人步行速度的差异,在这个区域容易发生拥堵,因而这个区域需要适当放大使用人流安全过渡和转换。一些公共建筑如商场,常有密集人流穿过畅通区,应增加人流通过的宽度,适当加大畅通区深度。
第5款尤其是在扶梯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扶手上方设置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护挡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且至少延伸至扶手带下缘25mm处。
第6款参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l6899-2011的规定而制定。因倾斜角度和速度过大的自动扶梯,会造成人的心理紧张,对安全不利,倾斜角度过大的自动人行道,人站立其中会失去平衡,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故对倾斜角的最大值作出规定,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速度提出参考值。
第11款当无人或少数人的情况下,自动扶梯依然保持全速运行状态,电能利用率十分低下; 现在的自动扶梯已具有自动感应和调节速度的技术,从节能的角度考虑,建议采用可变速的自动扶梯。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0.1 本条较之原版条文修改内容较大,主要考虑到墙身在不同的位置、不同的受力状态对其材料、厚度及构造做法会有重大的影响,材料的选择上尽可能的采用本土材料及可再利用、可再循环利用材料,而不再强调其是否新型建材。在选择墙体材料和确定构造方案时,应根据墙体的作用和位置,分别满足结构、热工、隔声、防火及工业化等要求。

6.10.2 外墙作为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墙体材料和确定构造方案时,应在满足其结构安全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热工、隔声、防火及防潮等性能方面的要求。在不同的建筑气候区,应采取不同的保温隔热措施,以确保节能效果、提高室内环境的热舒适性。

6.10.3 本条第4、5两款为新增内容,主要考虑到由于外窗台或空调室外机搁板构造处理不当而造成的墙体渗漏、外墙污损现象时有发生,故而增加此两款。

6.11 门窗

6.11.1 门窗产品都有相应的标准,如《铝合金门窗》、《硬质PVC塑料门窗》等。选择门窗应该根据建筑的要求,包括型材、玻璃等材料,门窗的尺寸,以及相关的外观质量,反复启闭质量等。
作为好的门窗,其配件一定与主体是匹配的。如铝合金门窗就应采用不锈钢、锌合金材质的配件,而不能采用钢铁镀锌配件。配件的尺寸、承载能力、寿命等均要与主体是匹配的,而且连接固定方式、密封等也应该是匹配的。门窗对这些配件的性能质量都有相应的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增加对洞口尺寸系列的要求,避免过多的非标准尺寸产品。这样可以使得门窗的质量提高,降低门窗生产、维护、维修的成本。

6.11.2 门窗的尺寸应符合建筑模数;门窗的位置不宜随意设置,因开口的大小、位置、开启方向都关系到自然通风效果。透光面积的大小及位置与自然采光关系密切,且与窗墙面积比直接相关,是建筑节能的控制指标之一。门窗与墙体连接不仅要牢固,而且要满足防水和密封的要求。金属门窗由于容易被腐蚀,不应采用水泥砂浆做防水和密封,应采用专用密封胶密封。高性能的门窗应采用干法安装,将门窗的安装施工与土建施工完全分离,以保证门窗的性能和质量不降低。

6.11.4 外窗的窗扇外开时,很容易掉落,尤其是现在建筑的窗玻璃多为中空玻璃,所以应采用更加牢固的外开窗五金系统。平开、上旋等外开窗,其滑撑、活页、铰链等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安装要牢固可靠,反复启闭性能要好(2万次以上)。现在市面上很多工程的外窗采用外开窗扇,窗扇做得很大,又没有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这是非常危险的。
第5款防护设施的主要作用是保护玻璃不被冲击,并保障在玻璃破碎后人员不至高空坠落。由于许多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装修时都拆除了栏杆等防护设施,所以落地玻璃必须采用夹胶玻璃,以减少人员因玻璃破碎后发生高空坠落的情况发生。
第9款天窗下方一般有人员活动,所以要求采用不易破碎伤人的材料。如果采用玻璃作为天窗透光材料,一般当天窗高于5m时,应采用夹胶玻璃、钢化玻璃、夹胶中空玻璃、钢化中空玻璃等,低于5m的斜屋顶窗则因离楼地面高度低,可以采用普通平板玻璃组成的中空玻璃。
天窗开启应方便,大型开启扇应采用助力机械或电动装置开启。为保证开启方便和耐久,窗扇和窗框都应满足刚度要求,且活动配件或机械装置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良好的反复启闭性能。
天窗的防水是普遍薄弱的环节,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天窗本身要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并有很好的耐久性,保证在使用中不漏水。其次,天窗周边与屋面的连接构造要做好排水和防水,防止积水漫过天窗防水构造,并防止防水构造失效漏水。

6.12 建筑幕墙

6.12.2 建筑幕墙种类很多,如玻璃、金属板、石材、人造板等幕墙,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体型、气候、周边环境等综合考虑来选择。幕墙的分格要根据建筑的立面造型和室内的使用要求确定。开启窗扇的位置和大小也要根据建筑内部的使用要求和建筑的造型等确定。有些材料有高度限制,不合适在太大的高度处应用,应当足够重视,否则可能造价昂贵,甚至根本就不能实施。建筑幕墙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标准,建筑还有节能、绿色、防火、防雷、抗震等标准,这些对幕墙都有相应的要求,这些性能都应得到满足。
相关标准包括《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金属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等。

6.12.4 玻璃幕墙比较特殊,应该做专门的规定,由于玻璃是脆性材料,而且往往玻璃面板直接分隔室内外,其安全性非常重要。增加对玻璃反光的要求,防止光污染;反光玻璃的凹面造型容易形成聚焦,反射比达到0.3以上,干扰就很大,聚焦后的太阳光有一定的伤害性。

6.13 楼地面

6.13.1 根据现行国家《建筑地面设计规范》标准中有关条文,本条规定楼(地)面的基本构造层次,而其他层次则按需要设置。
1 填充层主要是针对楼层地面遇有暗敷管线、排水找坡、保温和隔声等使用要求。同时须指出并非为了暗敷管线而设填充层,相反因设计为了其他目的增设填充层,此时,管线有可能在填充层中暗敷;
2 严寒、寒冷地区底层地面可以加设防潮层、保温绝热层等;
3 设置地暖的底层和楼层地面都需设置填充层、绝热层。

6.13.2、6.13.3 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和使用轮椅、小型推车行驶的楼地面及公共场所,如火车站、码头、机场和长途汽车站等建筑物的公共空间楼地面,要求其面层材料具有防滑性能,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目的是为避免在密集人流行进时绊倒、滑倒的伤害事故出现,尤其是防止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滑倒。同时,因室外地面选材不当,缝雨雪天气或地面湿滑,也时常有事故发生。轻则摔痛、受伤,严重时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设计人员应高度重视。要求楼地面面层必须平整、防滑、耐磨,避免出现较大的缝隙,特别是防滑问题。故将建筑楼地面的防滑性能分别按照室外(湿态)和室内(干态)划分为三个等级,见附表1。
值得注意的是,设计人在确定室内干态楼地面材料时,应充分考虑湿态环境下该材质的防滑等级会有所降低,降低幅度依材质不同而确定。

附表1

防滑等级不安全安全非常安全
防滑系数
(室内干态)
<0.500.50~O.79≥0.80
防滑值
(室外湿态)
<5555~79

≥80

6.12.2 条:说明楼地面设计的一般要求,以及部分特殊人群对防滑楼地面的要求。
6.12.3 条:分别说明建筑的室外、室内特定场所的楼地面设计的防滑标准。
附表参见《地面石材防滑性能等级划分及试验方法》

6.13.4 对厕浴间、厨房等有水或有浸水可能的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构造和排水措施。防水层沿墙面处翻起高度不宜小于250mm;遇门洞口处向外水平延展宽度不宜小于500mm,向外两侧延展宽度不宜小于200mm。

6.13.5 筑于基土上的地面防潮措施分两种情况:
1 对由于基土中毛细管水上升的受潮,一般采用混凝土类地面垫层或防潮层;
2 对南方湿热空气产生的地面结露一般采用加强通风做架空地面,或采用有一定吸湿性和热惰性大的面层材料等措施。

6.13.6 存放食品、种子、药物、烟、茶等物品的房间,存放物不免会与地面接触,工程中应防止采用有毒、有害及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尤其是吸味较强的烟、茶等物品不一定有毒性,但会影响到物品的气昧和质量。
部分建材目前属于发展中的材料,其产品及特性均在不断变化,它们的化合过程也比较复杂,所以在设计裸装状况下的食品或药物可能直接接触楼地面时,材料的毒性须经当地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6.13.8 本条文是对木板楼地面材料需进行必要的防腐、防蛀等处理和构造要求。

6.14 屋面

6.14.1 屋面工程应按照《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96中相应条款合理确定屋面工程防水设防标准。

6.14.2 各类屋面采用的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措施和材料性能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屋顶的排水坡度应根据上述因素结合当地气候条件综合确定。各类屋面的排水坡度除了要满足大于最小坡度外,同时也尽量不要超过最大排水坡度,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6.14.3 本条为新增条文,随着屋面空间应用功能的扩展,屋面作为上人使用越来越多,对于上人屋面除了在结构荷载方面有相应规定外,还应在应用条件、安全使用方面给出相应要求。

6.14.4 本条为新增条款,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背景下,种植屋面得以推广,本条针对种植屋面提出相应规定。

6.14.6 第3款由于瓦材在此环境下容易脱落,产生安全隐患,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块瓦和波形瓦一般用金属件锁固,沥青瓦一般用满粘和增加固定钉的措施。第4款屋面在边区角区及檐口屋脊部位承担较大风力,故应采取相应构造加强措施。第6款考虑到大型屋面的检修要求及难度,其检修口的数量应做要求,同时其中一个检修口宜满足携带维修工具抵达的要求。第8款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屋顶积雪较大,当气温升高时,屋顶的冰雪下部融化,大片的冰雪会沿屋顶坡度方向下坠,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在临近檐口的屋面上增设挡雪栅栏或加宽檐沟等措施。

6.15 吊顶

6.15.1 当吊顶处于室外时,会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如风、雪、空气腐蚀、温湿度、阳光照射等因素,如不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吊顶形式、材料等,会影响到造成吊顶的安全。尤其是海边,吊顶所用的吊挂件、管线等所有材料均要选择耐腐蚀的,否则日久天长存在安全隐患。

6.15.2 室内吊顶虽然比室外吊顶的环境要好得多,但也需要根据使用场所的特点,合理选择形式与材料。

6.15.3 本条也是针对安全方面的要求。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6.2 本条对管道井规定一般设计要求。管道井一般靠每层公共走道一侧布置,如旅馆、办公楼等,但也有在房间内部布置的,如实验室、住宅等。靠公共走道布置时,应尽可能在靠公共走道一侧墙面上设检修洞口,以防止相邻用房之间造成不安全的联通体,同时也便于管理和维修。有关防火要求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管道井内外都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和日常操作空间。
电气管线(设备)使用的管道井在设置上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应避免因防水、防潮问题影响电气使用安全。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管井不应与厕浴、厨房等日常用水频繁,或易出现潮湿、水汽的用房贴临布置。在确实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加强措施,确保电气使用安全。
为了减少电磁干扰,便于系统维护、维修及施工,一般情况下,弱电竖井和强电竖井应分别设置。在由于条件所限确有困难时,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可合用管道井,但合用的管道井内,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的间距及防护要求应满足电气专业相关规范的规定。
电气管线使用的管道井内有时需要集成配置少量的小型电气设备,为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需注意满足管道井内通风散热等环境指标的要求。不同电气设备所要求的运行环境指标不同,采取的通风空调方式也有不同。如设有服务器的弱电竖井内,因服务器发热量大,如不采取相应的通风或降温措施,可能导致服务器烧毁或不能正常运行。

6.16.4 烟道和排风道伸出屋面高度由多种因素决定,由于各种原因屋面上并非总是处于负压。如果伸出高度过低,容易产生排出气体因受风压而向室内倒灌,特别是顶层用户,因管道高度不足而造成倒灌现象比较普遍,为此,必须规定一个最低伸出高度。伸出屋面高度以烟道、排风道中心线伸出屋面完成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6.17 室内外装修

6.17.1 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0~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相关规定。

7 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1.1 居住建筑的功能房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卫生间。对于公共建筑,除走廊、核心筒、卫生间、电梯间、机房等,其余的为功能房间。建筑采光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规定的采光等级进行设计。建筑采光的评价指标为采光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可利用《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提供的图表法确定标准规定的平均采光系数或窗地面积比。为便于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估算采光口面积,按规定的计算条件:窗的总透射比τ取0.6;室内表面材料反射比的加权平均值Ⅰ~Ⅲ级取0.5、Ⅳ级取0.4、Ⅴ级取0.3,计算并规定了表中的窗地面积比,如表所示。此窗地面积比值只适用于规定的计算条件。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按实际条件进行计算。本标准给出侧面采光的有效进深对控制房间采光进深和采光均匀度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由于体形复杂,窗户的型式和位置各异,计算工作量大,当需要对其进行采光分析时,往往需要使用功能强大的计算软件来计算完成。

表 窗地面积比和采光有效进深

采光等级侧面采光顶部采光
窗地面积比
(Ac/Ad)
采光有效进深
(b/hs)
窗地面积比
(Ac/Ad)
1/31.81/6
1/42.01/8
1/52.51/10
1/63.0

1/13

1/104.0

1/23

注:1、表中的数据适用于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K;
2、表中b—房间的进深或跨度;hs—参考平面至窗上沿高度。

7.1.2 本条一般病房指入院病人接受观察、护理、治疗的用房,也称病房,不包括隔离病房和监护病房。普通教室指按照班级标准人数规模设置的、进行教学用的教室,不包括专用教室如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体育用房等。
在《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将住宅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系数标准值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一般需要利用采光软件进行模拟计算,因为目前住宅形式多样化,室外遮挡严重,外立面上形成的各种自遮挡也会对采光产生不利影响。计算机模拟计算可以通过严格建模,精确计算,定量给出平均采光系数和室内任一点的采光系数值。目前已有通过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采光计算软件,为采光计算提供了方便条件。
1 采光和日照不同,日照有朝向问题,会出现无日照的房间,而采光则不然,居住空间都能获得采光,所以采光和日照标准不能完全等同,应该有更多的房间满足采光标准要求。居住空间的采光按套规定比较合理,鉴于我国现有住宅建筑类型多样,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一般比较紧张,至少也应该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其他居住空间可适当降低采光系数标准。对于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因有凹槽窗、凹阳台、封闭阳台、建筑遮挡等也不可能全部满足采光标准要求,所以规定二个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
2 根据病人对采光的需求,在建筑设计时病房一般都会安排在比较好的位置,形式也比较规则,除了储藏间、卫生间等以外病房基本上都能够达到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3 本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的采光是按整栋建筑考虑的,以上建筑应该比普通住宅要求更高,设计时选择的环境条件也会更好,一般不会设计成凹槽窗、凹阳台,阳台也不一定做成封闭型的,采光更容易满足,幼儿园参照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中8.2.6条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满足采光标准的面积比例,取其中间值75%。

7.1.3 采光系数标准值在规定条件下与窗地面积比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在计算窗地面积比时,窗洞口面积应为其有效面积。
1 因为采光标准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是指参考平面上的平均值,民用建筑规定的参考平面为距地0.75m的平面,所以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影响采光系数的因素很多,除了窗洞口面积以外,室内饰面材料的反射系数、窗的透光材料和窗结构以及建筑物自身的外部遮挡物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都会对采光系数产生重要影响,在进行采光计算时都应包括在内。对于外部遮挡物往往需要通过计算软件建模进行采光计算。

7.1.4 公共建筑包括图书馆、办公、商店、观演、旅馆、医疗、教育、美术馆、科技馆、会展、交通、金融建筑。
室内照明质量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良好的照明不但有利于提升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效率,更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减少各种职业疾病。良好、舒适的照明要求在参考平面上具有适当的照度水平,避免眩光,显色效果良好。各类民用建筑中的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或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其中,公共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附录A计算;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影采用眩光值(GR)评价,按GB 50034-2013附录B计算。眩光限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5章的规定。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5章的规定。

7 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1.1 居住建筑的功能房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卫生间。对于公共建筑,除走廊、核心筒、卫生间、电梯间、机房等,其余的为功能房间。建筑采光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规定的采光等级进行设计。建筑采光的评价指标为采光系数,在一般情况下,可利用《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提供的图表法确定标准规定的平均采光系数或窗地面积比。为便于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估算采光口面积,按规定的计算条件:窗的总透射比τ取0.6;室内表面材料反射比的加权平均值Ⅰ~Ⅲ级取0.5、Ⅳ级取0.4、Ⅴ级取0.3,计算并规定了表中的窗地面积比,如表所示。此窗地面积比值只适用于规定的计算条件。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按实际条件进行计算。本标准给出侧面采光的有效进深对控制房间采光进深和采光均匀度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由于体形复杂,窗户的型式和位置各异,计算工作量大,当需要对其进行采光分析时,往往需要使用功能强大的计算软件来计算完成。

表 窗地面积比和采光有效进深

采光等级侧面采光顶部采光
窗地面积比
(Ac/Ad)
采光有效进深
(b/hs)
窗地面积比
(Ac/Ad)
1/31.81/6
1/42.01/8
1/52.51/10
1/63.0

1/13

1/104.0

1/23

注:1、表中的数据适用于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K;
2、表中b—房间的进深或跨度;hs—参考平面至窗上沿高度。

7.1.2 本条一般病房指入院病人接受观察、护理、治疗的用房,也称病房,不包括隔离病房和监护病房。普通教室指按照班级标准人数规模设置的、进行教学用的教室,不包括专用教室如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体育用房等。
在《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将住宅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系数标准值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一般需要利用采光软件进行模拟计算,因为目前住宅形式多样化,室外遮挡严重,外立面上形成的各种自遮挡也会对采光产生不利影响。计算机模拟计算可以通过严格建模,精确计算,定量给出平均采光系数和室内任一点的采光系数值。目前已有通过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采光计算软件,为采光计算提供了方便条件。
1 采光和日照不同,日照有朝向问题,会出现无日照的房间,而采光则不然,居住空间都能获得采光,所以采光和日照标准不能完全等同,应该有更多的房间满足采光标准要求。居住空间的采光按套规定比较合理,鉴于我国现有住宅建筑类型多样,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一般比较紧张,至少也应该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其他居住空间可适当降低采光系数标准。对于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因有凹槽窗、凹阳台、封闭阳台、建筑遮挡等也不可能全部满足采光标准要求,所以规定二个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
2 根据病人对采光的需求,在建筑设计时病房一般都会安排在比较好的位置,形式也比较规则,除了储藏间、卫生间等以外病房基本上都能够达到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3 本条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的采光是按整栋建筑考虑的,以上建筑应该比普通住宅要求更高,设计时选择的环境条件也会更好,一般不会设计成凹槽窗、凹阳台,阳台也不一定做成封闭型的,采光更容易满足,幼儿园参照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中8.2.6条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满足采光标准的面积比例,取其中间值75%。

7.1.3 采光系数标准值在规定条件下与窗地面积比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在计算窗地面积比时,窗洞口面积应为其有效面积。
1 因为采光标准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是指参考平面上的平均值,民用建筑规定的参考平面为距地0.75m的平面,所以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 影响采光系数的因素很多,除了窗洞口面积以外,室内饰面材料的反射系数、窗的透光材料和窗结构以及建筑物自身的外部遮挡物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都会对采光系数产生重要影响,在进行采光计算时都应包括在内。对于外部遮挡物往往需要通过计算软件建模进行采光计算。

7.1.4 公共建筑包括图书馆、办公、商店、观演、旅馆、医疗、教育、美术馆、科技馆、会展、交通、金融建筑。
室内照明质量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良好的照明不但有利于提升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效率,更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减少各种职业疾病。良好、舒适的照明要求在参考平面上具有适当的照度水平,避免眩光,显色效果良好。各类民用建筑中的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或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其中,公共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附录A计算;体育场馆的不舒适眩光影采用眩光值(GR)评价,按GB 50034-2013附录B计算。眩光限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5章的规定。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5章的规定。

7.2 通风

7.2.1 建筑通风首先是满足室内人员健康的需求。建筑物室内的CO2、各种异味、饮食操作的烟气、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等在室内积聚,形成了空气污染。室内空气的污染物主要有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可吸入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细菌、苯等。这些污染导致了人们患上各种慢性病,引起传染病传播。这些疾病的普遍性和它的危害性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对空气环境健康的关注。良好的通风可以通过引入新风,带走大部分的室内污染物,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通风的另一个作用是降温。在过渡季节,当室外空气温度低于人体热舒适温度时,可以通过建筑的合理空间组合、调整门窗洞口位置、利用建筑构件导风等处理手法,使建筑内部形成良好的穿堂风,带走室内余热,达到降温的目的。
因此,建筑通风是十分重要的建筑设计内容。
从需求上看,建筑物内各类用房均应有建筑通风。设计时,首先考虑设置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即直接自然通风)来满足建筑的通风需求。当受建筑或使用原因限制无法采用直接自然通风时,应设置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

7.2.2 人员经常生活、休息、工作活动的空间(如:居室、厨房、儿童活动室、中小学生教室、学生公寓宿舍、育婴室、养老院、病房等)应采用直接自然通风。条文中规定的通风口面积的最低限值保持了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进出风开口的有效面积应进行计算,计算时将开启扇开到最大通风位置,然后计算有效通风面积。
除了保证必须的通风开口面积,良好的通风效果还依赖是否有通风路径。设计中应合理设置进出风口的平面位置、高度等,以利于室内形成良好自然通风效果。
设置在外墙上的悬开窗,其通风开口有效面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开启扇开启角度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的面积计算。
2 当开启角度小于70°时,其面积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Fp=d×(h+B)
式中:Fp——通风开口有效面积(m2);
d——开启扇顶(或底边)到其关闭位置的距离(m);
h——开启洞口净高(m);
B——开启洞口的净宽(m)。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取开启后的最大通风洞口尺寸。

7.2.3 严寒地区的建筑冬季均需采暖。采暖期间建筑物各用房的外窗、外门都要关闭。一方面是冬季室内污染相当严重,另一方面又不能开窗换气造成热量损失。因此,要求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竖向或水平向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如窗式通风装置等)。
只有科学、合理地组织气流流动,才能达到排污通风的作用。在厨房、卫生间门的下方常设有效面积不小于0.02m2的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距地15mm高的进风缝是为了组织进风,促进室内空气循环。
既然进风口是门,当然自然通风道和通风换气装置就要远离门,这样排污浊空气的效率更高,换气量就可以小一些,更加节能。

7.2.4 为了避免浴室、厕所、卫生间中的污浊空气影响周围房间的空气质量,无外窗的浴室、卫生间等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7.3 热湿环境

7.3.1 建筑的夏季放热应实施综合防治,这里主要指以下几方面:
(1)通过绿化、水体等改善室外的热湿环境。建筑绿化是行之有效的防热措施,可以在建筑物的东、西向墙面种植可攀爬的植物,通过竖向绿化吸热、减少太阳辐射热传入室内。也可以在建筑物的屋顶上种植绿化,设置棚架廊亭。建水池、喷泉等以降温、调节小气候。
(2)在建筑受太阳辐射作用的主要朝向设置遮阳装置。遮阳装置优先采用活动外遮阳;当选用固定建筑遮阳时,东、西向外窗应设置组合遮阳。在采光顶中设置可开启部分,可高效地排除室内热量,利于组织自然通风。
(3)建筑的屋顶和东、西墙隔热必须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宜采用绿化屋面或反射隔热屋面进行屋面隔热,东、西墙宜采用反射隔热墙体。
浅色饰面和绿化可以减少建筑对太阳辐射的吸收,降低围护结构外表面温度,有利于隔热。
透光围护结构是夏季防热的重点,建筑遮阳是最有效的手段。天面及东西墙面是太阳辐射强度最高的表面,遮阳更加重要,所以必须采取遮阳措施。采光顶是透光的屋顶,透光面积较大,而且采光顶往往高于其他屋面,热气容易聚集,应设足够的通风开口排除热气,改善顶层的热环境。

7.3.2 设置空气调节的建筑物除了满足夏季建筑防热的一般性规定外,结合空调设置的情况,设计时尚应遵守本条的相关规定。
使用空调的建筑绝大多数是间歇使用,使用时要求建筑物能够尽快凉爽下来,轻质材料因为热容量小,比较容易降温。建筑物停止使用空调后,轻质材料的表面温度容易随着室内温度的变化而变化,在南方湿热地区减少因开窗导入室外热湿空气而出现结露、潮湿现象。

7.3.3 本条规定了有冬季保温要求的建筑在设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条文对建筑布局、体形、建筑设计、构造等对保温影响较大的主要方面进行了规定。
建筑围护结构的外表面积越大,其散热面积越大。建筑物体形集中紧凑,平立面凹凸变化少、平整规则有利于减少外表散热面积。相关节能设计标准中,对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体形系数都有明确的规定,设计时应当严格遵守。
目前,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指标主要受《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控制,两者的侧重点略有不同。设计时应按照不同的建筑室内热环境需求,结合两种不同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

7.3.5 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对于太阳辐射量大、冬季室外温度较高的地区,通过合理的建筑设计,充分利于太阳能可改善冬季室内热环境、降低能耗、减少排放、降低污染。在甘肃、青海等太阳能富集地区,阳光间在居住建筑中已得到普遍应用,效果良好。

7.3.6 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初春季节,由于热带气团的运动,湿热空气自海面吹向大陆。当湿热空气进入室内接触到室内地面时,易产生返潮现象。潮湿地区的建筑受潮虽然与采暖建筑冬季结露不同,但存在同样的破坏,必需得到重视。应采取措施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
(以下摘自《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相关条文的条文说明内容。)
卧室、起居室等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需要使用密封性好的门窗。室内装修应使用易于清洁的装饰材料或涂料。应配置发霉后易清洁的电器,必要时设计除湿设备。
轻质保温的面层材料:采用有一定保温作用的面层材料,让墙面、地面不易产生凝结水是简单易行的方法。另外,干燥而表面带有微孔的耐磨材料(如陶土的防潮砖、烧结砖)、较粗糙的素混凝土表面都有一定的吸湿能力,能将潮气吸入地面面层暂存,当气温回升、气候干燥时,又逐渐蒸发而重返大气、达到“潮而不显”的目的。
对于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由于无法关闭,应采用易于清洁的面层材料。即使这些地方结露、发霉,也很容易清洗。如采用瓷砖、塑料、金属板等。

7.3.7 当建筑围护结构的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水蒸气析出形成液态水。一方面,受潮的建筑在冻融循环的作用下易于破坏;另一方面,潮湿为细菌提供了滋生的环境,霉变破坏粉刷层、影响美观和健康。
采暖建筑冬季防潮设计包括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和内表面结露两个方面,应当根据《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验算。

7.4 声环境

7.4.1~7.4.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制定。该标准中,对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院建筑、旅馆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作了规定。对于其它类型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运行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可根据使用功能,参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类似的房间的进行设计。本标准中列出的住宅建筑中允许噪声级和空气声隔声标准,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7.4.4 本条对民用建筑中关键部位的隔声减噪设计做出了规定,但在具体设计时尚应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及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1款旨在提醒,并不是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后,室内噪声级就必然满足要求。在高噪声环境下,可能即使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由于室外噪声太高,可能出现室内噪声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室外环境噪声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其防噪措施和设计其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而不是机械的照搬标准中的隔声标准值。

7.4.5~7.4.8 分别对民用建筑的给排水、暖通空调(燃气)、建筑电气隔振降噪设计做出了规定,主要是从产生噪声房间的位置布置、低噪声低振动设备选取、设备的隔振、管道隔振隔声、消声处理等各方面着手,降低噪声和振动在建筑内传播,保证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声环境。相比空气声隔声,设备、管道的引起的振动和固体传声更难处理,因此将设备房间远离噪声敏感建筑及噪声敏感房间是最有效的措施。在受条件限制无法做到设备房间远离的情况下,应采取充分而仔细的隔振隔声措施,不要因为百密而一疏,导致所有隔振隔声措施前功尽弃。

7.4.9 民用建筑中,有许多对声环境的要求更高的建筑类型,如音乐厅、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航站楼等。这类建筑不仅对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标准及撞击声隔声标准有更为严格要求,而且对室内音质有着更高、不同类型的要求。如以语言声为主的厅堂更加关注的是语言清晰度,以音乐演出为主的音乐厅更加关注的是声音的丰满度、明晰度及空间感等。为了满足上述音质要求,这类建筑应参考国家标准《剧场、影剧院、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进行建筑声学专项设计。
由于自然声源(如乐器演奏、演唱)发出的声能量十分有限,而有些类型的建筑(如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火车站、航站楼等)由于其室内空间很大。为了保证这些建筑内的受众能准确听到其想要听到的声音,需要在大空间内使用电声技术来扩声,将声源信号放大,提高听众区的声压级。扩声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学科,以及与其它系统的配合和协调,需要进行专项扩声系统设计。扩声系统设计可参考国家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等相关标准。
目前我国大空间的建筑物较多,其中人员密集,若不重视声学设计,在后期弥补效果甚微。体形设计不当,会出现声聚焦、多重回声等音质缺陷。声聚焦指凹曲面的顶棚或墙面,会产生声聚焦现象,使反射声分布很不均匀,应当避免采用。回声是指当反射声延迟时间过长,一般是直达声过后100ms,强度又很大,这时就可能形成回声,多重回声是由于声波在特定界面之间的往复反射所产生的。大空间的顶棚与地面之间,或者两个平行侧墙之间可能形成多重回声。应在界面设置以及界面材料选择方面(选择吸声材料)等进行声学设计,避免音质缺陷。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条文说明:8.1本节内容主要是基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范中与建筑专业设计有关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等,以使在建筑设计中,满足给水排水专业对建筑专业的要求得以体现。与以上规范相关的条文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8.1.1 第1款:我国水资源并不富有,有些地区严重缺水,所以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节约用水。卫生器具和水嘴应采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和《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从卫生防疫角度出发,为防止公共场所的交叉感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卫生间推荐采用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冲洗阀大便器及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水嘴(来源:京建材【2004】16号《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
第2款: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共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设置且宜设置于户外公共管道井或专用水表间内,或采用IC卡式水表或远传水表。分户水表是否设置于户外,视当地自来水公司要求确定,如当地自来水公司规定户内不得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等智能化水表时,应在户外等公共区域设置水表间。

8.1.2 第1、2、3、4款 根据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安全和卫生方面考虑,提出此要求。
第6款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卫生防疫部门对生活供水泵房内的卫生要求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水泵房内,且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生活水泵房内的地面及基础应贴地砖,墙面和顶面应采用涂刷无毒防水涂料等措施。

8.1.3 本条为新增加条文。可再生能源利用是节能减排的国策之一,本条对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作出规定,考虑到太阳能集热器及其附属构件对结构楼板等的承载力的影响及对建筑立面的影响,规定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与施工同步进行。

8.1.4 同层排水的排水管道敷设在建筑地坪以上的夹墙内或结构板以上的垫层内,为防止埋设在垫层内的排水管渗漏,危及下层住户,除建筑完成面要防水外,还要在结构板面做好防水。

8.1.5 给水排水管道包括给水、排水以及水消防的各系统管道。
第1款:为了保证供电安全,避免因管道漏水而影响变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档案室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保存档案和珍贵的资料不被水浸渍,也必须这样做。其根据《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2012第10.2.6条藏品库房、藏品技术用房、图书资料库和展厅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雨水斗、悬吊管等均不应敷设在上述房间内;《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10 7.1.2 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且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档案库区。《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7.1.2条,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本款不含为这些房间服务的消防管道。
第2款:为了确保饮食卫生,提出该条要求,防止由于管道漏水、结露滴水而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水质的事故。另外,设在这些部位的管道也较难维护、检修。
第4款:减少噪声污染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给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8.1.9 第2款:新增加关于“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条文规定:是基于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如直接利用结构体系作为池体,在实际工程中存在受结构变形影响而开裂渗水,又对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本条不作为强制要求,是考虑到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的不同。

8.1.12 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地增加防护区的内压。设置泄压口,是防止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防护区位于建筑外墙的,泄压口就应该设在外墙上;否则,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泄压口面积由相关专业提供。
由于七氟丙烷等灭火剂比空气重,为了减少灭火剂从泄压口流失,泄压口应开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即泄压口下沿不低于防护区净高的2/3。
4款:防护区内需达到一定的气体灭火剂浓度才能快速灭火,要求门窗在喷放灭火剂时处于关闭状态。门可采用闭门器实现,窗可由电气联动实现。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是一种有别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的热水制备设备,在任何工况下,机组始终保持常压状态。其安全性高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在现行的“防火规范”中没有针对其设备机房的相关要求,本条参照给水排水专业规程编制。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条文说明:8.1本节内容主要是基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范中与建筑专业设计有关的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等,以使在建筑设计中,满足给水排水专业对建筑专业的要求得以体现。与以上规范相关的条文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8.1.1 第1款:我国水资源并不富有,有些地区严重缺水,所以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节约用水。卫生器具和水嘴应采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和《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从卫生防疫角度出发,为防止公共场所的交叉感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卫生间推荐采用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冲洗阀大便器及脚踏式和感应式等非接触类水嘴(来源:京建材【2004】16号《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
第2款: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共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设置且宜设置于户外公共管道井或专用水表间内,或采用IC卡式水表或远传水表。分户水表是否设置于户外,视当地自来水公司要求确定,如当地自来水公司规定户内不得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等智能化水表时,应在户外等公共区域设置水表间。

8.1.2 第1、2、3、4款 根据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安全和卫生方面考虑,提出此要求。
第6款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卫生防疫部门对生活供水泵房内的卫生要求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水泵房内,且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生活水泵房内的地面及基础应贴地砖,墙面和顶面应采用涂刷无毒防水涂料等措施。

8.1.3 本条为新增加条文。可再生能源利用是节能减排的国策之一,本条对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作出规定,考虑到太阳能集热器及其附属构件对结构楼板等的承载力的影响及对建筑立面的影响,规定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与施工同步进行。

8.1.4 同层排水的排水管道敷设在建筑地坪以上的夹墙内或结构板以上的垫层内,为防止埋设在垫层内的排水管渗漏,危及下层住户,除建筑完成面要防水外,还要在结构板面做好防水。

8.1.5 给水排水管道包括给水、排水以及水消防的各系统管道。
第1款:为了保证供电安全,避免因管道漏水而影响变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档案室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保存档案和珍贵的资料不被水浸渍,也必须这样做。其根据《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2012第10.2.6条藏品库房、藏品技术用房、图书资料库和展厅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雨水斗、悬吊管等均不应敷设在上述房间内;《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10 7.1.2 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且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档案库区。《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7.1.2条,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本款不含为这些房间服务的消防管道。
第2款:为了确保饮食卫生,提出该条要求,防止由于管道漏水、结露滴水而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水质的事故。另外,设在这些部位的管道也较难维护、检修。
第4款:减少噪声污染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给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8.1.9 第2款:新增加关于“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条文规定:是基于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如直接利用结构体系作为池体,在实际工程中存在受结构变形影响而开裂渗水,又对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本条不作为强制要求,是考虑到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的不同。

8.1.12 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地增加防护区的内压。设置泄压口,是防止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防护区位于建筑外墙的,泄压口就应该设在外墙上;否则,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泄压口面积由相关专业提供。
由于七氟丙烷等灭火剂比空气重,为了减少灭火剂从泄压口流失,泄压口应开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即泄压口下沿不低于防护区净高的2/3。
4款:防护区内需达到一定的气体灭火剂浓度才能快速灭火,要求门窗在喷放灭火剂时处于关闭状态。门可采用闭门器实现,窗可由电气联动实现。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是一种有别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的热水制备设备,在任何工况下,机组始终保持常压状态。其安全性高于承压锅炉和溴化锂直燃机组,在现行的“防火规范”中没有针对其设备机房的相关要求,本条参照给水排水专业规程编制。

8.2 暖通空调(燃气)

8.2.1
1 集中供暖的优势与热电联产或供暖锅炉房建设规划、采暖度日数、建筑功能或使用时间等有关。无需值班采暖的建筑,采用分户采暖系统更易满足个性需求。值班采暖(standby heating)指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为使建筑物保持最低室温要求的供暖方式。
2 为满足分户热计量的要求,住宅分户墙和楼(地)板应有足够的热阻。
4 应按专业配合的要求设置并保留调节、检修、更换、抄表等操作条件。
5 避免管道因热膨胀而损毁或导致事故。
6 避免管道热膨胀对基础或墙体的不利影响及危害。
7 热力入口(building heating entry)指室外热网与室内用热系统的连接点及其相应的装置。

8.2.2
1 新风采集口不应设在窝风或易被扬尘、尾气、排气等污染的区域;高空排放是指排出的废气不应影响到周边行人或相邻建筑。
4 事故排风是用于排除或稀释房间内突然散发的有害物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蒸气的通风方式。排出的废气不应进入其它通风系统。
5 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包括在屋顶或广场、停车场等为地下空间日常通风的大功率风机。

8.2.3
1 为了以最低的能源消耗获得建筑使用期间较完美的舒适性能,空调系统及其运行方式应尽量符合全年或仅夏季的使用要求。
2 建筑全年能耗分析不仅限于空调负荷计算;当不具备分析能力时,应参考同类建筑或相关标准确定;可开启外窗与空调系统配合启闭,可以有效减少空调负荷。
3 使用防冻液的冷却塔,其飘液对周边绿地、行人的危害较大。
5 空调机及风管的清洗或清扫所需要求可咨询设备工程师或设备供应商。

8.2.4
1 暖通空调设备种类繁多,主机设备还需定期维修或更换,主机房需预留足够的场地和吊装设施,吊装高度应根据设备高度及允许的吊索夹角确定,此外还需预留通向室外的搬运通道,通道高度应满足可更换设备及搬运装置的需求。
3 设备周边通行宽度一般不小于400,检修空间可咨询设备工程师或供应商;
4 民用建筑中的冷热源机房可设集中控制隔间;需人值守时,应在安全位置设值班室等。

8.2.5 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的运行或使用过程中,需有足够的通风量、泄压等避免火灾的措施。

8.2.7 无需防冻的燃气入口、立管等不宜暗装;住宅户内管道不应过长,以免接口泄漏或软管老化等隐患。

8.3 建筑电气

条文说明:8.3建筑电气包括强电、弱电(智能化)两部分。强电包括:电源、变电所(站)、供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电气照明、电气控制、防雷与接地等;弱电(智能化)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
信息设施系统(ITSI)包括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及其他相关的系统。
信息化应用系统(ITAS)包括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及其他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应用系统。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是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和公共安全系统(PSS)等实施综合管理。
公共安全系统(PSS)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8.3.1 本次规范修订将配变电所改为变电所,与《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用词一致。本条款根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相关内容,重点修订变电所设在民用建筑物内的要求,变电所单独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外的要求参见《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等现行国家标准。
变电所根据其规模、设备选型、使用要求等,一般功能用房包括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电容器室、值班室等。
条文中配电装置、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均包括高压和低压内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规定民用建筑物内不允许安装油浸变压器,所以非充油的配电装置可以和非油浸变压器安装在同一房间内。
第1款 蓄水包括水池、水箱、储水罐;积水包括洪水、雨水、消防水或从其他渠道汇聚的积水。
第2款 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距地300处左右设排风口,有利于气体排放。
第3款 本款根据GB 50016-2014第5.5.8条和第5.5.17条做了相应的修改,操作性强,便于设计人员使用。变电所的疏散门不包括值班室的疏散门。当变电所设置两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第5.5.2条)。
第4款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根据应急情况的现状,在不能坚持工作的情况下应能迅速离开现场,所以首先要求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如果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有困难,可设置直接通向疏散通道的疏散门,但要求此疏散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第5款 配电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m2时,应设两个进出口门是根据GB 50054-2011第4.3.2条修改。此两个进出口是为保障电气操作人员人身安全设置的。配电室的进出口可与变电所的疏散门合用。例如当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配电室建筑面积大于50m2时,疏散门可以只开一个,配电室的进出门要开两个,一个可为疏散门,一个可为内部门。

8.3.2 本条根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增补。条款中的门指变电所内所有的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门,可能是通向柴油发电机房的门,仅为平时管理方便的内部门,不是疏散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可按8.3.1第5款要求设置。
民用建筑物内不考虑安装油浸变压器,所以取消了“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其它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4款 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包括二层的变电所开向室外楼梯的门。

8.3.3 第3款 发电机房应根据规模设置两个及以出入口,便于紧急情况下疏散。发电机房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和通道满足最大设备的运输要求,如果设置困难,应预留吊装孔。
第6款 当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地下层时应考虑进排风及设备吊装的条件。
第7款 从消防的角度考虑,作为消防时使用的柴油发电机,必须保证在建筑内任何一个区域发生火灾时都能正常运行。当柴油发电机房设于地下室,如果由相邻的车库、车道或者其他防火分区进风,当这些区域发生火灾时,烟气将威胁发电机房;如果采用防火阀隔断,火灾时柴油发电机房将没有进风,无法保证柴油发动机在火灾发生时正常运行。
实际工程中存在将发电机房的进风口设置于车道上的现象,虽然部分地下车库的车道直通室外,并且没有设置防火卷帘,室外空气可以通过车道进入柴油发电机房,但是车道在建筑外墙投影的范围内仍然属于与之相连的车库范围,存在受火灾烟气的影响。因此发电机房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柴油发电机房与防火的加压送风或排烟风机共用进风口时,须按同时启动所需风量、风速确定进风口。
当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正对发电机端设置有困难时,可设在发电机两侧。
第9款 超高层建筑和数据中心需柴油发电机供电的负荷大,建筑物内的储油容量是有限的,室外设置储油罐也有一定的风险和维护成本。当设置的室外储油罐仅用于消防,室内的储油又能满足防火规范,且通过消防部门的论证,可将室外的储油罐改为附近油站供油。
第10款 高压柴油发电机房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有困难时,应分区设置。

8.3.4 条款在原条文的基础进行修改调整。智能化系统机房所包括的内容与《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一致。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一般设在智能化总控室。
第4款 重要机房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远离强电强磁场所,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如果避免不了或达不到技术指标,机房应做屏蔽处理。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实体防范)和技防(技术防范)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外界的联系,防止非法者入内。
第5款 当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其疏散门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8.3.5 第1款 电气竖井包括强电竖井和弱电竖井。电气竖井应上下贯通,位于布线中心,便于管线敷设。竖井的面积应根据各个工程在竖井内安装设备的数量及外型尺寸确定,且应考虑设备、管线的间距及操作维修距离。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多层建筑弱电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350mm。见图示
第2款 为保障紧急情况下楼内应急设备及通信能正常运行,新增本条款。
第3款 因建筑层高及功能不同,其耐火极限要求也不同。敷设有控制灭火设施线路的竖井,其耐火极限应与建筑本体一致,其他应为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
第4款 保证采用对绞电缆水平传输距不超过90m的要求。

8.3.6 第1款 管道主要包括水管和风管。供电气专业用房(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使用的有水管道(包括水暖专业)可以进入,但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且不应布置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正上方。
第2款 为电气专业用房通风换气或降温的管道可以进入,但不应设置于电气设备及线路上方。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引起电气设备短路。部分进深较大的电气专业用房,若仅在单侧墙上同时设置送、排风口,容易存在气流短路、房间散热不好的现象。若风管可以伸入房间,送回风口处于发热设备两侧,在房间内形成良好的对流,能及时带走设备散发的热量,避免设备出现因房间温度过高影响设备寿命的情况。
第3款 建筑楼板及面层的厚度应满足强电和弱电缆线水平暗敷设所需的覆盖层最小尺寸,并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综合考虑。见图8.3.6。
随着智能化系统的发展,建筑物内智能化系统的设置越来越多,管线敷设也随之增多。以住宅工程最为例,预制楼板的使用、智能化系统的增加、用电负荷的提高、热能分户计量的实施等,都给线路敷设带来一定的难度,土建专业应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给建筑电气线路及其他专业的管路敷设留出空间。
第4款 电缆桥架(包括梯架、托盘、槽盒)与其他专业管线或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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