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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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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1-11 10: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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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51号

有效期间:2012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15日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及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城镇居民自建自用房屋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包括: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三)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四)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五)地下工程竣工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六)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

(七)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八)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九)其他验收。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娄底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指导、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情况反馈、协调联系等工作。市住建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具体负责联合验收具体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房地产局等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项目联合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 "窗口”申请联合验收,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建设内容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施工机具等已清理;

(三)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社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公共厕所、公共照明、电力、园林绿化、小区监控系统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垃圾中转站、小区道路、雨水沟、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满足使用需求;

(四)各类规费已缴清的证明。

第六条 牵头部门在"窗口”公示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依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参与验收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牵头部门统一公示。

第七条 操作流程及办结时限

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后,向"窗口”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其他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窗口”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及时受理并出具联合验收凭证,将相关材料抄送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

(二)资料审查。各联合验收部门接到联合验收交接签收单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须及时受理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核意见并反馈牵头部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牵头部门应自收到全部联合验收部门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资料补正后重新计算时限,其他审批事项时限顺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同时抄送联合验收部门。

(三)规费核收。申请人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手续时,须出具由市财政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实的规费已清缴证明。市财政局要按照《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娄政发〔2011〕11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现行标准有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核实缴费情况并签署意见。缴费面积以市房地产局测绘报告中的建筑面积为准,工程造价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中的工程造价为准。市房地产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受理资料4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建筑项目测绘面积报告》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面积或工程造价组织各执收单位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核查规费收缴情况,并对欠缴规费统一核收。

(四)现场勘察。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在决定受理申请时与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地点,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验收单位。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进行现场勘察。相关验收单位应自现场勘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书面结论性意见送达"窗口”。

(五)文书送达。"窗口”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到"窗口”领取《联合验收合格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牵头部门在各相关单位专项验收书面意见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验收综合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经联合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验收部门须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各相关验收部门出具整改验收合格意见,"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文书。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设项目须待行政处罚结案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件后,凭《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法定要求资料后向"窗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联合验收。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单位应简化程序,加强服务和指导,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单独验收;无《联合验收合格证明》的建设项目,备案机关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做好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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