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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1.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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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0-31 0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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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标[2024]1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共

 

 

住房热乡难

 

2024年2月7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

 

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于意见》,积极培育住房

 

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

 

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

 

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

 

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

 

-2—

 

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

 

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

 

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

 

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

 

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

 

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七条部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相关领域

 

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

 

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结合住房城乡

 

建设领域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聚焦主责主业,按照“少而精、

 

成体系”的原则,统筹部署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明确建设布

 

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

 

— 3 —

 

长期发展战略;

 

(三)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

 

(四)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

 

研队伍,明确科技创新平台首席专家;

 

(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

 

障条件;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具备

 

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和国内先进

 

水平的实验仪器和设备。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

 

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

 

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

 

院校;

 

(二)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

 

成果;

 

(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

 

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

 

- 4 —

 

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编制建设

 

方案。其中地方有关单位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后向住房域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科研单位、有关

 

部委直属高等院校、有关中央企业等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

 

申报。

 

·第十三条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

 

部科技创新平台的,各单位应优势互补。联合申报单位应签订合

 

作协议,且不超过10家。

 

第十四条一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部科技创新平台任

 

职,不得在超过两个科技创新平台(含国家级)任职。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编制的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将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

 

成果等作为评审的重要方面,择优确定拟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

 

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为部科技创

 

新平台后,可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平台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部科技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xx重点实验室”、“住房城乡建设部xxx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批准组建的部科技创新平台统一向牵头的

 

申报单位颁发标牌,其他申报单位不挂牌。

 

第十七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

 

依托单位应为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场所、经费等保障

 

条件。

 

-5—

 

第三章建设与验收

 

第十八条部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

 

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平台,可书面向住房城乡建

 

设部申请延长建设期,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十九条部科技创新平台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及时向住

 

房城乡建设部报告。

 

第二十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

 

现的重大事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终止其建设。

 

第二十一条部科技创新平台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

 

后,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创新平台验

 

收。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

 

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

 

止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章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支持部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部

 

级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建设类项目,参与有关政策、标准、规范

 

等研究和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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