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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文档大小:6643 KB 文档页数:45 页

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0-31 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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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_merged_pdf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自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器、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文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动能、性能更加优化或选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2基本规定“

 

3电源及用房设计“

 

3.1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3.2电气装置用房

 

4供配电设计.

 

4.1一般规定

 

4.2高压配电系统

 

4.3低压配电系统.

 

4.4特低电压配电系

 

10

 

4.6电气照明系统1

 

11

 

4.6低压电击防

 

14

 

5智能化系统设计…

 

14

 

5.1

 

信息设施系统

 

1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6

 

公共安全系统

 

6布线系统设计..

 

· 17

 

17

 

6.1-

 

一般规定

 

6.2 室内布线

 

6.3室外布线

 

20

 

7.1重电励护

 

7.2接地系统

 

25

 

7.3等电位联结

 

8..

 

27

 

8.1高压设备安装

 

27

 

8.2变压.、互感器安装.

 

8.3应急电源安装.

 

8.4配电(柜)安装.

 

8.5用电设备安装

 

8.6智能化设备安装

 

.31

 

8.7布线系统

 

8.8防雷与接地

 

9检验和验收

 

9.1一般规定

 

9.2电气设备检验.

 

9.3智能化系统检测…

 

9.4线路检测

 

36

 

9.5验收.

 

38

 

10运行维护

 

38

 

10.1

 

般规定

 

38

 

10.2运行

 

39

 

维护

 

10.3

 

10.4

 

1总

 

 

1.0.1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

 

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

 

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

 

气与智化系统必集技行本是有行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播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浏览专用

 

住房城乡建

 

2基本规定

 

2.0.1建筑电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

 

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县备在规定的时

 

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

 

2.0.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

 

要求的设备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舞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

 

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

 

2.0.3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熊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在卫生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

 

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承措施;

 

2地面或门楼库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

 

0.10m,设在地于层时不应小于0.15m

 

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5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

 

柴感

 

6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

 

2.0.4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设备布置,应

 

满足布线间距及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电气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

 

的运行要求。

 

2.0.5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

 

置补偿装置。

 

2.0.6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

 

备运行安全、用电安全的原则,强化过程验收控制。

 

2.0.7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使用时,应当制定运行维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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