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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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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3-01 11: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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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

Code for National Park Detail Planning
GB/×××××-201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 XXX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XX-201X,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X年XX月XX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相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和部分省市的地方相关文件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根据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的特点,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分为:总则、术语、一般规定、保护规划、风景游赏规划、设施规划、居民点建设规划、用地协调规划、建设布局与设计、成果规定等10章。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岳阳市风景园林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员:贾建中 邓武功 李金路 王泰阶 谭侠 唐进群 曹金清 王玉洁 赵鹏 刘英 何旭 陈萍 李鑫 詹科 朱海雄 林颖 周军
主要审查人员:

1总则

1.0.1 为更好地保护我国风景名胜区资源和指导建设行为,促进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0.3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符合统筹规划、突出特色、严格保护、因地制宜、低碳节能、科学发展的原则;
2 符合并落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能够指导工程设计;
3 严格保护景源及其环境,突出景源特色,提升景源价值;
4 综合考虑风景资源、生态环境、地形地貌、居民人口、景区发展等各项要素,合理组织游览活动,恰当安排各项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5 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建设提供依据,提升风景名胜区品质和服务水平。
1.0.4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范围宜以景区为基本编制单元,独立或有一定规模的服务设施集中区、居民点及特别地段可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同一规划期内,不得在同一地块重叠编制详细规划。
1.0.5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现状条件综合分析与景源评价、规划区定位与发展方向、功能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规划、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综合游览交通规划、居民点建设规划、用地协调规划、基础工程规划。
1.0.6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是指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和风景保护、建设、发展等需要,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对于相应的空间要素进行的具体安排和详细布置。
2.0.2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区
简称规划区,是指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用地范围及其空间区域。
2.0.3 保护区
为保护各种自然、生态、文化、史迹、景观等因素及其空间环境而划定的特别区域。如各级自然生态保护区、各种史迹保护区、景观保护区或其他特别保护区等。
2.0.4 保护设施
为了保障自然生态、文化史迹、特别景观、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特有群落和物种,以及运行游览安全等而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相应设施。
2.0.5 服务设施
是指为在风景名胜区内旅行、游览、服务、接待等需要而设置的各项设施的统称。一般可以包括:游客中心、宾馆、餐饮、交通、商店、小卖、医疗救护等服务设施。
2.0.6 景观视线
也称视线,是指景点到景点、游览点到景观点之间的空间通视线或对视线。
2.0.7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简称编制单元,指符合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建设综合特征的详细规划范围。
2.0.8 景区地块
在规划区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景观、保护或建设的用地单元。
2.0.9 强制性控制指标
指风景名胜区内对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选址、用地范围,及其他需要严格保护的内容等实行严格控制和强制执行的一类指标。
强制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性质、建筑控制高度、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0 建筑总量
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的总量。
2.0.11 地表改变率
原有地形、地貌、地表植被等被改变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率。
2.0.12 游览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区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和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
2.0.13 景区停车泊位
规划区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3一般规定

3.0.1 详细规划综合调查与现状分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础资料收集应包括相关规划与专题报告、测绘与遥感等信息资料、自然与资源条件、自然文化景观资源、生态与环境水平、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经济与土地及其他资料等内容。
2 对规划区内的风景资源、游览状况,以及用地条件、地形地貌、植物、生态环境、建筑、交通、基础工程设施等现状应进行综合分析。
3 规划应明确规划区所在风景名胜区的位置及其与其他区域的相关性,详细分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规划区的资源保护、景观展示、用地建设、功能要求、设施配置、居民调控、规模与容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
4 现状综合分析结果应准确归纳上位规划要求、规划定位、规模容量,发展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明确禁止建设、限制建设与适宜建设区域、确定发展方向与重点。
3.0.2 规划区定性应依据总体规划,结合规划区的风景资源价值、游赏特点、主要功能、保护要求和相关发展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规划区定性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规划区类型等内容,定性用词应准确精炼。
3.0.3 规划布局应功能组织清晰、空间关系合理,各部分有机关联,能够突出资源特色与主体功能,设施建设布置符合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定。
3.0.4 详细规划容量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区的游人容量和规模;
2 规划区内有一个及其以上村庄的应测算规划区总人口规模;
3 根据人口规模以及资源保护、游览观赏、景观美学等需要测算规划区内的建设容量等。
3.0.5 游人容量和规模测算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和现状条件,按照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规定,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等方法进行详细计算,同时结合当地的给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
3.0.6 功能综合或空间相对独立的规划区应增加与总体规划的相衔接的规划内容,必要时,可增加对总体规划内容的深化规划研究,梳理并细化总体规划对于详细规划的内容、布局结构和具体建设要求等。
3.0.7 对于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或单独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保护游览和生态环境,避开核心风景资源和重要保护区域;
2 进行游览与景观影响评价、生态敏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3 提出选址选线方案、景观与生态恢复方案、经济影响补偿方案以及施工建设期间的保护方案等。
3.0.8 规划实施的行动计划应确定规划实施的目标、重点内容、具体项目、经济技术指标,估算投资额;应编制规划实施项目库,明确建设内容与控制要求等内容。

4保护规划

4.0.1 规划应深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保护培育要求,提出针对性的景源保护、生态恢复、环境整治、游览引导、建设控制等具体保护措施内容。
4.0.2 自然文化景观资源保护,应根据景源的保护级别与特性,分析观赏视线与生态敏感区域,划定保护空间范围,确定保护措施;保护特色风景资源,制定游览组织、设施建设、景观保护等方面的保护规定;严格保护历史人文景源,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制定针对性的保护规定。
4.0.3 珍稀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应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珍稀动植物资源保护名录,摸清各类动物活动习性、活动规律和植物群落特点,划定保护范围,预留生物保护廊道,限定游人活动区域,设置保护设施,确定保护措施与方式。
4.0.4 风景林和特色植物景观保护,应明确保护培育与限制随意砍伐等措施;保护古树名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挂牌保护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与复壮措施,发挥科普教育和历史文化作用;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植物景观,植物选择应以乡土地带性树种为主,避免人工化、城市化种植方式。
4.0.5 对于风景名胜区的外来物种应加以限制,重视培育本地物种,保护原生群落和物种环境,有计划地清除外来有害植物,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于经过多年引种驯化并取得成功的、经过科学研究和论证确定是安全的物种,可以在规划中有限制地使用。
4.0.6 对退化、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应进行规划恢复,划定生态恢复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和具体修复方案。对于因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染问题,应提出规划治理意见。
4.0.7 规划区的环境保护标准与要求应执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4.0.8 景观环境整治应维护自然山水格局与景观肌理,保护风景环境,延续当地传统景观风貌,提升景观环境品质,突出规划区环境的景观特色。
4.0.9 对于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安全隐患区应进行游览安全控制,划定游人游览区域与非游览区域,制定游览活动与方式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应以采取避让措施为主,并对规划区内的安全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防治措施。
4.0.10 在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等敏感和特别保护区域,应设置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游人安全的监测站点及设施等。

5风景游赏规划
5.1 景源规划

5.1.1 详细规划景源调查评价应在总体规划景源评价的基础上,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挖掘新的景点和景物,摸清新景源的分布、特征、环境等基本情况,进行景源评价;宜将风景资源类型划分至子类,完善景源系统。确定景源在风景名胜区中的作用与地位。
5.1.2 景点规划应明确景点的构成内容、特征;测算主要景点游人容量;确定景点范围内可开展的活动内容;范围大、内容综合的景点明确主、次、配景关系,按照渐进原则组织观赏序列;编制景点规划一览表;提出景点提质和保护措施。
5.1.3 景群、景线规划应明确其景点构成、价值与景观特征,划定范围,组织观赏序列和游览活动,充分展示景群、景线的综合景观特征,并依据总体规划深化相应内容。
5.1.4 景源游赏组织应满足美学和生态原则、游人观赏心理要求;结合景源在游线上的位置与作用等因素,确定景源的观赏点;景源观赏宜远近相结合,一般观赏点视距宜为景源高度2倍以上,重要景点可建设观赏场地。
5.1.5 天景、地景、水景、园景、生景、建筑、胜迹、风物等不同类型景源,应根据其观赏特点,明确观赏内容、观赏方式、游人引导、游人量控制、观赏点设置等;应突出景源的科普教育功能,安排科普教育展示项目与设施。

5风景游赏规划
5.1 景源规划

5.1.1 详细规划景源调查评价应在总体规划景源评价的基础上,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挖掘新的景点和景物,摸清新景源的分布、特征、环境等基本情况,进行景源评价;宜将风景资源类型划分至子类,完善景源系统。确定景源在风景名胜区中的作用与地位。
5.1.2 景点规划应明确景点的构成内容、特征;测算主要景点游人容量;确定景点范围内可开展的活动内容;范围大、内容综合的景点明确主、次、配景关系,按照渐进原则组织观赏序列;编制景点规划一览表;提出景点提质和保护措施。
5.1.3 景群、景线规划应明确其景点构成、价值与景观特征,划定范围,组织观赏序列和游览活动,充分展示景群、景线的综合景观特征,并依据总体规划深化相应内容。
5.1.4 景源游赏组织应满足美学和生态原则、游人观赏心理要求;结合景源在游线上的位置与作用等因素,确定景源的观赏点;景源观赏宜远近相结合,一般观赏点视距宜为景源高度2倍以上,重要景点可建设观赏场地。
5.1.5 天景、地景、水景、园景、生景、建筑、胜迹、风物等不同类型景源,应根据其观赏特点,明确观赏内容、观赏方式、游人引导、游人量控制、观赏点设置等;应突出景源的科普教育功能,安排科普教育展示项目与设施。

5.2 风景建设

5.2.1 自然景点、景物的建设应符合游赏组织需要和风景美学规律,合理选择游赏道路和布置必要的游览休息设施;应尽量避免对自然景点、景物进行加工改造,确实有必要修复的受损部分,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避免造成人工化问题;改善周边植物景观环境时应符合当地原生植被生长规律,增强观赏效果。
5.2.2 现状历史人文景点、景物应明确游览组织安排和景源保护设施要求,清理对历史人文景点、景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尽量避免对历史人文景点、景物改建、扩建、加建;历史建筑修复应保持其真实性和可识别性,保持原用地和建筑的布局与规模;胜迹修复宜维持其真实性和延续性;园景改造应延续原主题和景观特点。
5.2.3 遗址复建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复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其原址、原貌、原规模、原功能和景观空间环境等情况,根据现状情况确定复建方案;复建应具有历史连续性、文化传承性、景观一致性和环境协调性。
5.2.4 新建人文景点、景物应避开生态敏感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域、防洪泄洪区,以建设景观精品为目标,提升审美意境,强化景观特色,丰富游赏内容与游赏体验。
1 游览、休憩等风景建筑选址符合游览需要,须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风景要素统一协调,层数以一层为宜,主景和点景建筑的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2 人文主景建设应论证题材与环境的可行性,布局与选址因地制宜、适应环境,符合空间环境审美要求;体量、色彩、形式、风格、材料等与风景名胜区历史人文环境相适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风景诗画意境。
3 题刻宜选择自然山石、崖壁,题刻应醒目、精炼、具有高度的文学和艺术水平。
4 自然景观专类园可结合风景名胜区景观特点建设,园址避开生态环境优良区域,以自然景观为主,以科普教育、游憩休闲功能为主。
5 文化建筑建设应选择景区适宜地点,宜避开重要景观区、植物集中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地质灾害隐患区等,方便游人到达。

5.3游赏组织

5.3.1 游赏组织应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安排;游线组织;游程安排等基本内容。
5.3.2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览欣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安排;并对欣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
5.3.3 游赏项目安排应选择适于规划区的游赏项目,确定项目类型、名称、选址、范围、游赏方式、游赏内容等,编制游赏项目规划一览表。
5.3.4 游线组织应明确主、次游线,应满足美学原则、游人观赏心理及游览时段变化要求,组织景源游赏序列,确定主、次、配景源,选择景源观赏点。景源观赏宜远近结合,重要景点可建设观赏场地。
5.3.5 游览路线和安排游程应综合车行、自行车、步行、乘船、骑马等各类游览方式来确定。

6设施规划
6.1 服务设施规划

6.1.1 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旅游服务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两部分;旅游服务设施主要由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及其他七类相关设施组成;管理服务设施主要由管理办公、安全和医药卫生三类相关设施组成。风景名胜区内主要服务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和不同人群游览需要。
6.1.2 标示标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风景名胜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标示;在景源入口、观赏点、科普点等明显位置,设置解说性景观设施介绍与景源相关的科普知识、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在景区主要位置、道路重要转折点、重要设施附近等位置设立游览、服务、管理等标示;在有游览安全隐患处及其他需要提示安全的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风景名胜区标示标牌宜进行系列规划、统一样式、规范设置。
6.1.3 风景名胜区内游客中心分为主要游客中心、一般游客中心和城镇游客中心。游客中心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主要游客中心宜设置在风景名胜区主入口附近,一般游客中心可设置在独立景区或次要入口附近,邻近城区、镇区的风景名胜区游客中心可设置于城区、镇区。游客中心的基本功能应包含信息咨询、展示陈列、科普教育、旅游服务、医疗救护等功能。
6.1.4 餐饮、住宿设施布局与建设应结合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服务基地进行设置,其建筑形式应与当地传统民居建筑相协调,建设体量宜小不宜大,建筑高度宜低不宜高,建设风格宜简不宜繁。其植物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6.1.5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邮电所、邮电局宜设置在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服务基地,邮亭宜设置在主要景区出入口等处。
6.1.6 旅游商店、小卖、商亭等购物设施宜设置在游人密集地段,其他购物设施宜集中设置在旅游服务基地,或结合邻近的城区、镇区的商业设施设置。
6.1.7 娱乐设施不宜单独设置,应结合旅游村以上级别的旅游服务基地设施进行建设。对于景区内特色露天表演等设施可结合游赏需求和景区功能设置。
6.1.8 管理办公设施应包含门票售卖、职工办公、风景名胜区管理、医疗救护、应急救援、治安管理等主要功能。管理办公设施宜设置在风景名胜区外或者主要出入口附近。
6.1.9 风景名胜区的安全保障机构宜结合风景名胜区的主入口、管理设施、游客中心设置,或与周边乡村、城镇的安保设施等相结合设置。在风景名胜区内需要警示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等。
6.1.10 风景名胜区应设置独立的医疗救护设施,在游客中心应设置医疗救护点。并结合旅游城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形成医疗救护体系。
6.1.11 服务设施配置及建设规模应根据游人规模、场地条件、景观环境等确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服务设施规模应严格控制,宜小不宜大,其建设总量和设置类别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表6.1.11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要求。

表6.1.11 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类别

设施类型

设施项目

配置指标和要求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

旅行

非机动交通、邮电通讯、机动车船、火车站、机场(对外交通,风景名胜区外)

邮电所面积以30-100m2为宜

游览

标识系统、休憩庇护、环境卫生、宣讲咨询

单座厕所的总面积不宜低于30m2
平均3-5m2设一个厕位(包括大便侧位和小便侧位)
根据游人量推算侧位个数,每个厕位服务300~400人
每座厕所的服务半径:
在入口处、游览主干道及景区人流密集处,服务半径为300m,在游览支路,人流较少的地方,服务半径为500m
入口处必须设置厕所

游客中心以公共服务功能为主(包括信息咨询+展览陈设+视听+讲解服务)。
总面积控制在150~500m2,其中信息咨询20~50m2;展览陈设50~200m2;视听50~200m2;讲解服务10~30m2

坐椅桌: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300—500m;支路、人行道100—200m,登山园路50-100m。
风雨亭、休憩点:结合公共厕所,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500—800m;支路、人行道800—1000m
其他区域根据游人量合理设置休憩庇护场所

饮食

饮食点、饮食店、一般餐厅、中级餐厅、高级餐厅

每座使用面积:
餐馆建筑:3~6m2/座
饮食店建筑:2~4m2/座

住宿

营地、简易旅宿点、一般旅馆、中级旅馆、高级旅馆

综合平均建筑面积:
高级旅馆:85—120m2/间;
中级旅馆:75—85m2/间;
一般旅馆:60—75m2/间;
简易旅宿点:50—60m2/间;
营地(帐篷或拖车及小汽车):占地90—150m2/单元。(每单元平均接待4人)。

购物

小卖部、商亭、市摊集市、商店、银行、金融

旅游商业服务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m2
以小型建筑为主,呈组群或街道式布局,不宜建设大型的集中式商业建筑

小卖部等单个商店的面积以30~100m2为宜

娱乐

艺术表演、游戏娱乐、康体运动,其他游娱文体

小型表演剧场:300~500座
主题剧场:800~1200座
观众厅面积在0.6~0.8m2/座为宜

其他

文博展览、文化活动、观测科研、试验、科教、纪念设施、教学基地、实验林场等

管理服务设施

管理办公

管理办公室、会议、职工食堂、仓库等

单间办公室面积为5~10m2为宜
会议室面积:30m2(小型);60m2(中型)
职工食堂参考饮食店建筑指标

安全

治安机构、安全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公安设施(公安局、派出所等)

治安机构面积以30~80m2为宜

医药卫生

门诊所、医院、救护站、养老院、福利院等

医疗救护点面积以30~80m2为宜

高原等特别地区,可根据情况增设医疗救护设施

6设施规划
6.1 服务设施规划

6.1.1 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旅游服务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两部分;旅游服务设施主要由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及其他七类相关设施组成;管理服务设施主要由管理办公、安全和医药卫生三类相关设施组成。风景名胜区内主要服务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和不同人群游览需要。
6.1.2 标示标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风景名胜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标示;在景源入口、观赏点、科普点等明显位置,设置解说性景观设施介绍与景源相关的科普知识、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在景区主要位置、道路重要转折点、重要设施附近等位置设立游览、服务、管理等标示;在有游览安全隐患处及其他需要提示安全的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风景名胜区标示标牌宜进行系列规划、统一样式、规范设置。
6.1.3 风景名胜区内游客中心分为主要游客中心、一般游客中心和城镇游客中心。游客中心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主要游客中心宜设置在风景名胜区主入口附近,一般游客中心可设置在独立景区或次要入口附近,邻近城区、镇区的风景名胜区游客中心可设置于城区、镇区。游客中心的基本功能应包含信息咨询、展示陈列、科普教育、旅游服务、医疗救护等功能。
6.1.4 餐饮、住宿设施布局与建设应结合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服务基地进行设置,其建筑形式应与当地传统民居建筑相协调,建设体量宜小不宜大,建筑高度宜低不宜高,建设风格宜简不宜繁。其植物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6.1.5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邮电所、邮电局宜设置在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服务基地,邮亭宜设置在主要景区出入口等处。
6.1.6 旅游商店、小卖、商亭等购物设施宜设置在游人密集地段,其他购物设施宜集中设置在旅游服务基地,或结合邻近的城区、镇区的商业设施设置。
6.1.7 娱乐设施不宜单独设置,应结合旅游村以上级别的旅游服务基地设施进行建设。对于景区内特色露天表演等设施可结合游赏需求和景区功能设置。
6.1.8 管理办公设施应包含门票售卖、职工办公、风景名胜区管理、医疗救护、应急救援、治安管理等主要功能。管理办公设施宜设置在风景名胜区外或者主要出入口附近。
6.1.9 风景名胜区的安全保障机构宜结合风景名胜区的主入口、管理设施、游客中心设置,或与周边乡村、城镇的安保设施等相结合设置。在风景名胜区内需要警示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等。
6.1.10 风景名胜区应设置独立的医疗救护设施,在游客中心应设置医疗救护点。并结合旅游城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形成医疗救护体系。
6.1.11 服务设施配置及建设规模应根据游人规模、场地条件、景观环境等确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服务设施规模应严格控制,宜小不宜大,其建设总量和设置类别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表6.1.11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要求。

表6.1.11 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类别

设施类型

设施项目

配置指标和要求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

旅行

非机动交通、邮电通讯、机动车船、火车站、机场(对外交通,风景名胜区外)

邮电所面积以30-100m2为宜

游览

标识系统、休憩庇护、环境卫生、宣讲咨询

单座厕所的总面积不宜低于30m2
平均3-5m2设一个厕位(包括大便侧位和小便侧位)
根据游人量推算侧位个数,每个厕位服务300~400人
每座厕所的服务半径:
在入口处、游览主干道及景区人流密集处,服务半径为300m,在游览支路,人流较少的地方,服务半径为500m
入口处必须设置厕所

游客中心以公共服务功能为主(包括信息咨询+展览陈设+视听+讲解服务)。
总面积控制在150~500m2,其中信息咨询20~50m2;展览陈设50~200m2;视听50~200m2;讲解服务10~30m2

坐椅桌: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300—500m;支路、人行道100—200m,登山园路50-100m。
风雨亭、休憩点:结合公共厕所,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500—800m;支路、人行道800—1000m
其他区域根据游人量合理设置休憩庇护场所

饮食

饮食点、饮食店、一般餐厅、中级餐厅、高级餐厅

每座使用面积:
餐馆建筑:3~6m2/座
饮食店建筑:2~4m2/座

住宿

营地、简易旅宿点、一般旅馆、中级旅馆、高级旅馆

综合平均建筑面积:
高级旅馆:85—120m2/间;
中级旅馆:75—85m2/间;
一般旅馆:60—75m2/间;
简易旅宿点:50—60m2/间;
营地(帐篷或拖车及小汽车):占地90—150m2/单元。(每单元平均接待4人)。

购物

小卖部、商亭、市摊集市、商店、银行、金融

旅游商业服务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m2
以小型建筑为主,呈组群或街道式布局,不宜建设大型的集中式商业建筑

小卖部等单个商店的面积以30~100m2为宜

娱乐

艺术表演、游戏娱乐、康体运动,其他游娱文体

小型表演剧场:300~500座
主题剧场:800~1200座
观众厅面积在0.6~0.8m2/座为宜

其他

文博展览、文化活动、观测科研、试验、科教、纪念设施、教学基地、实验林场等

管理服务设施

管理办公

管理办公室、会议、职工食堂、仓库等

单间办公室面积为5~10m2为宜
会议室面积:30m2(小型);60m2(中型)
职工食堂参考饮食店建筑指标

安全

治安机构、安全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公安设施(公安局、派出所等)

治安机构面积以30~80m2为宜

医药卫生

门诊所、医院、救护站、养老院、福利院等

医疗救护点面积以30~80m2为宜

高原等特别地区,可根据情况增设医疗救护设施

6.2 综合游览交通规划

6.2.1 综合游览交通规划应结合环境条件、游赏需求,组织系统的交通网络,确定合理的交通方式与交通转换节点,测算交通流量,协调与游人容量等关系。
6.2.2 风景名胜区道路选线应符合以下规定:合理组织风景游览,有利引导和疏散游人;顺应地形,减少对地貌的破坏;避开易于塌方等危险地段;预留动物迁徙通道;避让景观与生态敏感地段,减少对风景资源的不利影响。
6.2.3 游览道路系统应优先设置专用车行路、自行车路、步行游览路等,必要时可设置混行路。
6.2.4 专用车行路设置应根据地形条件,结合选用车种确定其路幅宽度、转弯半径与纵向坡度。在地形较陡,植被恢复困难的地区,宜通过选择爬坡性能好的车辆,使道路坡度适当增加以缩短路程,减少对山体的破坏。在坡度大于45°的山体设置道路宜利用单幅单向,有条件宜采用悬架式道路,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植被和利用树木屏挡山体破损面。
6.2.5 混行路应以通过性交通为主。在混行路中的机动车路、自行车路、步行游览路之间应有交通标线分隔。
6.2.6 在风景名胜区游览区域内需要提供观光电瓶车交通的,宜单独设置电瓶车路;需与步行游览路并行的应限制电瓶车的行车速度在15KM/h以下,电瓶车线路应避开景点、景物等游人驻足观赏的路段。
6.2.7 自行车游览路应设置在平缓或缓坡的区域内,其道路坡度宜在5%以内。自行车游览路宜单独设置;不能分设需与步行游览路混行的路段应有标线分隔。单向行驶自行车路宽度大于2.5米。自行车游览路应避开景点、景物等游人驻足观赏的地段,该地段附近应设自行车停靠场地。
6.2.8 步行游览路应结合地形地貌、景源分布确定。主路应串联主要景点与景物,形成重要游览线,宽度大于2米;次路串联其他景点、景物,形成一般游览线,路宽1.5-2米;步行交通量较大或地形坡度较大,在有条件地段应将步行主路分幅设置,每幅路宽控制在3米以内。分幅路段宜分设成坡大路短和坡缓路长两种。
6.2.9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康体运动型步行路应避开主要游览路线,其道路宜设置形成环路,组织单向交通。不同路线的长度与坡度可按不同等级分设,适合不同运动强度的需要。
6.2.10 需要组织水上游览的水域,设置的航线与选择的游船不得影响风景游览环境,其游船码头的设置应避开景点、景物等游览地段。
6.2.11 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应设置游人集散场地,该场地宜选在地形平缓并有相应面积的地带。休息场地应结合步行路设置,并宜与风景观赏点相结合,用地空间有限地段可分散设置。集散场地、休息场地建设应顺应地形与周边自然环境,保留古树名木和大树,采取自然式布置方式。
6.2.12 停车场宜结合风景名胜区、景区出入口、交通转换地选址建设,尽量选择地形平缓地带,或利用坡地建成台地与多层停车场,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根据旅游场所停车位指标标准确定停车场规模与建设范围,每标准停车位面积为30至35平米。停车场应加强乔木绿化,形成绿树掩映的效果。

6.3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6.3.1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给水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综合防灾等规划。可根据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和服务设施布局要求编制供热工程和燃气工程规划。
6.3.2 基础工程设施应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定,确定其控制指标和具体配置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城、旅游镇、旅游村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详细规划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划规范、标准进行编制。
6.3.3 工程设施构筑物、设备的安装和管道布置应避开重要景点和景物,隐蔽设置,必要时应通过植物种植、地形处理等进行遮挡。各种管道宜埋地敷设。
6.3.4 给水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用水量应根据游人数量、服务设施的建筑物性质和用水指标进行预测。散客用水量指标为10~30 L/人.d。其他服务设施用水指标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2 总体规划确定的水源应进一步论证。无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水时,水源应优先选用水量充足、水质较好的地下水或山泉水,其次选用溪流及湖泊等地表水,并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
3 给水系统布置应满足用水要求和安全,应根据地形、设施布局、景观要求、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4 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否则应设置给水处理设施。给水处理设施应靠近主要用水设施,不受洪水威胁、工程地质条件及卫生环境良好。当水压、水量不能保证供水要求和安全时,应设提升泵站和蓄水设施。
5 给水管线应选择经济合理线路,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处,宜沿道路埋地敷设。当埋地敷设施工困难、工程量大必须明设时,应满足景观、安全供水、巡线检修、防冻等要求。给水管道应选择安全可靠、施工方便的给水管材。
6.3.5 排水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的排水体制。
2 生活污水量预测按日用水量的85%~90%计算。
3 雨水设计重现期宜采用1~3年。
4 排水系统布局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应采用压力流。雨水系统宜按照高水高排、就近分散的原则排放。
5 排水管渠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气象及施工条件确定材质、构造基础、管道接口和埋深。
6 景区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当污水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时应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宜集中设置。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工艺应根据受纳水体要求、再生利用确定。污水处理宜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在地质条件允许开挖时应埋地设置。
6.3.6 电力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电源应进行论证和确认。当服务设施分散且规模较小、设置供电线路不经济时应根据当地条件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水能、沼气生物能等能源,但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环境景观质量。应根据建筑负荷分级确定供电电源数量和回路。当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时,一、二级负荷建筑应设置自备电源。
2 用电负荷预测宜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并符合国家和当地的节能要求。

表6.3.6 风景名胜区单位建筑面积用电负荷指标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W/m2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W/m2

旅馆

30~50

办公

40~80

商业

一般:40~80

医疗点

40~70

大中型:70~130

展览建筑

50~80

3 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变配电不宜超过四级。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配变电所宜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用电负荷小且分散时宜选用户外箱式变电站。
4 供电线路宜沿道路埋地敷设,最小深度不小于0.7m,使用有外护层的铠装铜芯电缆。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根数不宜多于8根。在不影响景观情况下可架空明设。
6.3.7 电信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话需求量宜采用单耗指标套算法进行预测,并满足当地电信部门的规定和管理方要求。主要游览道路每隔300~500m宜设置一部公用电话。

表6.3.7 每对电话主线所服务的建筑面积

建筑性质

每对电话主线所服务的建筑面积(m2

备注

宾馆

20~30

每单间客房1对,每套间客房2对

服务中心

40~50

商业

30~40

办公

25~30

休闲娱乐场所

100~120

2 比较集中的服务设施应设置远端模块或程控交换机。采用铜缆或光纤有线接入方式,当用户数较少且有线无法接入或有线接入不经济时应采用无线接入方式。程控用户交换机可按交换设备终期容量的1.2~1.5倍计算。中继线数量可按交换设备用户容量的10%考虑。
3 线路宜采用硬塑料管或混凝土管块埋地敷设,埋深为 0.8~1.2m。主干管道的孔径大于75mm,配线管道孔径大于50mm。管道的管孔数应按终期电缆条数及备用孔数确定,宜与有线电视电缆、广播线路及其他弱电线路共同敷设。
4 根据风景名胜区的性质、服务设施功能和管理需要,可编制无线通讯、安全防范、通信和信息网络、数字化景区、智能管理和多媒体等规划。
6.3.8 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风景名胜区生活垃圾应采用分类收集方式。医疗垃圾应单独收集、处理。主要游览道路100m左右、一般游览道路200~400m应设置一个垃圾废物箱。风景名胜区内不应设置垃圾处理设施,在主要服务建筑附近设置小型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不大小于200m2
2 服务区公厕宜与设在服务建筑内。在给水管道不能到达区域应设置环保生态的免水冲厕所。
6.3.9 综合防灾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类建筑和设施的消防规划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规定。森林入口处应设置防火检查站。配备消防器具和防火通讯网络,设立防火瞭望塔。
2 河湖的防洪规划应执行《防洪标准》(GB 50201)规定,必要时应设置截(排)洪沟。
3 对常见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应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治方式。各类建筑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建设。
4 抗震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及《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设防标准。供水、供电、通讯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应提高一级。在较平坦地段宜设置避震疏散场所,并规划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给水、排水等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7居民点建设规划

7.0.1 位于景区的城区、镇、乡、村(社区)等居民点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1 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深化和完善总体规划中关于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的内容。
2 保护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居民点建设风貌应与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3 体现旅游职能,禁止发展污染风景名胜区环境的工矿企业。
4 根据人口、旅游服务设施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用地条件,按照适量、适建原则,确定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规模与标准。
5 保护民族与民俗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明。
7.0.2 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应选择坡度较缓、工程地质条件适宜、对风景资源和景观环境影响最小的地段,不宜选择坡度大于25%的山地进行建设。新建居民安置点宜与城区、镇(乡)驻地结合。
7.0.3 城区居民点建设应严格控制其建设边界、建设强度,不应向景区、景点延伸发展,建设用地不宜连片发展。应控制建筑高度,提高绿化覆盖率,城区绿地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互通,组织错落有致的建筑天际轮廓线。地块建设布局应紧凑灵活,建筑设计应符合风景美学要求。
7.0.4 镇、乡居民点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建设布局应因地制宜、顺应地形,保留风景资源、自然水体、山体与植被,保护有价值的历史街区与建筑。
2 符合低密度、低强度、低高度、高绿化的建设要求,形成整体建筑景观风貌、体现本地特色,并与自然景观环境融合。
3 加强绿地建设,突出居民点自然风貌特色,与居民点周边的自然植被、水系、农田等相衔接,营造与自然环境相连通的村镇绿地系统。
4 具有旅游服务职能的镇、乡居民点应结合游人规模和旅游服务需要统筹布局,可适当增加建设用地安排旅游服务设施。
5 对于历史名镇和特色乡镇,应保护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维护原空间格局与特色景观风貌。新增旅游设施等建设应不损害其价值、功能、风貌与社会形态。
7.0.5 村庄居民点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因地制宜、顺应地形,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与景观环境。
2 形成整体建筑景观风貌,突出地域特征。应整治卫生环境,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宜设置公共空间,绿化、美化公共空间环境。宜推广立体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塑造乡村田园景观。配备必要的基础工程设施。
3 具有旅游服务职能的村庄居民点,可配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宜结合居民建筑安排,新建旅游服务设施应与原村庄景观风貌相协调。
4 历史名村和特色村庄居民点建设应保护历史建筑,其整治、改建、扩建应延续原建筑形式、建筑空间格局与建筑风貌,维护村庄特色景观风貌。

8用地协调规划
8.1 用地规划

8.1.1 用地分析应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特征和用地适宜性分析,深入分析研究风景游赏与生产生活等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关系,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明确现状土地利用平衡表,并提出土地利用调整的对策和目标。
8.1.2 用地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突出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 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
3 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名胜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8.1.3 用地规划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本分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区用地分类表”确定,采用大类、中类、小类3级分类体系。
2 景区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同时考虑与《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等相关用地分类标准衔接。
3 景区用地分类的代号,大类采用中文表示,中类和小类各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8.1.4 用地适建性与兼容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游览设施用地”(乙)内设施适建性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游览设施与旅游基地分级配置表”的规定控制。
2 城乡建设用地的适建性除满足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的特定要求。
3 “居民社会用地”(丙)可以兼容游览服务功能,设施适建性参照相同区域旅游服务基地的等级要求。
4 “游览设施用地”(乙)可以兼容“风景游赏用地”(甲)功能。
8.1.5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优先扩展甲类用地,严格控制乙类、丙类、丁类、庚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应根据保护规划、景源利用规划、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用地配置规划安排和规划土地利用平衡表。

8用地协调规划
8.1 用地规划

8.1.1 用地分析应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特征和用地适宜性分析,深入分析研究风景游赏与生产生活等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关系,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明确现状土地利用平衡表,并提出土地利用调整的对策和目标。
8.1.2 用地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突出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 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
3 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名胜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8.1.3 用地规划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本分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区用地分类表”确定,采用大类、中类、小类3级分类体系。
2 景区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同时考虑与《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等相关用地分类标准衔接。
3 景区用地分类的代号,大类采用中文表示,中类和小类各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8.1.4 用地适建性与兼容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游览设施用地”(乙)内设施适建性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游览设施与旅游基地分级配置表”的规定控制。
2 城乡建设用地的适建性除满足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的特定要求。
3 “居民社会用地”(丙)可以兼容游览服务功能,设施适建性参照相同区域旅游服务基地的等级要求。
4 “游览设施用地”(乙)可以兼容“风景游赏用地”(甲)功能。
8.1.5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优先扩展甲类用地,严格控制乙类、丙类、丁类、庚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应根据保护规划、景源利用规划、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用地配置规划安排和规划土地利用平衡表。

8.2用地控制

8.2.1 景区用地控制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尊重土地现状自然特征,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根据生态敏感性和景观敏感性,进行资源保护和土地使用的分级利用。
2 因地制宜、随形就势合理利用地形要素和地景素材,不得大范围地改变地形或平整土地,尽量降低地表改变率。应把未利用的废弃地、洪泛地纳入规划优先利用;
3 综合考虑道路交通、水、电、能源、环保、抗灾等基础工程条件,
4 突出景观风貌特色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8.2.2 用地总体控制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保护规划要求进行用地适宜性分析,应明确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和适宜建设的范围,明确规划区的建设条件。
2 通过用地规划控制,实现对资源保护、功能配置、项目建设、基础工程与配套设施等的规划安排,确定用地配置、地块划分、用地分类、适建性与兼容性,明确具体地块的用地范围及土地使用和建设控制的规划要求。
3 用地规划应综合考虑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城乡建设的“五线”控制、视廊及景观空间形态控制等要求。
8.2.3 地块规模应与资源分布状况、地形地貌和用地类型相适应,以利于规划管理和实施,根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以中类为主,尽量细分到小类,并确定地块编码。
8.2.4 土地使用控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地性质范围、建筑总量、容积率、建筑密度、地表改变率、绿地率、后退红线、出入口方位、停车位配置等。
8.2.5 建设控制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定建筑限高、建筑间距、各类建筑的功能性质与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建筑形式、风格、布局、体量、色彩等。明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并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修复、生态恢复、表土回用、地被更新、景观恢复和创意等各项技术措施。
8.2.6 居民点建设控制主要指标应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形式、绿线控制、蓝线控制、紫线控制等内容;符合本规范第7章关于居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符合城市、镇规划相关规定。

9建设布局与设计

9.0.1 对于占地较大、建设量较多或功能综合的旅游服务基地、大型人文景点景群、入口区、较大的工交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景观风貌、规模与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9.0.2 新建项目基址宜选择地质稳定、空间开阔、便于组织游览交通的地段,基址地形不宜变化过大,不宜选址于主要景观视线、景观面以及重要景观区域。
9.0.3 对现状条件的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地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对地质条件和灾害评估报告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应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2 用地内的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原有健壮的乔木应保留利用。
3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建设中。
4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
9.0.4 基址分析应包括景观空间分析,基址与周边景点、景物、观景点的景观视线空间关系与生态影响关系分析,明确景观空间与视线对基址建设规模、布局、建筑高度等的要求。
9.0.5 建设项目应主题明确、功能清晰;人文景点景群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环境,融入自然景观环境。
9.0.6 确定建设项目总体布局形式,改造、扩建类项目应延续已有的特色布局,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划分、景观构想、竖向及地貌、道路交通系统、室外景观环境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规划安排。
9.0.7 建设项目功能划分,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9.0.8 建设项目景观构成应具有整体性、协调性,建筑服从景观,人工建设服从自然环境,建设项目整体上宜隐于风景名胜区自然山水环境。
9.0.9 交通组织应确定景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并确定其规模要求。根据交通功能、人流量、交通量,确定车行和游人路线、宽度、等级,避免人、车互扰。
9.0.10 室外景观环境应包括:景点景物、水系、植物、绿地、雕塑小品、铺装等内容,可借鉴自然风景组织手法,突出自然、简朴、乡土风格;植物种植选用乡土树种,并符合游憩及审美要求。
9.0.11 建筑布局应根据主题功能、地形条件、景观特点、游览需要及工程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提出建筑平面布局和景观效果。服务建筑宜以低层为主,错落变化,借鉴当地传统建筑形式与元素,高度、色彩、体量与自然环境协调。
9.0.12 竖向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留有价值的地貌景观;随山就势、因地制宜布置建设内容,严禁开山采石、乱挖滥填,保护地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将土方量减至最少;提出最高水位、最低水位、主要建筑底层和室外地坪、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等竖向控制内容;
9.0.13 建设项目应编制经济技术指标表,其项目和计量单位应符合表9.0.13规定。

表9.0.13 经济技术指标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 值

所占比重(%)

规划总用地

hm2

1.建筑用地

功能建筑

hm2

游憩建筑

hm2

2.绿化用地

hm2

3.道路用地

hm2

4.风景用地

hm2

总建筑面积

m2

10成果规定

10.0.1 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四个部分。规划文本可含规划图纸。专题研究报告汇编可作为规划附件。
10.0.2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用词应简练准确。
10.0.3 规划图纸应采用先进技术绘制,做到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编制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
10.0.4 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应符合表10.0.4的规定。

表10.0.4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图纸规定

图纸资料名称

比例尺

图纸基本内容

规划区面积(km2)

10以下

10-30

30以上

1.现状图(包括综合现状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现状风景资源、居民点与人口、旅游服务基地与设施、综合交通与设施、工程设施、用地、建筑、功能区划等内容

2.总平面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风景资源、旅游服务设施、居民社会、综合交通与设施、功能或保护区划、建设项目等内容

3.区位分析图

1:10000~1:25000

1:25000~1:50000

1:50000~1:100000

在风景名胜区的位置、周边交通分析、景区与游览关系分析等内容

4.用地分析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遥感GIS分析、用地评价、适建性分析等内容

5.景点规划图

1:1000

1:1000

1:1000

景物、保护范围、控制范围、观赏序列等内容

6.风景游赏规划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景区景群景点、游览路线、活动项目、游赏组织、观赏序列等内容

7.风景保护培育规划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保护区域细分、遗产遗迹、传统建筑、古树名木、特别景观、生态环境、生物景观、动植物保护等内容

8.道路交通规划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出入口、车行游览道路、步行游览道路、木栈道、自行车道、路桥、汀步、旅游码头、停车站场等交通设施内容

9.基础工程规划图

1:2000~1:5000

1:5000~1:10000

1: 10000~1:20000

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内容

10.土地利用规划图

1:2000~1:5000

1:5000~1:10000

1: 10000~1:20000

按照风景名胜区用地小类具体划分用地

11.项目规划图

1:2000~1:5000

1:5000~1:10000

1: 10000~1:20000

包括生态恢复、环境整治、植物保护、游线建设、景点恢复与营建、旅游设施建设、居民点搬迁改造、后续规划等各方面的具体项目

12.重要节点规划图

1:1000~1:2000

1:1000~1:2000

1:2000~1:5000

平面、竖向、小品、种植等规划内容意向

13.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

1:200~1:500

1:200~1: 500

1:200~1:500

建筑布局、建筑效果方案

10.0.5 在规划图纸的基础上,需要编制规划控制分图图则时。应表明以下主要内容:
1 地块所处的位置。
2 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地块编号。
3 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及主要控制指标。
4 配套设施的位置及范围。
5 道路红线宽度、道路长度、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红线后退距离、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交叉点坐标与标高、公交站、停车场、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人行过街天桥与地道)。
6 绿地控制要求。
7 工程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工程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要求。
8 其他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9 风景环境设计要点。
以上内容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10.0.6 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目标、规划技术路线,解释说明规划文本和规划内容。
10.0.7 规划文本和说明书应采用A4版式制作;规划图纸成果可采用A4式版或A3版式制作,与A4版规划文本合订成册。规划图纸为A3版的,图纸可以折叠并与规划文本装订成A4版规格,也可以单独装订图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

GB/××××× -201X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进行编制工作。
为了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科研、院校和管理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对需要说明的条文的制定依据和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说明。
本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编制组。

1 总则

1.0.1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群众对于通过旅行游览,实现拥抱自然、开拓见识、陶冶情操的精神需求越来越突出,风景名胜区是满足人民群众这一精神需要的最重要载体,因而需要风景名胜区与时俱进,不断丰富自身内涵,发展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内容;其次,现阶段旅游快速发展,旅游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有的还与风景名胜区资源属性存在相悖之处,需对这些开发建设进行引导和协调;再次,很多风景名胜区内居民较多,有较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部分风景名胜区与城市关系紧密,城市开发建设有侵占、破坏风景资源的倾向,这需要通过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城景关系、景民关系。因此,风景名胜区在风景、旅游、居民社会三个方面都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促使风景名胜区要相应提高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水平,使之精细而实效,能够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提高利用与建设水平、促进风景名胜区发展、协调多方需求,这单纯依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不够的,还需要编制下层次的详细规划,这也是目前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需求越来越多的原因。
从目前编制的众多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看,不论是规划名称、范围选取、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还是编制主体和编制单位水平,都千差万别,使得详细规划编制既不规范也不科学。因此,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有三,一是使得详细规划能够完整的延续总体规划要求,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指导性;二是科学保护风景资源,规范风景资源利用方式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行为,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促使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提高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水平。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地方政府自行设立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国家现有的其他保护地如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由于其资源特征、功能作用等与风景名胜区非常相似,可以参考本规范执行。
1.0.3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符合严格保护、统筹规划、低碳节能的原则,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对总规要求进行深化与完善,统筹协调资源保护、景观展示、功能布局、设施建设、居民调控、规模与容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并根据现状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项内容,促进风景名胜区科学、可持续发展,实现风景名胜区的有效保护。规划应达到几个基本目标:保护景源与环境,突出景源特色,提升景源价值,指导后续的工程设计,提升风景名胜区服务水平,有利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1.0.4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针对资源保护、景源利用、设施与居民点建设等方面内容,随着社会及风景名胜区自身发展,此三大方面内容都需逐步深化管理,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地区需要进行特别保护、利用与建设,这些地区就是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
风景名胜区包含生态保护、景源游赏、旅游服务、管理服务、居民社会发展等多项内容,一般景区包含其中两项以上内容,有时服务设施与居民点也相对独立。为避免专注某一项内容,而忽视风景名胜区其他内容,使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得不到全面发挥或者损害其他功能,本规范要求详细规划范围以总体规划确定的景区为基本编制单元,也可以几个景区组合在一起编制详细规划,不应就景区中的某一部分、某一项目单独编制详细规划,但独立或有一定规模的服务设施集中区、居民点及特别地段可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对于总体规划确定的景区之外的范围,也应按照景区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研究、布局规划区内的各项内容。
为了避免出现管理依据矛盾、重复建设等问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同一地块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同一规划期内不得重叠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若有其他类型法定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范围重叠,则重叠部分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要求。
1.0.5 本条所列内容是详细规划时应综合考虑的基本内容,当规划区内容与功能相对较少时,可相应减少规划内容。当因实际情况需要时,可增加与风景名胜区相关的其他内容。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可包括修建性和控制性规划内容,具体编制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存在很大差异,其既包含自然环境内容又包括人工建设内容,既针对景观类用地又针对建设类用地,规划范围有时很大有时又很小,有的内容达到控制性深度即可用于管理,有的内容需达到修建性深度方可。因此,不参照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但可参照其有关内容深度的划分,详细规划的不同内容可视实际需要分别达到控制性和修建性深度。当需落实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建设行为时,应重点强调修建性内容,如游线建设、景点建设、游览活动、游路及其他游览服务设施建设、保护设施建设、实施性项目建设等;当需要引导、控制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建设行为,落实保护规定时,可重点强调控制性内容,如独立或有一定规模的服务设施集中区、城乡居民点、建设区周边的保护区域及其他特别地段等,主要明确用地性质,划定建设控制范围,提出建设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
1.0.6 详细规划首先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风景名胜区常涉及规划、建设、旅游、文物、林业、农业、土地、环保、交通、水利、海洋等众多相关行业部门,常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密切相关,因此亦应符合相应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 一般规定

3.0.1 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首先应收集上位总体规划的资料,对于其他相关法定规划尤其是总体规划亦应收集以便就相关内容进行协调。基础资料收集可参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应当具备自然与资源、人文与经济、设施与基础工程、土地利用、建设与环境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基础资料,这是科学、合理地制定详细规划的基本保证。基础资料收集包括文字、图纸、声像资料等。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详尽分析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关系,明确总体规划对规划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其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地段不同于一般地区,有更高的布局、建设、景观、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需要因地制宜、随形就势,突出风景特性,因此,对生态环境、地形地貌、游览条件、用地条件、建筑、植物、基础工程设施等现状条件要仔细分析,综合论证,应总结规划区的特点、指出发展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确定发展方向与重点、落实到具体用地,只有这样做好基础性调查研究,才能综合把握好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特点,做出好的规划成果。
3.0.2 规划区的定性是规划的基本内容,风景名胜区多样的功能与地域空间决定了不同规划区其属性有差异,尤其是在确定具体建设时定性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规划区定性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规划区类型等三方面内容。其中风景特征应与总体规划对规划区的评价一致,主要功能需针对规划区在风景名胜区中的区位、资源价值、地位及自身优劣势条件来确定,规划区类型可以是景区类型或功能区类型。
3.0.3 详细规划对功能、空间、用地的布局安排更加细致,功能与空间、用地更加具有对应性,详细规划的整体布局将是设计与建设的前提条件,因此,规划布局应功能组织清晰、空间关系合理,各部分有机关联,用地能够突出风景资源特色与主体功能,这是规划区能够保护好、发展好的基本条件之一。
3.0.4~3.0.5 容量控制是详细规划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容量控制包括人口容量控制和建设容量控制两方面。人口包括游人容量与规模、居民人口、服务人口三部分,人口容量测算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要求。风景名胜区建设包括为居民服务的城乡建设和为游人服务的设施建设两部分,其建设容量测算需同时符合城乡发展需要和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游览观赏、景观美学的要求。
3.0.6 本条主要针对面积非常大且功能综合或地域空间独立的景区,这类景区的上位总体规划往往对景区详细规划的指导作用有限。因此需要在编制详细规划前研究景区的总体布局,重点对功能区划、风景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等内容进行研究,以利于落实、深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指导详细规划编制。
3.0.7 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一般具有特殊的选址、建设要求,稍有不慎,容易对风景名胜区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应通过详细规划直接落实,必须专门论证或编制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
3.0.8 详细规划的规划期同总体规划一致。由于详细规划以景区为基本编制单元,其内容一般较综合,因而其实施也将根据轻重缓急和实际需要逐步展开,为此需编制详细规划实施的行动计划,确定分阶段实施的目标、重点内容、具体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等,估算投资额。同时编制规划实施项目库,明确其性质、内容、位置、规模、规划设计要求等,加强景区保护与建设管理。

4保护规划

4.0.1 保护规划应延续并细化总体规划的保护规定和要求,应根据规划的自身资源特征和现状条件,从资源保护、生态恢复、环境整治、游览引导、建设控制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强、利于管理实施的具体保护措施。
4.0.2 景点、景物、特色景源、历史古迹等主要用于游览观赏的风景资源,以保护为主。景点、景物除保护其主体外,还应根据其资源特点和观赏视线等因素,划定一定的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与规定,可与景点规划结合。对于特色景源,可从其整体的游览、保护出发,制定游览、设施建设、景观保护等方面的保护规定。对于历史古迹,还应参考文物保护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制定针对性的保护规定进行特别保护管理。
4.0.3~4.0.5 除主要用于游览观赏的风景资源外,对规划区内其他风景资源也应加强保护,包括珍稀动植物及其生境、特色植物景观、古树名木等珍贵的自然资源,古树名木宜设置观赏解说牌,说明其科、属、种及分布区域、生长习性、生长过程、生态环境价值、利用价值、观赏特性等。防止外来物种侵害本地物种,在规划中应开展专门的调查研究,提出保护措施,并可开展专项保护规划。
4.0.6~4.0.7 生态与环境保护是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自然生态系统退化、受破坏较轻的,宜以减少人为压力、自然恢复为主;对于退化、受破坏严重的,应制定人工干预措施和生态工程技术措施;对于开山采石等人工造成的生态破坏,应采取人工修复技术措施;不能修复的,应采取措施改善受损景观。环境保护应符合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的具体规定。
4.0.8 景观环境整治应在延续原景观肌理的基础上,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保留特色建筑物、构筑物,可增加点景建筑,整治不便拆除且景观风貌需要改造的建筑,并与当地传统景观风貌相协调,同时增强自然植物景观营造,突出规划区的自然景观特色。此外,还应提出改善环境卫生、去除污染和污物的工程技术措施。
4.0.9 总体规划划定的景区范围不都是游人可进入游览的区域,在详细规划中应根据游览安全情况对游人游览区域与非游览区域进行区分,游人游览区域也应制定游览活动与行为规定,避免出现因过度游览造成的景源破坏。对于存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坠石、沼泽、悬崖等安全隐患的区域,宜在游览安排中避让;对不能避让的安全隐患,规划应提出可行的技术防治措施,保障游览安全。
4.0.10 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是风景名胜区资源分布的核心区域,为切实保护好资源环境,应根据动植物的生境特点、环境保护要求、史迹保护要求等,在适当地段设置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游人安全的监测站点及设施。监测站点及设施应根据适用原则,控制等级与规模。

5风景游赏规划
5.1 景源规划

5.1.1 详细规划阶段应在总体规划风景资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与评价,挖掘新的景点和景物,形成完善的景源系统,服务于景区游览;景源分类可参考《风景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实施手册》分至小类。此外,应评价规划区景源在风景名胜区中的作用与地位,作为规划区保护与利用方式、功能安排的判断依据之一。
5.1.2 景点规划应为景源保护实际管理提供针对性内容,包括构成内容、特征、范围、游人量控制、活动限制、景点提质等内容,并编制景点规划一览表。对于范围大、内容综合的景点应进行风景观赏序列组织安排。
5.1.3 景群、景线规划主要是为了引导游人观赏,应充分展示景源、景线的综合景观特征。
5.1.4 景源观赏是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功能,观赏点视距选择为景源高度2倍以上符合室外景源审美观赏的特点。自然景点因与自然环境融合,远观更能体现其组合环境特征,适宜近观的也可设置观赏场点或场地;人文景点除欣赏其风貌特点,更宜近距离细品、深入了解。
5.1.5 自然景源以观光游览、审美欣赏、科普教育为主,人文景源以文化体验、审美欣赏、教育学习为主,因而不同类型景源在观赏点设置、观赏内容、游人引导、游人量控制等方面要求各有差别,应从保护景源、突出分类型观赏特点出发,在规划中根据这些差别落实具体的规划内容与措施要求。此外,科普教育作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功能之一,应通过景源观赏利用展示出来。
天景天象景源规划应确定景象出现的观赏季节、时间时段、观赏区域位置以及最佳观赏时间,需要过夜的可安排简易住宿设施,控制合理游人量;地景游赏应以自然游览、审美欣赏、科普教育为主,按游览需要纳入游线,规划确定最佳观赏点、线;水景游线设置应能展示泉、潭、瀑、湖、溪、河、涧等系列水景景观,注重对水景欣赏的感观体验,闻、观、戏、品、赏相结合,海域的游赏利用结合海湾沙滩开展海滨游览、海水泳浴,结合基岩岬角选择最佳观赏视点,欣赏岸景,远观海景,可选择海上游线,拓展海上游览体验;园景规划应重点突出游览主题,突出历史、文化、民俗、建筑、环境与景观特色;生景观赏规划应突出游赏、科普和保护相结合的特点。生物景观应选择最佳的观赏季节引导游人观赏,选择适当的游线,配置必要的科普和保护设施;组织建筑景观游线应展现建筑风貌与特色、建筑文化、科技和历史演变,突出建筑审美欣赏和科普教育功能,应满足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建筑空间容量、审美环境要求,合理控制瞬时游人量和总(日)游人量;胜迹景观规划应突出保护功能,遗址遗迹以保存现状为主,展示历史价值、演变过程、文化特征、社会作用以及相关典故与人物等胜迹景观;对神话传说、历史故事等风物景源规划可结合在相应的景点与游线中加以组织和展示,地方物产欣赏品尝则与相应的旅游活动、旅游服务结合,合理安排在游程之中;节庆文化宜加强游人的参与性和安全性措施。

5风景游赏规划
5.1 景源规划

5.1.1 详细规划阶段应在总体规划风景资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与评价,挖掘新的景点和景物,形成完善的景源系统,服务于景区游览;景源分类可参考《风景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实施手册》分至小类。此外,应评价规划区景源在风景名胜区中的作用与地位,作为规划区保护与利用方式、功能安排的判断依据之一。
5.1.2 景点规划应为景源保护实际管理提供针对性内容,包括构成内容、特征、范围、游人量控制、活动限制、景点提质等内容,并编制景点规划一览表。对于范围大、内容综合的景点应进行风景观赏序列组织安排。
5.1.3 景群、景线规划主要是为了引导游人观赏,应充分展示景源、景线的综合景观特征。
5.1.4 景源观赏是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功能,观赏点视距选择为景源高度2倍以上符合室外景源审美观赏的特点。自然景点因与自然环境融合,远观更能体现其组合环境特征,适宜近观的也可设置观赏场点或场地;人文景点除欣赏其风貌特点,更宜近距离细品、深入了解。
5.1.5 自然景源以观光游览、审美欣赏、科普教育为主,人文景源以文化体验、审美欣赏、教育学习为主,因而不同类型景源在观赏点设置、观赏内容、游人引导、游人量控制等方面要求各有差别,应从保护景源、突出分类型观赏特点出发,在规划中根据这些差别落实具体的规划内容与措施要求。此外,科普教育作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功能之一,应通过景源观赏利用展示出来。
天景天象景源规划应确定景象出现的观赏季节、时间时段、观赏区域位置以及最佳观赏时间,需要过夜的可安排简易住宿设施,控制合理游人量;地景游赏应以自然游览、审美欣赏、科普教育为主,按游览需要纳入游线,规划确定最佳观赏点、线;水景游线设置应能展示泉、潭、瀑、湖、溪、河、涧等系列水景景观,注重对水景欣赏的感观体验,闻、观、戏、品、赏相结合,海域的游赏利用结合海湾沙滩开展海滨游览、海水泳浴,结合基岩岬角选择最佳观赏视点,欣赏岸景,远观海景,可选择海上游线,拓展海上游览体验;园景规划应重点突出游览主题,突出历史、文化、民俗、建筑、环境与景观特色;生景观赏规划应突出游赏、科普和保护相结合的特点。生物景观应选择最佳的观赏季节引导游人观赏,选择适当的游线,配置必要的科普和保护设施;组织建筑景观游线应展现建筑风貌与特色、建筑文化、科技和历史演变,突出建筑审美欣赏和科普教育功能,应满足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建筑空间容量、审美环境要求,合理控制瞬时游人量和总(日)游人量;胜迹景观规划应突出保护功能,遗址遗迹以保存现状为主,展示历史价值、演变过程、文化特征、社会作用以及相关典故与人物等胜迹景观;对神话传说、历史故事等风物景源规划可结合在相应的景点与游线中加以组织和展示,地方物产欣赏品尝则与相应的旅游活动、旅游服务结合,合理安排在游程之中;节庆文化宜加强游人的参与性和安全性措施。

5.2 风景建设

5.2.1 自然景点、景物是天然生成,其观赏价值在于其自然性、美学性及其周边环境的烘托,因而自然景点、景物需避免人工改造,可通过游赏道路、观赏点的设置便于游人欣赏。
5.2.2 历史人文景点、景物建设主要包括历史建筑修复、胜迹修复、园景改造等内容,应加强历史人文景点、景物的本体维护,完善解说系统和配套服务设施,整治周边环境。
5.2.3 遗址复建需谨慎,复建前应进行专题研究。遗址复建必须尊重历史、保护文化、承袭传统、体现价值、合理利用,促使传统文化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并与自然景观环境协调统一。遗址复建可采取新旧分开的方式,保留原遗址遗迹,复建方式可采取原貌建设、微缩展示或数字复原展示等方式。
5.2.4 新建人文景点、景物应精心选址,起到丰富游赏内容与游赏体验、完善游览体系的作用。新建人文景点、景物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状地形巧妙布局,尽量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应充分与当地的地域特征相结合,在形式、体量、造型方面应具备典型地域特征,注重观赏性;材料宜选用自然材质,景观形象应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符合美学要求。其中文化建筑可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普馆等。

5.3 游赏组织

5.3.1 游赏组织是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重要内容,风景名胜区的美丽风景需要通过游赏项目、游线、游程等的组织安排才能更好的予以展示,更好的发挥风景名胜区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功能。
5.3.2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是运用审美能力对景观实施具体的鉴赏和理性分析,并探讨与之相适应的人为展示措施和具体处理方法。包括对景物素材的属性分析,对景物组合的审美或艺术形式分析,对景观特征的意趣分析,对景象构思的多方案分析,对展示方法和观赏点或欣赏点的分析。在这些过程中,常常形成不少的景观分析图,或综合形成一种景观地域分区图,以此提示某个风景名胜区所具有的景感规律的赏景关系,并蕴含着规划构思的若干相关内容。
5.3.3 根据规划区的风景资源、空间环境特征和功能需求,选择适于规划区的游赏项目,落实具体地点、游赏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要求。
5.1.4 游线组织需从风景名胜区整体游赏组织考虑,明确规划区在风景名胜区游赏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规划区内景源观赏统筹安排,规划具体游览路线,精心组织主要游线和专项游线,突出规划区景观特色。重点从满足美学原则、游人观赏心理及游览时段变化要求出发,组织景源游赏序列,确定主、次、配景源,选择景源观赏点,给游人以良好的游赏体验。
5.3.5 车行、步行、乘船、骑马等各类游览方式,所需游览时间不同,游览体验差异很大,应进行多样化组合,安排多样化的游览路线和游程,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游赏取向人群的需要。其中游程可按半天、1天、2天和2天以上等安排。

6设施规划
6.1 服务设施规划

6.1.2 徽志标示是风景名胜区的身份标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入口明显位置必须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教育也是景源的重要功能,应通过在规划中落实解说牌、标志牌、辅助景观小品等内容,增强风景名胜区的科普与文化教育功能。风景名胜区的其他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风景园林标识标准的相关规定。
6.1.3 游客中心的信息咨询主要为游人提供包含风景名胜区概况、景区景点、游览线路、服务设施等,咨询形式可分为问询式咨询和自助式查询。科普教育和展陈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演变、资源特点及保护意义等,展陈对象可以模型、图片、标本和实物为主。视听是风景名胜区展示功能的一种补充形式,包括电影、数字多功能光盘(DVD)、幻灯片、投影等。旅游服务包括旅游商品、导游解说、文化娱乐等内容。医疗救护是为游人突发疾病与突发事件救援服务。
6.1.4 风景名胜区的餐饮、住宿设施选址要考虑后期建筑施工、水电供应、货物运输相对不便等问题,也要注意游人在不同海拔高度用餐、购买饮料、住宿的意愿;因山地缺少适宜建设用地,餐饮、住宿设施选址对游览线路、居民点、景点的依托性更强;因此山地设置的餐饮、住宿设施选址与建设,应依据山地的地形地貌条件,建设与管理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建筑与风景的互融性,避开灾害易发与不利于建设地段,避免对风景资源和观景视线的破坏。
6.1.11 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型服务设施的建议规模的设定主要以相关规范标准及风景名胜区规划中的经验规模数据作为参考。

表6.1.11 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类别

设施类型

设施项目

建设规模控制参考数据

推荐指标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

旅行

非机动交通、邮电通讯、机动车船、火车站、机场(对外交通,风景名胜区外)

游人达到10000人—15000人:设邮电所,用地面积22—34m2/千人
游人达到30000人—50000人:设邮电局,用地面积25—50m2/千人
邮电局:建筑面积60-80m2/千人(日平均游人量)
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邮电所面积以30-100m2为宜

游览

标识系统、休憩庇护、环境卫生、宣讲咨询

15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4:6
10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4:6
6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5:5
2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5:5
参考《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GB/T 18973-2003

1、独立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分为三类:
1)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平均5-7m2设一个大便厕位)
2)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平均3-5 m2设一个大便厕位)
3)其他街道和区域应设置三类公共厕所(平均3 m2设一个大便厕位)
2、附属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分为二类:
1)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
2)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和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3、活动式公共厕所按其结构特点和服务对象应分为组装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9×(1.2—1.4))、单体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9×(1.2—1.4))、汽车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9×(1.2—1.4))、拖动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85×(1—1.2))和无障碍厕所(大便厕位面积3m2以上)五种类别。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满足节假日或大型活动对辅助设施的需要。
参考《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GJJ14-2005

独立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宜在80m2/座左右,可根据用地实际情况上下浮动。(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平均3-5 m2设一个厕位(包括大便侧位和小便侧位)

根据游人量推算侧位个数,每个厕位服务300~400人

每座厕所的总面积不宜低于30m2

每座厕所的服务半径:
在入口处、游览主干道及景区人流密集处,服务半径为300m,在游览支路,人流较少的地方,服务半径为500m
入口处必须设置厕所

游客中心规模:应包含功能(信息咨询+展览陈设+视听+讲解服务),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确定
游客中心的规模、功能、配套设施、开发状况要与风景名胜区的级别和人流量相匹配,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项目内容。
游客中心设计按瞬时最高游人容量合理确定各主要技术指标,瞬时最高观众容量宜取5平方米/人
参考《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CJJ/T173-2012》

游客中心以公共服务功能为主,包括(信息咨询+展览陈设+视听+讲解服务),总面积控制在150~500m2。其中信息咨询20~50m2;展览陈设50~200m2;视听50~200m2;讲解服务10~30m2

坐椅桌: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300—500m;支路、人行道100—200m
风雨亭、休憩点:结合公共厕所,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500—800m;支路、人行道800—1000m
其他区域根据游人量合理设置休憩庇护场所

坐椅桌: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300—500m;支路、人行道100—200m
风雨亭、休憩点:结合公共厕所,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500—800m;支路、人行道800—1000m
其他区域根据游人量合理设置休憩庇护场所

饮食

饮食点、饮食店、一般餐厅、中级餐厅、高级餐厅

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餐馆建筑:一级餐厅(高级):1.3m2/座;二级餐厅(中级):1.1m2/座;三级餐厅(一般):1m2/座
饮食店建筑:一级饮食店:1.3m2/座;二级饮食店:1.1m2/座
参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最小总建筑面积:
一级餐馆:4.5m2/座;二级餐馆:3.6m2/座;三级餐馆:2.8m2/座;一级食堂:3.2m2/座,二级食堂:2.3m2/座
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5】 饮食建筑

每座使用面积:
餐馆建筑:3~6m2/座
饮食店建筑:2~4m2/座

(注:目前餐厨比为1:1.1,考虑满足未来发展需求,故指标适当提高)

住宿

简易旅宿点、一般旅馆、中级旅馆、高级旅馆、豪华旅馆

旅馆建筑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参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综合平均建筑面积:一级旅游旅馆:84—100m2/间;二级旅游旅馆:78—80m2/间;三级旅游旅馆:68—72m2/间;四级旅游旅馆:50—56m2/间。
参考《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

规模:
总面积:一级旅馆:86m2/间;二级旅馆:78m2/间;三级旅馆:70m2/间;四级旅馆:54m2/间
小型招待所:床位<300个,面积13—16m2/床;中型招待所:床位300—500个,面积14—18m2/床;大型招待所:床位500—800个,15—20m2/床。
小型旅馆(中低档&超豪华):客房<200间;中型旅馆(中档&豪华):200—500间;大型旅馆(豪华):500—1000间;特大型(超豪华):>1000间
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4】 旅馆
营地(帐篷或拖车及小汽车):每个单元占地面积90m2(法国),120—150m2(德国),150m2(荷兰)。每单元平均接待4人。
参考《旅游与游憩规划设计手册》

综合平均建筑面积:
一级旅游旅馆:85—120m2/间;
二级旅游旅馆:75—85m2/间;
三级旅游旅馆:60—75m2/间;
四级旅游旅馆:50—60m2/间。
营地(帐篷或拖车及小汽车): 90—150m2/单元。(每单元平均接待4人)

购物

小卖部、商亭、市摊集市、商店、银行、金融

大型商业建筑:>5000m2
中型商业建筑:1000~5000m2
小型商业建筑:<1000m2
普通营业厅面积:1.35m2/人
参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选取专业商店建筑面积为参考值)

单个商店的面积平均在 90 ~ 130 平方米为宜

小型商店建筑面积<3000m2;中型商店建筑3000—15000m2;大型商店建筑>15000m2
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5】 百货商店

商业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m2
以小型建筑为主,呈组群或街道式布局,不宜建设大型的集中式商业建筑

小卖部等单个商店的面积以30~100m2为宜

娱乐

艺术表演、游戏娱乐、康体运动,其他游娱文体

按住宿床位:
文娱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0.1~ 0.2 平方米 / 床
游乐性建筑的面积可按 0.2 平米 / 床的指标进行估算。

小型表演剧场:300~500座
主题剧场:800~1200座
观众厅面积在0.6~0.8m2/座为宜

建筑总用地指标:甲等5-6m2/座
乙等3-4m2/座
丙等2-3m2/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其他

文博展览、文化活动、观测科研、试验、科教、纪念设施、教学基地、实验林场等

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m2
建筑密度控制在30~35%以下

管理服务设施

管理服务设施

管理办公

管理办公室、会议、职工食堂、仓库等

类: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使用年限100年或50年,耐火等级:一级
二类:重要办公建筑,使用年限50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三类:普通办公建筑,使用年限25年或50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参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
管理办公总面积指标控制:<10m2/人

单间办公室面积为5~10m2为宜
会议室面积:30m2(小型);60m2(中型)
职工食堂参考饮食店建筑指标

安全

治安机构、安全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语、公安设施(公安局、派出所等)

游人达到1000—3000人设治安联防站
游人达到30000—50000人设派出所
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治安机构面积以30~80m2为宜

医药卫生

门诊所、医院、救护站、养老院、福利院等

综合医院:80~130m2/床
30000人~50000人:医院(200~300床),门诊所
10000人~15000人:卫生站
医疗等设施的总的建筑主面积可按0.2m2/床的指标进行估算。
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特别地区可以特别对待,如高原地区,可根据情况增设医疗救护设施等

医疗救护点面积以30~80m2为宜

高原等特别地区,可根据情况增设医疗救护设施

6设施规划
6.1 服务设施规划

6.1.2 徽志标示是风景名胜区的身份标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入口明显位置必须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教育也是景源的重要功能,应通过在规划中落实解说牌、标志牌、辅助景观小品等内容,增强风景名胜区的科普与文化教育功能。风景名胜区的其他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风景园林标识标准的相关规定。
6.1.3 游客中心的信息咨询主要为游人提供包含风景名胜区概况、景区景点、游览线路、服务设施等,咨询形式可分为问询式咨询和自助式查询。科普教育和展陈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演变、资源特点及保护意义等,展陈对象可以模型、图片、标本和实物为主。视听是风景名胜区展示功能的一种补充形式,包括电影、数字多功能光盘(DVD)、幻灯片、投影等。旅游服务包括旅游商品、导游解说、文化娱乐等内容。医疗救护是为游人突发疾病与突发事件救援服务。
6.1.4 风景名胜区的餐饮、住宿设施选址要考虑后期建筑施工、水电供应、货物运输相对不便等问题,也要注意游人在不同海拔高度用餐、购买饮料、住宿的意愿;因山地缺少适宜建设用地,餐饮、住宿设施选址对游览线路、居民点、景点的依托性更强;因此山地设置的餐饮、住宿设施选址与建设,应依据山地的地形地貌条件,建设与管理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建筑与风景的互融性,避开灾害易发与不利于建设地段,避免对风景资源和观景视线的破坏。
6.1.11 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型服务设施的建议规模的设定主要以相关规范标准及风景名胜区规划中的经验规模数据作为参考。

表6.1.11 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类别

设施类型

设施项目

建设规模控制参考数据

推荐指标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

旅行

非机动交通、邮电通讯、机动车船、火车站、机场(对外交通,风景名胜区外)

游人达到10000人—15000人:设邮电所,用地面积22—34m2/千人
游人达到30000人—50000人:设邮电局,用地面积25—50m2/千人
邮电局:建筑面积60-80m2/千人(日平均游人量)
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邮电所面积以30-100m2为宜

游览

标识系统、休憩庇护、环境卫生、宣讲咨询

15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4:6
10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4:6
6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5:5
2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5:5
参考《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GB/T 18973-2003

1、独立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分为三类:
1)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平均5-7m2设一个大便厕位)
2)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平均3-5 m2设一个大便厕位)
3)其他街道和区域应设置三类公共厕所(平均3 m2设一个大便厕位)
2、附属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分为二类:
1)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
2)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和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3、活动式公共厕所按其结构特点和服务对象应分为组装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9×(1.2—1.4))、单体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9×(1.2—1.4))、汽车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9×(1.2—1.4))、拖动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85×(1—1.2))和无障碍厕所(大便厕位面积3m2以上)五种类别。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满足节假日或大型活动对辅助设施的需要。
参考《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GJJ14-2005

独立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宜在80m2/座左右,可根据用地实际情况上下浮动。(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平均3-5 m2设一个厕位(包括大便侧位和小便侧位)

根据游人量推算侧位个数,每个厕位服务300~400人

每座厕所的总面积不宜低于30m2

每座厕所的服务半径:
在入口处、游览主干道及景区人流密集处,服务半径为300m,在游览支路,人流较少的地方,服务半径为500m
入口处必须设置厕所

游客中心规模:应包含功能(信息咨询+展览陈设+视听+讲解服务),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确定
游客中心的规模、功能、配套设施、开发状况要与风景名胜区的级别和人流量相匹配,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项目内容。
游客中心设计按瞬时最高游人容量合理确定各主要技术指标,瞬时最高观众容量宜取5平方米/人
参考《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CJJ/T173-2012》

游客中心以公共服务功能为主,包括(信息咨询+展览陈设+视听+讲解服务),总面积控制在150~500m2。其中信息咨询20~50m2;展览陈设50~200m2;视听50~200m2;讲解服务10~30m2

坐椅桌: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300—500m;支路、人行道100—200m
风雨亭、休憩点:结合公共厕所,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500—800m;支路、人行道800—1000m
其他区域根据游人量合理设置休憩庇护场所

坐椅桌: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300—500m;支路、人行道100—200m
风雨亭、休憩点:结合公共厕所,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500—800m;支路、人行道800—1000m
其他区域根据游人量合理设置休憩庇护场所

饮食

饮食点、饮食店、一般餐厅、中级餐厅、高级餐厅

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餐馆建筑:一级餐厅(高级):1.3m2/座;二级餐厅(中级):1.1m2/座;三级餐厅(一般):1m2/座
饮食店建筑:一级饮食店:1.3m2/座;二级饮食店:1.1m2/座
参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最小总建筑面积:
一级餐馆:4.5m2/座;二级餐馆:3.6m2/座;三级餐馆:2.8m2/座;一级食堂:3.2m2/座,二级食堂:2.3m2/座
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5】 饮食建筑

每座使用面积:
餐馆建筑:3~6m2/座
饮食店建筑:2~4m2/座

(注:目前餐厨比为1:1.1,考虑满足未来发展需求,故指标适当提高)

住宿

简易旅宿点、一般旅馆、中级旅馆、高级旅馆、豪华旅馆

旅馆建筑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参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综合平均建筑面积:一级旅游旅馆:84—100m2/间;二级旅游旅馆:78—80m2/间;三级旅游旅馆:68—72m2/间;四级旅游旅馆:50—56m2/间。
参考《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

规模:
总面积:一级旅馆:86m2/间;二级旅馆:78m2/间;三级旅馆:70m2/间;四级旅馆:54m2/间
小型招待所:床位<300个,面积13—16m2/床;中型招待所:床位300—500个,面积14—18m2/床;大型招待所:床位500—800个,15—20m2/床。
小型旅馆(中低档&超豪华):客房<200间;中型旅馆(中档&豪华):200—500间;大型旅馆(豪华):500—1000间;特大型(超豪华):>1000间
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4】 旅馆
营地(帐篷或拖车及小汽车):每个单元占地面积90m2(法国),120—150m2(德国),150m2(荷兰)。每单元平均接待4人。
参考《旅游与游憩规划设计手册》

综合平均建筑面积:
一级旅游旅馆:85—120m2/间;
二级旅游旅馆:75—85m2/间;
三级旅游旅馆:60—75m2/间;
四级旅游旅馆:50—60m2/间。
营地(帐篷或拖车及小汽车): 90—150m2/单元。(每单元平均接待4人)

购物

小卖部、商亭、市摊集市、商店、银行、金融

大型商业建筑:>5000m2
中型商业建筑:1000~5000m2
小型商业建筑:<1000m2
普通营业厅面积:1.35m2/人
参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选取专业商店建筑面积为参考值)

单个商店的面积平均在 90 ~ 130 平方米为宜

小型商店建筑面积<3000m2;中型商店建筑3000—15000m2;大型商店建筑>15000m2
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5】 百货商店

商业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m2
以小型建筑为主,呈组群或街道式布局,不宜建设大型的集中式商业建筑

小卖部等单个商店的面积以30~100m2为宜

娱乐

艺术表演、游戏娱乐、康体运动,其他游娱文体

按住宿床位:
文娱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0.1~ 0.2 平方米 / 床
游乐性建筑的面积可按 0.2 平米 / 床的指标进行估算。

小型表演剧场:300~500座
主题剧场:800~1200座
观众厅面积在0.6~0.8m2/座为宜

建筑总用地指标:甲等5-6m2/座
乙等3-4m2/座
丙等2-3m2/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其他

文博展览、文化活动、观测科研、试验、科教、纪念设施、教学基地、实验林场等

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m2
建筑密度控制在30~35%以下

管理服务设施

管理服务设施

管理办公

管理办公室、会议、职工食堂、仓库等

类: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使用年限100年或50年,耐火等级:一级
二类:重要办公建筑,使用年限50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三类:普通办公建筑,使用年限25年或50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参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
管理办公总面积指标控制:<10m2/人

单间办公室面积为5~10m2为宜
会议室面积:30m2(小型);60m2(中型)
职工食堂参考饮食店建筑指标

安全

治安机构、安全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语、公安设施(公安局、派出所等)

游人达到1000—3000人设治安联防站
游人达到30000—50000人设派出所
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治安机构面积以30~80m2为宜

医药卫生

门诊所、医院、救护站、养老院、福利院等

综合医院:80~130m2/床
30000人~50000人:医院(200~300床),门诊所
10000人~15000人:卫生站
医疗等设施的总的建筑主面积可按0.2m2/床的指标进行估算。
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特别地区可以特别对待,如高原地区,可根据情况增设医疗救护设施等

医疗救护点面积以30~80m2为宜

高原等特别地区,可根据情况增设医疗救护设施

6.2 综合游览交通规划

6.2.1~6.2.3 风景名胜区交通包括外部、内部、车行、人行等多种道路类型,因所处环境多山地,地形复杂,道路建设应确保安全,同时需综合考虑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观赏效果、游览便利等多方面因素,合理选择道路线路。
6.2.4~6.2.6 风景名胜区车行道路主要起到输送游人的功能,应便于游人到达游览点,同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山体、植被等自然环境,道路建设应避免产生景观破坏面,必要时宜利用树木屏挡景观破损面。应加强道路绿化景观建设以改善游览环境,道路走线应避免干扰游人游览,不得产生交通噪音。
6.2.7 自行车游览路非必要交通方式,可根据风景名胜区地形条件,生态和资源保护要求,游览需要等情况确定建设与否,并避免与车行游览路和步行游览路相互干扰。
6.2.8~6.2.10 步行游览路是对游人的游览体验有重要影响,需从景区游览组织、自然环境保护、景源观赏效果、游览心理特征等方面考虑其道路选线与建设方式。其中康体运动型步行路非必要交通方式,可根据地形、生态等条件及实际需要设置,水上游线亦在有条件时设置。
6.2.11~6.2.12 风景名胜区广场、休憩场应区别于城市广场建设,应结合自然环境以自然式布置为主,满足游人活动、集散需要,其规模应适中。停车场建设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一般要求及旅游场所停车位指标标准,并考虑遮蔽不利景观影响要求,多植冠幅大的乔木。

6.3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6.3.1 景区内的服务设施规模较小、分布比较分散,有的远离城镇,一般情况下实施集中供热和燃气管道供应比较困难,但对于服务设施规集中布置的旅游基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供热和燃气工程规划。集中供热、餐饮不宜采用燃煤、秸秆等作为燃料,优先考虑使用清洁能源。
6.3.2 旅游基地的详细规划可以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进行编制,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镇规划标准》等。
6.3.3 其目的就是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损坏风景名胜区的景源、景观和环境。
6.3.4 景区内主要用水的建筑为服务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如旅馆、餐饮、商业、办公、会展(展览馆、博物馆),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选择计算。
水源选择和管线布置对给水系统影响较大。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内容存在实施困难、安全保证率较低的可能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解决这两个问题,保证给水系统的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实施管理容易等要求。
污水的预测主要考虑的是服务设施的生活污水量。当道路广场浇洒、绿化等用水量比较大时,污水的计算要扣除该部分用水量后再乘以污水排放系数。
6.3.5 为了保障风景名胜区的景观质量和环境要求,规定了区内的污水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为此需要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同时也要考虑排水系统的景观化要求。
6.3.6 详细规划阶段的规划应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电源,供电电源引自附近变配电所(站),其电压等级一般为220kV、110kV、35kV和10kV等。当一些服务建筑分散且规模较小,设置供电线路不经济时应考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新能源,对水能的应用要谨慎,水电站的建设必须要确保景观环境质量不能破坏。
详规阶段建筑指标已经给出,所以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预测用电负荷更加准确,同时预测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的节能要求,表6.3.6可作为一个参考指标。
6.3.7 详规阶段建筑指标已经给出,所以应根据服务建筑性质和游人数量采用单耗指标套算法进行预测比较准确,也要符合当地电信部门的规定。
6.3.8 编制时可以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独立式水冲厕所的建筑面积可按40~60m2考虑。厕所的设置间距和标准见条文6.1服务设施规划,表6.1.11。
6.3.9 我国风景名胜区众多,分布很广、分类很全,发生灾害的种类和程度也不可能完全一样,综合防灾规划应根据其分类、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地质地貌等条件可以选择性的编制。

7居民点建设规划

7.0.1 我国风景名胜区一般包含一定量的镇、乡、村,有的与城市关联紧密,包含部分城区(街道)甚至包括整个城市建成区。城区、镇、乡、村等建设对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影响很大,必须严格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保护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应与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统筹协调,拓展旅游职能,限制其他对风景名胜区不利影响的职能与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居民点的未来发展。
7.0.2 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除具备建设条件外,应保护风景资源价值、维护景观环境风貌。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在高等级保护区内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在中等级保护区内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在三级以下保护区内可适量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山地多,自然植被与生态环境良好,陡坡山地应严格控制居民点建设。
7.0.3 城区居民点建设应严格控制其建设强度,体现城区与自然环境的过渡,提高审美情趣,因而不应深入风景名胜区内部,不应连片发展,建筑高度应采取自城区向自然环境递减原则,绿化率应采取自城区向自然环境递增原则,通过控制建筑高度、提高绿化率、组织天际轮廓线等手段,提高城区与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观赏效果。
7.0.4 镇、乡居民点建设应区别于风景名胜区外一般镇、乡建设,最大程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同约建设用地,塑造能与自然景观环境协调、融合的整体景观风貌。对于具有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职能的镇、乡居民点尤其要充分体现旅游职能,统筹布局相应建设用地,提高镇、乡整体景观风貌的审美价值。对于历史名镇和民族特色乡镇,镇、乡发展与新增旅游设施建设应不损害其原建设格局、建设肌理、历史文化价值、传统建筑风貌、社会功能、生活方式等。
7.0.5 村庄(社区)建设对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环境影响很大,其建设应突出乡村田园景观特色和传统建筑风貌特色,应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并形成绿树掩映的效果。对于历史名村和特色村庄还应进行重点保护,对建设风貌进行严格控制,明确建筑限高、建筑色彩、建筑体量、屋顶形式、建筑立面等规划控制要求。对于旅游服务村庄也应参照历史名村和特色村庄的控制要求。

8用地协调规划
8.1用地规划

8.1.3 为方便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镇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衔接,在风景名胜区内涉及城乡用地规划的区域的用地分类,可在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的大类下,按城市或镇的用地分类进行细分。
8.1.4 各类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用地性质和适建性规定,兼容性使用不得改变用地的主导性质。

8用地协调规划
8.1用地规划

8.1.3 为方便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镇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衔接,在风景名胜区内涉及城乡用地规划的区域的用地分类,可在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的大类下,按城市或镇的用地分类进行细分。
8.1.4 各类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用地性质和适建性规定,兼容性使用不得改变用地的主导性质。

8.2用地控制

8.2.2 用地控制要兼顾资源保护与发展建设,强制性规定与引导性要求结合,在土地使用和建设控制的规定性要求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提出必要的指导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视廊与景观空间形态控制,土地使用和建设控制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修复、表土恢复、地被更新、景观恢复和创意等各项技术措施。土地使用控制和建设控制主要内容见表8.2.5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分项控制表。
8.2.3 由于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表只规定到用地中类,目前可自行根据用地中类的范围内容划分小类。
8.2.4 土地使用的规定性要求包括用地性质范围、建筑总量、容积率、建筑密度、地表改变率、绿地率、后退红线距离,其他为指导性要求。
8.2.5 建设控制的规定性要求包括建筑限高、建筑间距、各类建筑的功能性质与规模,其他如建筑风格、布局、体量、色彩等为指导性要求。

表8.2.5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分项控制表

指标体系分类

控制内容

景观类用地

设施建设用地

1

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控制

用地边界

用地面积

用地性质

地表改变率

竖向设计

用地使用兼容

使用强度控制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总建筑面积

绿地率

2

设施配套

旅游服务设施设置

旅行设施

游览设施

餐饮住宿设施

购物设施

娱乐设施

其他设施

管理服务设施设置

管理办公设施

安全设施

医药卫生设施

工程设施设置

工程设施

3

道路交通

道路与交通设施控制

车行道路

步行道路

自行车路

交通设施(旅游码头、换乘枢纽、停靠站)

配建停车位

4

资源保护

资源保护控制

植物景观、古树名木保护

“五”线控制

保护设施(监测站、瞭望塔、防火设施等)

5

风景环境

建筑控制

建筑限高

建筑后退

建筑间距

建筑体量

建筑色彩

建筑形式

建筑布局(建筑空间组合)

植物景观控制

植物覆盖率

郁闭度

其他景观元素

驳岸景观

景观小品(雕塑)

其他景观元素(路灯、铺装、音箱、垃圾筒、标识牌)

▲表示强制性指标,△表示推荐性指标,—表示此项无。

9建设布局与设计

9.0.1~9.0.2 旅游服务基地、大型人文景点景群、风景名胜区入口区域、索道站点、游览交通集散站点、旅游码头等建设进行详细布局与设计时,建设基址应利于建设,利于游览与交通组织。除景点景群外,其他设施不应遮挡或影响景观视线、景观面以及重要景观区域。
9.0.3~9.0.4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状条件,满足功能要求,同时还需考量其建设后的景观空间审美效果,以此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建筑布局、建筑高度等内容。
9.0.5~9.0.13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立意、功能、建筑、道路、景观环境、工程设施、地形与竖向等,需综合布局,详细明确各项建设要求,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景观风貌协调的要求,建设本身应具有景观性,符合审美要求。
9.0.14 项目建设应符合实际功能需要,在一定建设范围内,经济技术指标之间比例关系应合理,避免个别指标不正常情况。

10成果规定

10.0.1 规划中涉及的重大专题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审批文件等,可作为附件。基础资料包含规划中涉及的重要基础情况、统计数据、附图等内容。详细规划中涉及控制性规划内容的规划图则可纳入规划图纸中。
10.0.2 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控规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规划结论,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与监管。规划文本一般可包括总则、保护规划、景源利用规划、服务设施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基础工程设施规划、居民点建设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等内容。
10.0.3~10.0.5 规划图纸可根据编制深度进行选择,应与主要规划内容相对应。控制性深度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一般包括表10.0.5中1-11的图纸内容,修建性深度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一般包括表10.0.5中1-4、8、9、12、13等图纸内容。规划图则是控制性深度的详细规划需要增加的内容,应全面反映规划控制内容,并明确区分强制性内容。分图图则的图幅大小、格式、内容深度、表达方式应尽量保持一致。
10.0.6 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确定的原则、性质、目标、容量、要求等内容的详细说明,对有关现状条件、存在问题等作出分析或说明,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可以对规划背景、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
10.0.7 规划图纸应为整数比例。文本与图纸、规划说明书与基础资料可分别合订成册,对于篇幅小的规划成果,也可以把四部分合订成一册。封面注明项目名称、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等内容,扉页注明项目名称、规划编制单位及规划设计证书等级、编号,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姓名、专业资格等,并加盖规划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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