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86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及考核对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市考核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完成及工作综合测评情况。
(一)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分3项8个:1.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2.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包括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考核指标分3项5个:1.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2.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3.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即跨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
(三)工作综合测评包括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机制、基础能力建设、荣誉与奖励等6个方面。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第一个考核期截止时间为2015年底。考核采取年度检查与期末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年度检查。
从2014年开始,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辖区上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利局。市考核组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开展抽查,于每年4月20日前将检查总体情况报市政府。
(二)期末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于2016年2月10日前,将本辖区2012~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市考核组成员单位。市考核组于3月15日前赴各地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4月15日前提出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 分(含)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经市政府审定的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市考核组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工作。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审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数据的审核。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的审核。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跨县(市、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审核。市统计局会同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建委等部门负责万元GDP用水量指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数据的审核。
六、其他事项
(一)市水利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评分方法。
(二)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嘉兴市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及责任单位
2.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
3.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
附件1
嘉兴市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及责任单位
控制项目 | 控制目标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m3) | 用水总量 | 21.34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 |
其中:生活和工业用水量 | 8.39 | 市经信委 市建委 | 市水利局 | |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 | 25%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经信委、市建委、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 | 25% | 市经信委 市建委 |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649 | 市水利局 | 市农业经济局 |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20% | 市环保局 | 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 |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 | 按浙江省生态省和嘉兴市生态市建设考核要求执行 | 按嘉兴市生态市建设考核要求执行 | ||
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按浙江省生态省和嘉兴市生态市建设考核要求执行 | 按嘉兴市生态市建设考核要求执行 |
附件2
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
县(市、区) |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m3) |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 | ||||||||
用水总量 | 其中:生活和工业用水量 |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 | 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
地表水 | 地下水 | 总量 | 考核功能区数(个) | 达标数(个) | |||||||
南湖区 | 2.3932 | 0.002 | 2.3952 | 1.0240 | 25% | 25% | 0.680 | 6 | 1 | 按浙江省生态省和嘉兴市生态市建设考核要求执行 | |
秀洲区 | 2.1532 | 0.002 | 2.1552 | 0.9938 | 30% | 30% | 0.680 | 6 | 2 | ||
嘉善县 | 2.8266 | 0.002 | 2.8286 | 0.7703 | 30% | 15% | 0.680 | 13 | 3 | ||
平湖市 | 2.5203 | 0.002 | 2.5223 | 0.9608 | 25% | 25% | 0.680 | 9 | 1 | ||
海盐县 | 2.5106 | 0.002 | 2.5126 | 0.9380 | 30% | 25% | 0.680 | 5 | 1 | ||
海宁市 | 3.6433 | 0.002 | 3.6453 | 1.5259 | 15% | 25% | 0.680 | 4 | 1 | ||
桐乡市 | 3.4004 | 0.002 | 3.4024 | 1.4223 | 25% | 25% | 0.680 | 6 | 2 | ||
合计 | 19.4476 | 0.014 | 19.4616 | 7.6351 | 25.5% | 25.1% | 0.649 | 49 | 11 |
说明:1.下降率以2010年为基准年,万元GDP和万元工业增加值采用2005年可比价,万元GDP 用水量含环境配水量。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采用典型灌区渠系水有效利用系数(按系列观测值的平均值计算)。
3.水功能区水质按高锰酸盐和氨氮2项指标的年均值进行评价。
4.京杭古运河水功能区(嘉兴景观娱乐、工业用水区)涉及南湖区和秀洲区,对南湖区考核采用二环北运桥断面,对秀洲区考核采用南虹桥断面。
附件3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2015年)
区 域 |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m3) |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m3)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 | ||
用水总量 | 其中:生活和工业用水量 | 万元GDP用水量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考核情况 | |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 | 1.1048 | 0.4326 | 62.1 | 29.5 | 按浙江省生态省和嘉兴市生态市建设考核要求执行 |
嘉兴港区 | 0.7736 | 0.3223 | 72.7 | 27.3 |
说明:万元GDP和万元工业增加值采用2005年可比价,万元GDP 用水量含环境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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