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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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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2-27 12: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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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处,高港分局、高新区分局,各市(区)质监站,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强化管理责任,规范检测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2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第80号令)等试验检测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特点,现将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落实工地试验室管理责任,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合同条款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和考核。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条款加强工地试验室人员考核,为保证工地试验室正常运作,工地试验室持证检测人员不得低于4人,具体人数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及时、集中、统一办理工地试验室备案手续。工程项目管理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的要求,建设工地试验室(水运参照执行),严格审核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用房环境及质量体系情况。各项目工地试验室备案手续要集中申报,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办理。杜绝工地试验室建设滞后、备案不及时、未备案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等现象。

三、母体检测机构必须在母体等级参数范围内授权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工地试验室应具备工地常规检测项目检测能力,常规检测项目不得对外委托。

工地试验室必须在母体检测机构授权期限内并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未经备案开展检测工作的,质监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授权负责人必须具有检测工程师资格,经检测机构正式聘用并在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试验检测网络管理平台注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检测资格,具备现场操作能力,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可对进场检测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工地试验室必须根据授权检测项目配备满足要求的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设备必须定期检定、校准,设备检定、校准必须委托取得相应检定、校准参数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试验检测设备按照要求维护、保养和使用,设备状态标识清晰。

工地试验室要不断完善质量体系,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

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报告由授权负责人签发。

四、工地试验室的备案规定。

1、工地试验室备案材料要求。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封面、格式、内容、次序填报,信息填写准确,附件内容没有要求提交的材料无需提交。

为满足存档及监督检查的要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附件材料必须胶印,材料装订简朴美观。

2、工地试验室备案申报。相关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并上报《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3份,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核后,退回2份,分别由建设单位和工地试验室留存。

3、工地试验室备案审核。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备案手续后1个月内进行现场备案审核,备案不合格单位予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备案合格单位发放《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及批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由工地试验室存档备查。

4、工地试验室变更。工地试验室有效期、参数、授权负责人需变更的,由工地试验室提交《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变更审核表》3份,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核后,退回2份,分别由建设单位和工地试验室留存。

工地试验室办理变更时需提交原批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五、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要求。

各级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有权对工地试验室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办理备案手续,是否在授权期限和参数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的;

2、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3、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是否规范;

5、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6、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

1、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的;

2、超越授权期限和参数范围开展检测活动的;

3、经质监机构备案核查未在整改限期内整改的;

4、授权负责人及试验检测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5、试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6、检测设备、环境不能满足要求的;

7、质量保证体系运作不正常的。

质量监督机构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工地试验室及母体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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