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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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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2-27 0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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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与管理,保证建设质量,促进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湖北省信息化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黄政发〔2009〕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用于政务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利用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租用以及计算机硬件、软件及其它信息化设备配置的项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分两类,第一类: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或由市级财政出资配套,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第二类: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市直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非市财政投资(或出资配套)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市财政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务求实效、保障安全原则。建设符合市情的电子政务系统,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建成后由部门独立使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跨部门共享使用的项目,由主张部门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目标、系统功能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

(二)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三)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第七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次年度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规划、资金概算(含建成后的年度运维费用)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拟建项目属涉密系统的,应同时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对各部门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对于通过初审的第一类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附带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出具的初审意见书,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对电子政务建设资金明细预算进行审核,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对于通过初审的第二类项目,应在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指导下编制和完善网络互通、系统共享接口技术方案,并预留接口开发资金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电子政务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前,项目申报部门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评审。

第十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及时牵头组织市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并向项目申报部门下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评审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市财政局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评审未通过的项目须重新完善方案后再进行评审,再审仍未通过的项目,取消次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批准,再向市财政局书面申请变更,按项目申报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所有变更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如实报告,并由项目验收组签字认可。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采购、租用、承建、监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达到《黄冈市市区招标项目进场规模标准》(黄招标管委会[2011]4号)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供应商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产品。

第十四条 承建本市电子政务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第一类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前,须将招标文件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审查,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审查包括承建单位资质要求审查、设备技术指标一致性审查、合同付款验收条款审查、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等。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建设一律实行项目监理制;从事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关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的建设和监理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须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不得开始建设。监理费用应足额纳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第一类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⑴项目所在单位在初步对电子政务工程验收后,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属涉密系统的,应同时提交湖北省保密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合格的批复。

⑵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对重大电子政务工程,还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等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通过验收的电子政务工程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所在单位必须办理财政决算评审,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第二类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完成初步验收后,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对网络互通、系统共享接口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由市财政局依法监督。所有电子政务设备一经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和管理。跨部门的项目,由主张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定期对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与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审批该项目所在单位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全过程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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