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规〔2013〕6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规划局:
开展以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扩容提质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对现行县城总体规划编制方法创新和深化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维护规划的法定地位,我厅对2011年印发的《河北省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河北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8日
1 总 则
1.1 目 的
为规范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导则。
1 总 则
1.1 目 的
为规范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导则。
1.2 范 围
1.2.1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1.2.2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县(市)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1.3 作 用
1.3.1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1.3.2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是落实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县(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指导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1.4 遵循原则
1.4.1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区和区域基础设施通道等,探索建立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衔接机制,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建设一盘棋。
1.4.2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紧密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扩容提质,坚持以人为本、集约智能、绿色低碳、城乡统筹的原则,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整合,突出空间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保护和体现地方特色。
1.4.3 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评估上轮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并对涉及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环境承载力、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乡空间布局结构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1.5 规划期限
1.5.1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1.5.2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原则上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期限一致。
1.5.3 对城乡远景发展应提出空间布局设想。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2.1 工作阶段
2.1.1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一般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2.1.2 规划纲要是规划成果编制的重要依据。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2.1 工作阶段
2.1.1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一般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2.1.2 规划纲要是规划成果编制的重要依据。
2.2 工作要求
2.2.1 规划纲要应对城镇化发展、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乡空间形态、资源与环境保护、城乡统筹等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明确县(市)域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思路和总体框架,以及各城镇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
2.2.2 规划成果应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产业、交通、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各类空间要素,有效配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等。
3 规划内容
3.1 规划纲要
3.1.1 分析评价现行县(市)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实施情况,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内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3.1.2 评价县(市)域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重要资源、能源的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要求。
3.1.3 综合分析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与分布趋势、县(市)城镇化发展目标、任务及要求,提出县(市)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和区域协同发展策略。
3.1.4 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等条件,提出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居民点体系以及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县(市)域综合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议;提出需要从全县(市)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地区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3.1.5 按照保护资源环境、优化空间布局的要求,提出全县(市)范围内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依据,明确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的基本类型和管制措施。
3.1.6 明确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研究城市职能定位,提出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明确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的基本原则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目标。
3 规划内容
3.1 规划纲要
3.1.1 分析评价现行县(市)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实施情况,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内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3.1.2 评价县(市)域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重要资源、能源的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要求。
3.1.3 综合分析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与分布趋势、县(市)城镇化发展目标、任务及要求,提出县(市)城乡空间一体化发展和区域协同发展策略。
3.1.4 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等条件,提出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居民点体系以及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县(市)域综合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议;提出需要从全县(市)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地区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3.1.5 按照保护资源环境、优化空间布局的要求,提出全县(市)范围内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依据,明确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的基本类型和管制措施。
3.1.6 明确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研究城市职能定位,提出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明确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的基本原则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目标。
3.2 规划成果
3.2.1 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近期建设等内容。
3.2.2 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内容:
(1)综合评价县(市)城市发展条件。对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基础及发展前景等进行分析与评价;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镇村建设现状,提出县(市)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2)制定区域发展策略与目标。明确与更大区域城镇空间体系的衔接关系及与周边城镇定位、功能、交通、生态空间组织关系,提出区域协同发展策略与目标。发展目标应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基础设施、资源与生态环境等内容。
(3)明确产业发展布局。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县(市)域产业发展战略,明确县(市)域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以及产业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
3.2.3 县(市)域城乡空间布局主要内容:
(1)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市)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目标,提出城乡人口空间转移方向。
(2)确定镇村体系。合理确定镇村等级结构;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发展定位、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明确中心村及其建设标准,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和建设控制标准。
(3)确定空间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各类城乡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产业、交通、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各类空间要素,划定基本农田、生态绿地等非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各城镇(含独立型产业聚集区、新区)用地发展方向、规模、边界、空间形态和居住、公共设施、工业、公共绿地等主要用地布局,并提出远景空间组织方案与适宜建设用地范围。
(4)确定城乡用地结构。明确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主要建设用地类别和规模、非建设用地(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等)类别和规模,编制全县(市)现状和规划城乡用地汇总表。建设用地总量预测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土地资源承载力、基本农田保有量、建设用地增量等因素,规划指标应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相衔接。
(5)制定空间发展策略。妥善处理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不同区域的保护要求、产业门类、土地类别、用地性质,确定分区域发展策略。
(6)县(市)域空间管制内容。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三区”范围,提出“三区”空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7)根据不同地区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差异化确定发展与控制原则和措施。
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资源的整合,突出集中、集聚与集约配置各类空间要素,注重环境保护,体现地域特色,全面提高城乡空间资源利用的效率与质量。
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发挥各级城镇的中心作用,注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
3.2.4 县(市)域基础设施主要内容:
(1)依据交通、水利、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专业规划,结合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及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分布,合理配置综合交通、供水、排水、能源、通讯、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2)按照城乡覆盖、集约利用、有效整合的原则,促进内外联网、共享共建、区域对接与城乡衔接,协调与城镇布局的关系,具体确定县(市)域各类基础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规模。
(3)提出铁路、公路等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发展目标,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城镇内外与城镇之间交通的关系,具体落实各类交通线路及主要站场设施,突出公交优先与城乡公交一体化要求,预留远景可能的通道与站场位置。
(4)提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及给水、污水工程发展目标,明确水源地,平衡分期容量指标,提倡区域性供水与污水治理,重点落实区域性管线。
(5)提出供电、燃气、供热等能源工程发展目标与容量指标,落实区域性管线及主要供变电、燃气、供热设施布局。
(6)提出通信、邮政、广播电视信息化工程发展目标,合理预测容量,落实有关设施布局。
3.2.5 县(市)域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内容:
(1)依据教育、医疗、文体、福利等部门专业规划,按照城乡一体、优化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受同质化公共服务的原则,结合现状条件及县(市)域空间总体布局与城乡居民点分布,分层次、分类别,具体确定县(市)域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2)按照高中段教育向中心城区集中、初中阶段教育向城镇集中、农村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向乡镇和中心村(集镇)集中的原则,明确中小学、幼儿园配置标准、布局、规模和建设要求。
(3)明确城乡医疗设施的配置标准与建设要求,原则上中心镇设中心卫生院,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明确覆盖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心村、基层村应设卫生所(室);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妇幼保健网络。
(4)提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目标,确定文化、体育设施分级配置标准、分布位置和占地规模。
(5)合理配置敬(养)老院、残疾人教育、医疗、康复等福利设施,明确分布位置和占地规模。
3.2.6 县(市)域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内容:
(1)按照生态省、县(市)、镇建设目标要求,在生态功能区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基础上,明确城乡环境保护目标和控制要求。
(2)协调建设用地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结合空间管制规划确定各类生态保护与建设区及环境功能区划。
(3)提出水、气、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防治措施与主要设施空间布局。
3.2.7 县(市)域防灾减灾主要内容:
在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防灾减灾专业规划基础上,按照保障安全、平战结合、减少损失的原则,统筹考虑城乡防灾减灾及与居民点布局的关系,确定区域或不同等级城乡居民点设防等级、标准和范围,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合理确定主要防灾减灾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布局与规模。
3.2.8 中心城区规划主要包括城市性质、城市规模、用地布局、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城市风貌、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内容。
3.2.9 城市性质和规模主要内容:
(1)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2)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3)分析中心城区用地现状、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确定城市发展方向。
(4)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3.2.10 用地布局规划主要内容:
(1)确定中心城区总体布局结构,明确城市功能分区。
(2)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确定建设用地空间结构和布局形态,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3)居住用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要明确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分别提出近期和远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规模和用地布局。提出城区内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旧区改善的目标、措施和步骤。
3.2.11 综合交通规划主要内容:
确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明确城市道路网结构,提出主次干路和支路密度、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拥有公交车数量等规划指标。
3.2.12 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保护范围(绿线),分别提出近期和远期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规划指标。
3.2.13 公共设施布局规划主要内容:
确定中心城区公共设施规划布局,提出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统筹安排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科研教育等主要公共设施布局。
3.2.14 基础设施规划主要内容:
(1)说明城市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环卫等设施发展现状,分别确定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并明确各项设施规划建设内容、数量、规模、布局和实施步骤。
(2)供水工程规划要明确城市供水普及率和年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排水工程规划要明确城市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电信工程规划要明确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普及率;燃气工程规划要明确燃气普及率;供热工程规划要明确集中供热普及率。
3.2.15 城市风貌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整体景观风貌格局,明确城市特色建设目标、景观环境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及城市主要景观要素、景观节点的空间布局。
(2)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3.2.16 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内容: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对近期和远期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全年达到和好于二级的天数)、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河流市区段水质达标率)、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污染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等分别提出规划目标和措施。
3.2.17 防灾减灾规划主要内容:
(1)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对城市抗震、消防、人防、防洪等分别提出规划原则、目标和措施,明确近期和远期主要防灾设施、避灾场所建设内容、数量、布局和有关要求。
(2)规划人口达到50万人(含50万人)的大城市,必须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专章,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则和建设方针。
3.2.18 近期建设规划主要内容:
(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2)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5)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措施,城市江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6)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3.2.19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
(1)规划区范围。
(2)县(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减灾。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4 成果要求
4.1 成果形式
4.1.1 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报组成。
4.1.2 成果形式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1)纸质文档采用A4幅面竖开本装订,其中规划图集宜采用A3幅面印制并折页装订。
(2)电子文档采用通用的文件存储格式。其中文本可采用WPS、DOC文本格式,图纸文件应采用CAD、GIS等矢量文件格式存储。
4 成果要求
4.1 成果形式
4.1.1 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报组成。
4.1.2 成果形式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1)纸质文档采用A4幅面竖开本装订,其中规划图集宜采用A3幅面印制并折页装订。
(2)电子文档采用通用的文件存储格式。其中文本可采用WPS、DOC文本格式,图纸文件应采用CAD、GIS等矢量文件格式存储。
4.2 规划文本
4.2.1 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4.2.2 强制性规划内容采用与其他规划内容有明显区别的字体或格式进行表述。
4.2.3 规划成果文本编写大纲
(1)总则。主要包括:规划编制目的,依据,原则,规划重点,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2)发展目标与战略。经济发展水平,国内生产总值目标,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三次产业的发展要求和比例关系调整目标,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和宜居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发展目标,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配套、相协调的城市建设目标。
(3)城乡产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发展目标和战略、产业体系构建、空间布局、发展时序等。
(4)城镇化与城乡空间布局结构。主要包括:城镇化发展战略、城镇化水平、城镇空间结构、城乡等级体系、主要职能、用地规模等。
(5)城乡用地协调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城乡用地构成、非建设用地规划指引、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
(6)城乡空间管制规划。主要包括:城镇空间增长边界、城乡空间管制分区(“三区”划定)、“五线”划定及管制要求。
(7)县(市)域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包括:中心村规划策略与建设引导,基层村空间布局、发展类型和发展策略、迁并原则和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标准等。
(8)县(市)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配置标准和布局等。
(9)县(市)域综合交通规划。主要包括:交通发展策略、公路、铁路发展规划和市域路网布局。
(10)县(市)域基础设施规划。主要包括:供水、排水、能源、通讯、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布局。
(11)县(市)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目标和执行标准、生态空间管制、绿道蓝廊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等。
(12)县(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主要包括: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等。
(13)县(市)域景观体系与旅游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景观空间布局结构、旅游发展目标与战略、旅游产品体系等。
(14)县(市)域防灾减灾规划。主要包括:综合防灾减灾体系、防洪、消防、抗震防灾、人防和地质灾害防治等。
(15)中心城区城市性质、职能与规模。主要包括:城市性质、城市职能、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
(16)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发展方向、空间增长边界、空间布局结构、主要用地布局、绿地系统、景观风貌、文物古迹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17)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主要包括:对外交通系统、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停车规划、公共交通规划、城市慢行系统。
(18)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绿地系统结构、城市绿地布局、规划指标。
(19)中心城区公共设施规划。主要包括: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统筹安排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科研教育等主要公共设施布局。
(20)中心城区基础设施规划。主要包括:给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电信等工程规划。
(21)中心城区风貌规划。主要包括:景观结构、重要节点与标志、城市轮廓线、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22)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近期和远期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废物处置、污染控制的目标和措施。
(23)中心城区防灾减灾规划。主要包括:城市抗震、消防、人防、防洪等分别提出规划原则、目标和措施,明确近期和远期主要防灾设施、避灾场所建设内容、数量、布局和有关要求。
(24)中心城区“五线”规划。明确城市“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红线”的划定范围和规划管控要求。
(25)近期建设规划。主要包括:原则与目标、重点、范围,城市人口、用地规模与土地开发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旧城更新改造建设规划要求,重点项目投资估算等。
(26)远景规划。主要包括:发展方向与空间结构,发展对策措施等。
(27)规划实施措施。主要包括:规划立法、公众参与、规划管理和其他实施规划管理的政策建议等。
(28)附则。法律效力、规划的解释权以及其他(规划执行时间等方面)要求等。
4.3 规划说明书
4.3.1 规划说明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4.3.2 规划说明书正文宜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说明。
4.3.3 规划说明书附录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专题研究报告。
(2)相关部门建议及采纳情况。
(3)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4.4 规划图纸
4.4.1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
4.4.2 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析图应保持图例一致。
4.4.3 规划图集应按现状图、规划图的顺序排列。
4.4.4 规划图纸比例一般采用:县(市)域:1/50000~1/200000,中心城区: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
4.4.5 县(市)域主要图纸如下:
(1)空间布局现状图
(2)镇村体系规划图
(3)城乡总体规划图
(4)空间管制规划图
(5)产业布局规划图
(6)综合交通规划图
(7)基础设施规划图
(8)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4.4.6 中心城区主要图纸如下:
(1)用地现状图
(2)用地评价及发展方向分析图
(3)用地布局规划图
(4)道路交通规划图
(5)绿地系统规划图
(6)景观风貌规划图
(7)城市设计引导图
(8)“五线”规划控制图
(9)给水工程规划图
(10)雨水工程规划图
(11)污水工程规划图
(12)再生水工程规划图
(13)电力、通讯工程规划图
(14)供热、燃气工程规划图
(15)综合防灾规划图
(16)近期建设规划图
(17)远景规划图
4.4.7 分析图视需要进行绘制。
4.5 基础资料汇编
4.5.1 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件。
4.5.2 基础资料汇编按下列顺序进行编排。
(1)有关文件。
(2)基础资料。
(3)参考资料。
5 审查与报批
5.1 纲要审查
5.1.1 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实行分级审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县级市城乡总体规划纲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技术审查。其他县的城乡总体规划纲要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5.1.2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纲要在提交技术审查前,必须先征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5.1.3 规划纲要技术审查会议结束后,由会议组织机关根据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印发规划纲要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5 审查与报批
5.1 纲要审查
5.1.1 规划纲要编制完成后,实行分级审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县级市城乡总体规划纲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技术审查。其他县的城乡总体规划纲要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5.1.2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纲要在提交技术审查前,必须先征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5.1.3 规划纲要技术审查会议结束后,由会议组织机关根据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印发规划纲要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5.2 成果报批
5.2.1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成果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5.2.2 县级市的城乡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其他县的城乡总体规划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成果要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报送审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说明纳入规划附件一并报送。
5.2.3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附表1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指标体系汇总表
备注:指标分为控制型和引导型,指标的统计和计算应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值。单位工业用地增加值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每平公里工业用地所创造的工业增加值;预期平均就业年限是指一个城市适龄劳动力总人数就业的平均在职年限数;公交出行率是指城市市民选择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
附表2 城乡用地汇总表
备注:全市___年现状总人口___万人,其中常住人口___万人(包括户籍人口___万人,无户籍常住人口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的人口___万人。
2030年规划总人口___万人,其中常住人口___万人(包括户籍人口___万人,无户籍常住人口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的人口___万人。
附表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备注: 年现状中心城区常住人口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万人。2030年中心城区规划常住人口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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