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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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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2-25 1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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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1.1 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文广出版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市勘察测绘院、市气象局、丽水电业局、丽水电信公司、浙江省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丽水站、市人行、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2.1.2 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区)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民政局:牵头制订本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指导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核查、评估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储备建设和救灾捐赠。

(2)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综合协调;负责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3)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动用市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牵头做好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

(4)市安监局: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5)市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受灾校舍的恢复重建。

(6)市科技局: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人员搜救;开展地震宏观调查,确定发震构造;组织现场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

(8)市财政局:提供经费保障。

(9)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和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组织全市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协助排险救灾,组织市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

(10)市勘察测绘院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

(11)市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2)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被毁公路抢修工作。

(13)市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4)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5)市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

(16)市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饮用水和食品的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

(17)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18)市文广出版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19)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20)市供销社:协助、指导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

(21)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2)丽水电业局:负责组织灾区的电力供应。

(23)丽水电信公司:组织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24)浙江省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丽水站:负责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25)人财保、人寿保丽水分公司:组织进行灾情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救灾理赔工作。

(26)市人行:负责灾区重建、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供给、现金供给和支付结算的协调工作。

(27)市慈善总会:参加灾区救灾工作。

(28)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29)丽水军分区: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协调驻丽部队、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0)市武警支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负责市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职责为:

(1)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灾工作措施和建议。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5)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市、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比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即: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3 灾害救助分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较重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个等级。

3.1 特别严重灾害(Ⅰ级)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5%以上;

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

D.因灾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重大影响;

E.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2)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2 严重灾害(Ⅱ级)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

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5%以上、30%以下;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0.7%以上、1%以下;

D.因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较大影响;

E.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以上、1%以下。

(2)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0.7%以上、1%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以上、1%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3 较重灾害(Ⅲ级)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

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0%以上、25%以下;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0.4%以上、0.7%以下;

D.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

E.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以上、0.7%以下。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0.4%以上、0.7%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以上、0.7%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项。

3.4 一般灾害(Ⅳ级)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

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10%以上、20%以下;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0.1%以上、0.4%以下;

D.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影响;

E.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以上、0.3%以下。

(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0.1%以上、0.4%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以上、0.3%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项。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市财政局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县(市、区)政府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市、区)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必需的帐篷、衣被、净水器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灾区邻近的市内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1)加强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市、县二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1)市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市、县(市、区)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2年在灾害多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管理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县(市、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和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5.2 灾情信息管理

5.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逐级上报至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二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5.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2.4 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重大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指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具体按照《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机制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的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市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实施统一指挥,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灾害(Ⅳ级)救助,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重灾害(Ⅲ级)救助,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本预案视情启动。

(3)应对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救助,或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政府救助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助的较重灾害,启动本预案,有关县(市、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6.2 指挥协调

发生Ⅰ级、Ⅱ级自然灾害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发生Ⅲ级、Ⅳ级自然灾害时,由县(市、区)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市政府指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按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救助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施过程中,市领导小组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6.3 应急措施

6.3.1 Ⅰ级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领导小组组长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小组组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商请驻丽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市领导小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

(5)现场工作组及时落实市领导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政府支援。

(7)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8)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汇报,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情稳定前,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前24小时灾情。

6.3.2 Ⅱ级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小组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商请驻丽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市领导小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及时落实市领导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向省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支援。

(6)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汇报,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情稳定前,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前24小时灾情。

6.3.3 Ⅲ级响应措施

县(市、区)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应急响应程序,本预案视情启动。县(市、区)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当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听取受灾地的情况汇报。

(2)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后,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市领导小组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视情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的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民政厅、财政厅支援。

(5)每4小时与灾区市级民政部门联系1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情稳定前,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前24小时灾情。

6.3.4 Ⅳ级响应措施

县(市、区)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应急响应程序,本预案视情启动。县(市、区)民政局指导事发地开展救灾工作。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必要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支持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听取受灾地的情况汇报。

(2)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后,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当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的需求。

(4)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视情请求省民政厅、财政厅支援。

(5)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和信息;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

6.4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由相应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由本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响应终止。

各成员单位要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级民政部门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并附分县灾情统计表。

(2)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5)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春节前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行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水文、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并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8.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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