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黑河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和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1.4 事件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级别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是指造成连续停止3万户以上居民用水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Ⅱ级):是指造成连续停止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含3万户)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的停水事故。
较大(Ⅲ级):是指造成连续停止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含1万户)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的停水事故。
一般(Ⅳ级):是指造成连续停止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含5000户)居民供水24小时以上的停水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黑河市内发生突发性事件致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饮用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传染性疾病爆发。
(7)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决策指挥机构
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新闻中心、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成员未在黑河市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依次递补。
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指挥、领导全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负责本市应急预案的启动。
(3)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统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4)负责贯彻市政府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市有关职能机构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等工作。
(6)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7)负责其他有关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联系电话:0456—8248818。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落实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2)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与专家组进行联络,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
(6)负责统一组织新闻报道工作。
(7)负责其他有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
2.3 专家组
成立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城市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营、水质检测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环境、水处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参加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会议;应急响应时,按照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持。
2.4 现场指挥机构
在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立供水系统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城市供水系统事故所在地应急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现场指挥,在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现场组织处置城市供水系统应急事故、上报信息和组织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预防预警工作。
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出具报告。
3.2 检测网络
由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3.3 预警分级
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一一对应。
3.4 预警发布
城市供水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的原则。各级供水应急机构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提请同级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
预警信息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
城市供水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应同时向公众发布警告和劝告,并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事故或事故隐患,做好信息跟踪,同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启动条件
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由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发生特大、重大事故,由市政府和市城乡建设局立即分别向省政府和省住建厅请求支援。发生较大事故时,由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市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及指挥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由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其意见做进一步处置,配合上级工作指导组的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Ⅲ级)事故。由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抢险、抢修、救援和安全保卫及事故处理全过程的信息收集及上报、统一的新闻报道和恢复重建以及其他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一般(Ⅳ级)事故。事故发生所在地供水事故应急机构启动本地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级供水事故应急机构报告情况,在市级派出的工作小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收集报送及处理
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事故等级程度。事故性质一经确认,办公室须立即向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单位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3)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和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5)事故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 紧急处置
4.4.1 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派出现场工作组,由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事故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4.4.2 县级归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4.3 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水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5 新闻报道
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省委、市委宣传部门规定的报道原则,统一组织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统一口径,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和公众报道事故情况和政府正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护群众的知情权,让群众放心,避免引起混乱,形成不稳定因素。
4.6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完善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建立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工作组同市应急委、相关管理部门、供用水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和应急专家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市应急委指示和事故发生地事故信息。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市城乡建设局和供水企业应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储备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城市供水事故处置。建立专业抢险队伍,根据险情需要随时在本地区调动支援,保证事故发生时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迅速投入抢险战斗。如险情需要,可请求军队、武警和社会力量支援。
5.2.3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需要交通和铁路运输支援时,由交通、铁路等单位进行协调并组织运输力量,支持应急响应行动。
5.2.4 医疗保障
按照“就近医治”原则,在紧急状态下,各单位配备有初步医疗处理能力的队伍和专用车辆,保持事故状态下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具体由市卫生局组建医疗救援队。
5.2.5 治安保障
供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5.2.6 物资保障
由各应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抢险救援需要。市财政局设立供水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较大以上供水事故的应急救援。县级人民政府相应设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发生事故供水企业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应资金保障。
5.3 技术保障
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成立有城市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营、水质检测和卫生防疫、环境、水处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帮助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同时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5.4 人员防护
5.4.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对现场应急人员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
5.4.2 群众的安全防护
治安保卫人员应在供水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做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事故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向群众宣传防范措施,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停水等通告。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省有关事故赔偿标准做好赔偿工作。
6.2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供水、卫生、环保、安监、发改委、财政、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营、水质检测和水处理、卫生防疫、环境等方面专家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损失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3 社会救助
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接受社会资金和物资救助。
6.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供水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由事故现场指挥部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决策程序进行。
6.5 保险
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和抢险人员保险投保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和公众公布城市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警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基本概念与知识,增强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7.2 培训
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有计划地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抢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抢险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要求及知识,熟练使用各种抢险工具和设备,掌握自身安全防护。供水企业要组织职工学习和大力宣传本企业应急预案以及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7.3 应急预案演练
市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有计划地开展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做到接警后立即行动,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并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保证抢险人员安全。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8.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河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黑市应急委发〔200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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