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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

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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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2-24 02: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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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


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07-4-14

实施时间:2007-6-1

发布文号: 威建发【2007】6号

前 言

为了统一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文明生产,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建筑节能要求,借鉴省内外有关城市的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以倡导先进性、注重可行性、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提出了先进的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是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包含了工程建设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现场管理应遵循的准则,其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开工竣工;4安全生产;5文明施工;6质量管理;7建设监理;8工程勘察;9工程设计;10承发包管理;11合同管理;12施工队伍管理。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地址:威海市光明路149号;邮编:264200;联系电话:0631-5232593),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编制单位:威海市建设委员会。


1 总则

1.0.1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水平,实现建设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促进行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施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现场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建设现场管理。

1.0.3本标准是规范工程建设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工程建设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皆应遵守本标准。

1.0.4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建设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工程建设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

1.0.6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应当遵循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违者,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还要按《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记不良行为记录。


2 术 语

2.0.1 安全生产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2 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3 “三宝”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2.0.4 “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

2.0.5 “四口”

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2.0.6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7 “五临边”

基坑周边,无外脚手防护的屋面周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楼层周边,卸料平台周边,上下通道两侧边。

2.0.8 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2.0.9 建材抽检

建材进场后,对涉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10 设备安装抽检

设备安装工程完毕后,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11 结构抽检

主体工程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及钢筋的数量、形状、位置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12 竣工前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标准、规范等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2.0.13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醛、氨、苯、氡、TVOC的含量。

2.0.14 标准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

2.0.15 同条件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

2.0.16 见证取样与送检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0.17 建材产品

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

2.0.18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0.19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的模板工程。

2.0.20 临建设施

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

2.0.21 项目负责人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2.0.22 本单位人员

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0.23 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

建设部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划分的工程类别。


3 开工竣工

3.1 开工

3.1.1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图纸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委托建设监理,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土开工。具体办事程序详见附录A。

3.2 竣工

3.2.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取得规划、消防、质监等部门的许可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3.2.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各方必须按合同履行各自责任,付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否则,有关各方不得在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表格上签字盖章。


4 安全生产

4.1 一般规定

4.1.1 安全报监

4.1.1.1 工程申办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按规定到当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4.1.1.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4.1.1.3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

4.1.2目标责任

4.1.2.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宣示,安全目标责任应分解到人,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从零工作法”主要内容见附录表B-1、B-2。

4.1.2.2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4.1.2.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设置在操作区内显要位置。

4.1.2.4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和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5万㎡,市政基础设施和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和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4.1.2.5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4.1.2.6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4.1.3 专项施工方案

4.1.3.1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4.1.3.2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报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施工企业如发现专项施工方案中确有不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6]28号)的规定执行。

4.1.3.3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4.1.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4.1.4.1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4.1.4.2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操作者的安全事项讲明,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4.1.4.3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4.1.5 安全检查

4.1.5.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公司必须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4.1.5.2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遇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4.1.5.3 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4.1.6 安全教育培训

4.1.6.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三级安全教育。

4.1.6.2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1.6.3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1.6.4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4.1.7 班前安全活动

4.1.7.1 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4.1.7.2 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4.1.7.3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4.1.8 特种作业人员

4.1.8.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4.1.8.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4.1.9安全事故处理

4.1.9.1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4.1.9.2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4.1.9.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4.1.9.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4.1.10 安全管理资料

4.1.10.1 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4.1.10.2 施工现场应设专(兼)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

4.1.10.3 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

4.2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4.2.1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等内容。并附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剪刀撑设计图、拉结点大样图等)。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2的要求。

4.2.2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架体高度超过10m的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4.2.3 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准用证和证明其产品合格的其它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2.4 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1. 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2. 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3. 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4. 达到设计高度后;

5. 遇有六级风以上、雨雪天气后;

6. 停用超过28d。

4.2.5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夯实,设置5cm厚的通长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

4.2.6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4.2.7 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在25m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4.2.8 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操作层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18cm高的挡脚板。

4.2.9 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层间安全平网,距地面3.2m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4.2.10 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必须进行封闭。

4.2.11 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限制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4.2.12 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设计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4.3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4.3.1 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4.3.2 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4.3.3 脚手架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4.3.4 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4.4 基坑支护

4.4.1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必须随同主体工程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后方可施工。

4.4.2 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应按照本标准4.1.3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4.4.3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4.4.4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4.5 基坑及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4.4.6 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4.4.7 对基坑应按照省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DBJ14-024)要求进行监测。

4.5 模板工程

4.5.1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3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5.2 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杆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4.5.3 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应均匀。

4.5.4 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大模板存放必须有防倾倒措施。

4.5.5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设计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戒区域,设置监护人。

4.6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4.6.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4.6.2 建筑物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4.6.3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4.6.4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4.6.5 楼梯两侧必须设防护栏杆,牢固稳定。

4.6.6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4.6.7 通道口、楼梯口必须搭设防护棚,24m以上高层建筑应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4.6.8 按规定使用盖板防护的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4.6.9 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m,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m,立杆间距不大于2m,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杆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上杆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4.7 施工用电

4.7.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3的要求。

4.7.2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7.3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器产品必须使用经国家“3C”认证和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的产品,配电箱必须符合鲁建安监[2006]7号文中规定的要求。

4.7.4 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4.7.5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气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1次,各类电气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月不少于1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4.8 起重机械设备

4.8.1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安装完毕报当地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初审并申请检测。经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标志的建筑起重机械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4.8.2 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组织实施。

4.8.3 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4.8.4 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4.8.5 多台塔机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4.9 起重吊装

4.9.1 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4.9.2 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4.9.3 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置移动式区间安全平网。

4.10 施工机具

4.10.1 机具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4.10.2 平刨应设护手安全装置,圆盘锯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4.10.3 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不得有中间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4.10.4 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

4.10.5 电焊机必须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m,不得有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4.10.6 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它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

4.10.7 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m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5m。乙炔瓶不得平放。

4.10.8 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15mA,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4.10.9 水磨机具和打夯机手柄应绝缘,电缆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

4.10.10 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长度不超过30m,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5 文明施工

5.1 方案编制

5.1.1 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5.1.1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5.1.2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5.1.3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堆放、加工制作区、生活设施等科学合理规划布置,并绘制成施工现场平面图,字迹清楚,内容与现场相符。

5.1.4 工程施工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中心城市规划区自经区海埠路和东海路以西,江家寨立交桥以北,环山路以东、以北,环山路向西按世昌大道平行线延伸至影视城以北,与海岸线的封闭区域范围内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上述区域外总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5.2 现场围挡

5.2.1 施工现场要封闭打围,围挡墙高2米,墙体安全牢固。成片建设的小区内,各施工单位工地间要设置隔断或围墙。

5.2.2 建筑施工现场新建围档墙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性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制布、竹芭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市区宜选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喷塑压型钢板,不宜使用砖墙围档。

5.2.3 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5.2.4 施工人员的加工、制作等活动必须在围挡墙内进行,围墙外严禁堆放建筑材料。

5.2.5 围挡墙宜采用彩绘等形式进行美化、亮化,并反映企业文化特点。

5.2.6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5.3 建筑物围挡

5.3.1 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度网(2000目以上)进行封闭。采用提升或滑模板工艺的,封闭与作业面同步进行。工程外立面要求整齐、美观、牢固无破损。

5.3.2 密目安全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m以上。

5.3.3 密目安全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5.3.4 脚手架杆件必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必须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5.4 信息管理

5.4.1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计算机,具备连接互联网条件,及时浏览“威海建设信息网”,并应用《威海市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施工现场有关信息。

5.4.2 施工单位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在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5.5 安全警示

5.5.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5.5.2 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5.5.3 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警示要求。

5.5.4 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的要求。

5.6 临建设施

5.6.1 新建临建设施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温暖季节应安装纱门、纱窗。

5.6.2 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STBZ〗不低于2.4m。

5.6.3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5.6.4 职工宿舍

5.6.4.1 宿舍应实行单人单床,每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6人,严禁睡通铺。在建筑物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5.6.4.2 宿舍内应设置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

5.6.4.3 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明示。

5.6.5 职工食堂

5.6.5.1 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20m。炊事员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5.6.5.2 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置,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置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置,经常消毒,保持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

5.6.5.3 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

5.6.5.4 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热源,禁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

5.6.5.5 食堂、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按规定设置“挡鼠板”,高度不低于0.6m。

5.6.6 厕所

5.6.6.1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水冲式厕所,蹲位应满足使用要求,蹲位之间设置隔档,隔挡高度不低于1.2m。

5.6.6.2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孳生。高层作业区应设置封闭式便桶。

5.6.7 其他设施

5.6.7.1 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防水电器。

5.6.7.2 施工现场应设置洗衣室,每100人不少于1台洗衣机,设专人负责为职工清洗工作服。

5.6.7.3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5.6.7.4 施工现场应设置医疗保健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

5.6.7.5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饮水室,严禁在施工区域内吸烟。饮水室应设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

5.6.7.6 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要求,并进行亮化。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5.7 场容场貌

5.7.1 施工现场应设置金属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

5.7.2 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7.3 施工现场大门醒目处应按要求设置“七牌两图”,即施工标志牌、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

施工标志牌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总设计师、保洁员、保管员等内容。规格为高1.5m,宽1.8m,其它不小于1.2m×0.8m,架体材质采用直径不小于0.06m的不锈钢。要安装牢固、美观、字迹清楚,无破损、无污渍,并进行亮化。

5.7.4 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并有明显划分。

5.7.5 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详见附录表C-1)。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按规定排放,并有防潮、防雨措施。

5.7.6 临街工地只允许设置一个进出道口,其他路段工地原则上不超过2个,道口宽不超过5m。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方式硬化。

5.7.7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力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5.7.8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洗车池应设在工地大门内距大门1m处,深度不低于30cm。沉淀池规格80*80*100cm,并与市政管网相通,未经沉淀的污水严禁排入市政管网,工地大门墙体中轴线设置挡水、减速坡,制定防雨洪带泥措施。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场内保洁和“门前三包”。

5.7.9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5.7.10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污染城市环境。

5.7.11 温暖季节,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

5.8 现场防火

5.8.1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明火取暖。

5.8.2 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5.8.3 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管径不小于DN48mm。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

5.9 综合管理

5.9.1 施工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胸卡,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的服装和安全帽应有颜色区别。

安全员必须穿橘黄色服装、戴黄色安全帽,并佩戴明显标志。

5.9.2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5.9.3 施工现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开工前应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5.9.4 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5.9.5 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开办职工夜校。

5.9.6 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未经审批,晚10:00至早6:00,中、高考期间,晚8:00至早6:00禁止施工。

5.9.7 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5.10 冬季施工

5.10.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针对性强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并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10.2注意天气变化,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

5.10.3加强对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禁明火取暖、乱拉电线、乱接电器,防止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

5.10.4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火灾、爆炸事故,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5.10.5做好节假日期间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防止火灾、偷盗、斗殴等恶性事件发生。


6 质量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6.1.2 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6.1.3 建设单位要按照《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6.1.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6.1.5 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建设)单位审定。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

6.1.6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

6.1.7 监理单位应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

6.1.8 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

6.1.9 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节能标准改变,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没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6.1.10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

6.1.11施工现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6.2 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6.2.1 建材产品应按规定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6.2.2 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分别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

6.2.3 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建材产品不得使用。

6.2.4 需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送检的建材产品,按6.2.5条执行。

6.2.5 见证取样与送检

6.2.5.1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

6.2.5.2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2.5.3 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6.2.5.4 下列试块(件)、材料应按规定数量实行见证取样: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其它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件)、材料。

6.2.6 按规定进行建材抽检的建材产品,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

6.2.7 下列建材产品应进行建材抽检:

1. 塑料、铝合金门窗;

2. 给排水管材、管件;

3. 管道阀门;

4. 散热器;

5. 防水材料;

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7. 家用电工产品;

8. 内外墙涂料;

9. 其它按规定应抽检的建材产品等。

6.2.8 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6.2.9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材产品检验及验收档案,及时填写《建材产品进场分类台帐》(附录表D)。

6.2.10 配合比与计量

6.2.10.1 混凝土、砂浆搅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发生变化,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

6.2.10.2 施工现场必须在搅拌机具旁设置计量设备,悬挂计量标志牌(附录表C-2)。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并定期校准。

6.2.10.3 现场应设置专(兼)职计量员,佩戴胸卡,具体负责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并填写计量记录。

6.2.11 试块留置与养护

6.2.11.1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

6.2.11.2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制作标准养护试块并及时送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如试验条件无法满足要求应配置移动式试块标准养护室(箱)。混凝土、砂浆试块养护的温度、湿度应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养护室(箱)必须进行定期校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

现场选用标准养护室(箱)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工序要求及试块留置组数确定(亦可参照附录表E)。

6.2.11.3 施工现场应制作用于同条件试块养护的专用保护器具,养护条件应与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条件一致。

6.3 建筑结构工程

6.3.1 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

6.3.2 灌注桩施工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成孔、清渣、钢筋笼、混凝土浇注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端承桩必须保证桩孔达到桩端持力层,深度满足设计要求。

6.3.3 复合地基、桩基础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6.3.4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原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搅拌时间达到规范要求。

6.3.5 砌体工程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要求;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冬、雨期施工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6.3.6 本标准5.1.4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严禁进行现场搅拌,并将供货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6.3.7 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

6.3.8 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规范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不得随意留置。

6.3.9 大体积混凝土应按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施工,并落实控温措施。

6.3.10 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

6.3.11 预拌混凝土进场,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进行塌落度等项目的验收,并按规定留置试块。

6.3.12 冬期施工,增加留置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块。

6.3.13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进行结构验收,并填写结构验收记录。

6.3.14 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抽样检测。未经主体结构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6.3.15 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6.4 装饰装修工程

6.4.1 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环保节能材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防腐、防虫等处理。

6.4.2 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样板间(套、墙)经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后,方可展开施工。

6.4.3 塑料、铝合金门窗(异型门窗除外)应采用后塞企口法安装。

6.4.4 屋面及卫生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应进行不少于24h的蓄水试验或持续淋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6.4.5 民用建筑工程完工后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前检查和竣工验收。

6.5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6.5.1 安装单位应配置设备检验、调试仪器,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6.5.2 预埋件、预埋套管、电气配管、管道以及设备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5.3 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与土建、装饰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6.5.4 水暖、消防、通风与空调、强电、弱电等工程施工完毕,应按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并填写有关记录。

6.5.5 电气产品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应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和备案后,方可使用。

6.5.6 通风与空调、综合布线等工程在系统调试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检测机构申报设备安装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6.6 建筑节能工程

6.6.1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其中居住建筑达到建筑节能65%标准,公共建筑达到建筑节能50%标准。

6.6.2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6.6.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6.6.4对于节能分项工程,如屋顶、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窗户(包括透明幕墙)、飘(凸)窗(包括顶板和底板)、不采暖地下室顶板、接触室外空气楼板、地面(包括周边与非周边)、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屋顶透明部分、供热采暖系统主要设备、制冷系统主要设备等计划施工7日前,应填写《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注明采用的外保温技术名称,采用的节能产品应查看省统一颁发的认定证书原件并留存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6.6.5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6.6.6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节能产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该项目节能设计要求。

6.6.7应当编制工程项目(含墙体、屋面、门窗、楼梯间隔墙、阳台、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6.6.8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6.6.9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7施工技术资料

6.7.1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派专人负责。

6.7.2 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

6.7.3 施工技术资料签证应齐全,签字及盖章应符合规定要求。

6.7.4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明确分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移交办法。

6.7.5 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技术规范及其它技术资料。

6.7.6 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现场技术资料。

6.8 质量验收

6.8.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8.2 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8.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的验收。

6.8.4 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8.5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前检查通过后,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验收申请,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质量竣工验收。

6.9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6.9.1 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6.9.2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危及生命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6.9.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9.4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或事故,施工或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应根据检测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处理意见,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6.9.5 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结束,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


7 建设监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在进行勘察设计前,应首先确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

7.1.2 工程造价在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7.1.3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依据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和中标通知书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原件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7.1.4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7.1.5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遵循法定制度以及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实施监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改正,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1.6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7.1.7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7.1.8 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7.1.9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7.2 项目监理机构

7.2.1 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与监理合同约定一致,符合国家规定和市建委《关于加强全市建设监理行业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5]36号)中人员定岗要求。

7.2.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机构框图、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造价控制程序图、进度控制程序图应上墙明示。规格宜采用A3幅面并镶装。

7.2.3 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并通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需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4 总监理工程师可在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1名总监代表,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下列权力不得授权给总监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期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7.2.5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编制本项目监理规划,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7.2.6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活动应使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中的统一表格,对工程监理资料分类管理并存档,应设置以下12卷档案,监理资料使用标准城建档案盒封装。

1. 监理规划卷;

2. 监理月报卷;

3. 会议纪要卷;

4. 质量安全控制卷(不合格项通知及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

5. 造价控制卷(经济类签证);

6. 进度控制卷(开工、复工审批及暂停令);

7. 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卷;

8. 监理巡视旁站记录、监理日记卷;

9. 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卷;

10. 工程验收记录卷;

11. 分包资质卷;

12. 来往信函及文件卷。

7.2.7 监理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胸卡。

7.2.8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开展监理工作所必备的检测测量工具。

7.3 进度控制

7.3.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7.3.2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7.3.3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措施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按计划实施。

7.3.4 工程需阶段性延期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延期申请并报建设单位。工程最终工期需延期的,总监理工程师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批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4 造价控制

7.4.1 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明确投资控制方法及措施。

7.4.2 监理组织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对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要包括施工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等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采用招标文件确定的计价方式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并附工程量计算书;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中约定是否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约定相关取费。

7.4.3 监理组织机构要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预算的内容及时进行分析、调整,在工程实施前将编制的工程预算书报建设单位。

7.4.4 监理实施细则要以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投资控制价,制定明确的投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7.4.5 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7.4.6 除设计变更、材料价格调整及政策性调整等造成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监理组织机构在工程实施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与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误差率不大于10%。

7.4.7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算该部分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

7.4.8 监理组织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上报施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缺项,以及设计变更、材料价格调整等涉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并协助建设单位于实施前对工程量清单和价格予以确认。

7.4.9 承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时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7.4.10 承包单位上报的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 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及时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总监理工程师要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日内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7.4.11 监理组织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应对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7.4.12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阶段完成工作量累计与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总价误差率不大于5%。

7.4.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项及时审查,经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确认。

7.4.14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认。

7.5 合同管理

7.5.1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存施工承包合同并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7.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分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保存分包合同。

7.5.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签认,保存工程变更单,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7.6 安全控制

7.6.1 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7.6.2 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监理资料应当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

7.6.3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7.6.4 监理单位应审查工程建设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遵循了法定制度。

7.6.5 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7.6.6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7.6.7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7.6.8 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7.6.9 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7.6.10 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6.11 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7.6.12 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6.13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7.6.14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7.6.15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7.6.16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7.6.17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7.6.18 审查工程分包是否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7 质量控制

执行本标准“6质量管理”相关内容。

7.8 沟通协调

7.8.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工程相关各方沟通信息,协调各方工作。

7.8.2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每周召开一次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 检查工程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7.8.3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7.8.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5日前编写上月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情况的综合分析。


8 工程勘察

8.1 一般规定

8.1.1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8.1.2 岩土工程勘察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应根据具体建设阶段,实施相应阶段的勘察。

8.1.3 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应根据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文),通过委托或标投标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2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或其它投资100万元以上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建设项目(坑探项目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8.1.4 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应依据任务委托书或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勘察合同。

8.1.5 勘察单位应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及相关专业勘察规范要求,编制岩土工程勘察纲要。

8.1.6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实行勘察成果审查制度。勘察任务委托书、勘察纲要、原始资料、勘察报告须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8.1.7 勘察单位应加强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勘察大纲,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察规范作业,加强过程管理,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满足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8.2 勘察项目管理

8.2.1 工程勘察项目设立项目部,全权负责工程勘察项目的管理工作。

8.2.2 项目部人员的配备,应根据项目规模而定,大中型的项目,可设置技术负责人及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土工试验、钻探等专业;对于小型项目只设岩土工程和钻探专业。项目部人员的设置,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复杂程度等及管理工作时的多少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配备相应人员,提倡一人多岗、一专多能。

8.2.3 项目负责人由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总工根据工程特点提出,也可采用招标竞争方式确定。

8.2.4项目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人选,勘察单位按上述原则进行配备,其人员应有相应的能力,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项目部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从工程组织准备、野外开工至结束及勘察成果的提交,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调换。

8.2.5项目部是以完成某一工程项目而组建,是企业内的一次性临时管理机构,勘察成果提交业主后,经勘察单位考核后解体。

8.2.6项目部的主要职责:

a负责编写勘察组织设计并按其要求进行人力资源配置。

b对外业作业全过程实行技术、质量、安全、工期全面控制,对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衔接、配合做到有序有效控制,按分项工程进度程度施工,接口部位及时做好沟通。

c对工程项目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等进行优化组合,以满足项目的需要。负责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与沟通。

d对岩土工程勘察中准备阶段(组织设计编写)、外业(工程测量、钻探、原位测试、取样、现场测试等)、内业(原始资料整理、室内试验、图表、文字等)全过程质量进行三检(自检、互检、技术负责人检)、二审(项目负责人审、总工程师审)制,最终提交高质量的勘察成果报告。

8.2.7项目负责人职责、权力

a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现行规范、规程及标准,执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勘察合同,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b组织编写勘察组织设计,制定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各项措施。

c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设备的配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控制管理,与顾客进行协调、沟通,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d对项目的全体员工有指挥调度权、考核、奖惩权。对项目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把关和审验。

8.2.8项目部技术人员

a技术人员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按照技术交底及勘察组织设计进行工作。主要负责野外编录、测试、取样及室内资料的整理工作,对所有资料进行自检、互检,并对记录及时签字。

b外业阶段及时检查原始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内业阶段 按勘察组织设计及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等要求对各类原始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取值,编制勘察报告书。

8.2.9项目部钻探人员

钻探人员分机长和作业工人,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主要负责钻孔施工,对钻孔布置及数量、孔径、孔深、施工过程中的测试及取样等符合技术交底及勘察组织设计要求,应配合技术人员,做好岩土(水)取样、原位测试、采样包装、贴写标签等工作。

8.2.10现场管理

a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重要岗位要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并严格按勘察组织设计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现场工作并留下印证记录。

b原始资料取得的方法、手段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正确、合理。

c原始记录表格按要求认真填写清楚,并经有关作业人员检查、签字。

d项目负责人应始终在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对各项作业资料检查验收签字。

e做到文明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严禁酒后上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场地整洁,现场作业工具摆放整齐。

f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8.3 勘察过程确认

8.3.1岩土工程勘察过程控制流程图

8.3.2关键过程岩土工程勘察的关键过程是勘察组织设计编制、工程地质测绘、工程测量、勘探取样及试验、原位测试、水文地质观测、报告编审,对这些过程应进行确认,证实它们的过程能力。

8.3.3过程控制

8.3.3.1准备阶段

a)资源配置:按勘察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人力资源配置,要求所有人员有岗位资格;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的配置,要求所用生产设备经试运转、检测设备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文件、资料准备,要求勘察需用的规范、规程、标准、作业文件、业主提供的文件资料应为有效版本或经验证有效的。

b)技术、安全交底:外业勘察开展前,应按勘察组织设计及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向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以确保安全生产和工作质量,交底时应有记录。

8.3.3.2勘察外业阶段

a)项目负责和技术负责人对作业全过程实行质量全面控制,对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衔接、配合做到有序有效控制,按分项工程进度程序施工,接口部位及时做好沟通。

b)钻探、岩芯编录、水文地质观测及试验、原位现场测试、取样等工序,现场应采用自检、互检、项目负责人检,并按规定签字。

c)外业工作中,各种施工原始记录当事人(操作人、检查人)应及时签字。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经常随机检查原始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d)工程编录人员与钻探人员要互相配合,做好岩(土)水取样、原位测试、采样包装、贴写标签等工作,并记录在《岩土工程勘察野外钻探记录表》中。委托试验项目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确定并填写《试样送样单》,经检查、核实后,派专人送试验室。采取措施做好试样的防护工作,确保岩、土、水试样的采、取、包装、贮存、搬运质量。

e)外业勘察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勘察过程支持做到边勘察、边收集、边整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对有异常的原始资料和试验结果,应进行真实性和可靠性分析,必要时应进行重复检验,直至返工重做。

f)外业勘察结束,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全过程质量进行检查,初步验收,并签字标识;若发现问题应追溯原因,并采取措施纠正。

8.3.3.3勘察内业阶段

a按试验规程对岩、土、水样进行测试,对试验仪器按规定校验周期进行检定、自校及标识,测试人员须有上岗资格。其《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及《水质分析报告》应由实验室质保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级审查验收。

b按勘察纲要及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等要求对各类原始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取值,编制勘察报告书。技术负责人和总工程师负责最后的审核、审定,应重点关注:数据分析与取值、结论与建议。审查意见应记录在《勘察报告审查书》中。

8.4 岩土工程勘察质量评定

8.4.1岩土工程勘察项目部的最终产品为勘察成果报告,以成果报告的优劣衡量,可划分为5个等级。

a严重不合格:成品报告(指已经提交顾客的报告)未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审查(退审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存在严重问题;项目施工过程中勘察报告与实际地地质情况严重不符引起业主强烈反响的。

b不合格:成品报告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审查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但存在较大返修;半成品报告(提交审核、审定的报告)存在违返强制性条文标准,且必须投入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或需要返工的报告送审稿。

c合格:通过勘察单位审核、威海市审查中心审查合格,满足强制性条文标准的产品。可分为合格、良好、优秀三种。

8.5 成果质量控制

8.5.1检查贯穿于整个勘察过程的每个具体环节,对于其每一步骤的质量记录都应有相应授权的检验人员或审核审定人员的签名。

其中关键的检查内容主要有:

勘察组织设计的审核、审定;

勘探及原位测试质量的校核、验收;

岩、土、水测试成果的检验、校核;

图件、表格及报告书的审核、审定。

8.5.2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勘察质量,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8.6 施工服务

8.6.1 勘察单位负责勘察成果交付的后期服务工作。

8.6.2 勘察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岩土工程勘察后期服务工作,参与施工验槽、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8.6.3 勘察负责与业主的沟通,认真处理业主的反馈意见。

8.7 资料归档

8.7.1岩土工程勘察过程的所有原始资料、勘察任务委托书、勘察纲要和成果报告、审查书、合同等有关文件应及时归档。


9工程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

9.1.2 方案设计是为建设项目总体开发和总体部署所进行的全面规划的活动。初步设计是为产品实现提供符合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工程安排,并为施工图设计做出原则性规定的活动。施工图设计是根据初步设计的原则规定,编制能满足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安装和工程预算所需要的文件(图纸和说明书)的活动。

9.1.3 工程项目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文),通过委托或标投标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规定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应按规定招标投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依据任务委托书或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9.1.4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编制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开工前,设计图纸必须报经图纸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9.1.5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 项目批准文件;

(二) 城市规划;

(三)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9.1.6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9.1.7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9.1.8 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纸时应同时提交1份电子文档。

9.2 基本过程管理

9.2.1 工程设计的基本过程包括下列内容:

1. 研究合同,确定功能和性能要求;

2. 收集设计基础资料并确定设计输入;

3. 评审并确定设计方案;

4. 提出或接收相关专业的设计条件;

5. 工程计算;

6. 设计文件编制、校对、审核;

7. 设计文件会签;

8. 设计文件审定(批准);

9. 设计修改和变更;

10. 施工现场服务;

11. 编制工程总结报告。

9.2.2 设计企业应对工程设计过程进行控制,建立文件化的控制程序,并应包括工程设计策划、工程设计输入、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工程设计接口协调、工程设计计算、工程设计文件校对审核、工程设计会签、工程设计更改、现场服务。

9.2.3 工程设计策划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且工程设计策划的结果应形成文件:

1. 研究合同(包括委托书或招标文件),确定项目的目标和范围要求;

2. 确定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员,必要时,明确相关的项目管理人员;

3. 确定工程设计计划;

4. 与顾客沟通和协调的安排;

5. 如有设计分包,应确定对分包的管理安排(见本标准9.5);

6. 工程设计交底和现场服务的安排。

9.2.4工程设计输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础资料,如水文气象资料、地质勘察报告等;

2. 经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的设计文件,如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卫生评价报告、规划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专利权人文件等;

3. 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4. 合同,可包括委托书、招标文件、顾客变更等;

5. 法律法规(本标准中主要指行政规章),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等;

6. 标准规范,如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等;

7. 企业的内部要求,如内部规范性的技术要求,类似项目的经验等。

工程设计输入应以文件, 的形式予以表达,并应对其进行评审。

9.2.5为确保设计方案满足设计输入的要求,应对工程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符合性进行论证。

9.2.6设计企业应建立专业之间接口协调程序。程序应包括专业资料(条件)、资料(条件)的签署、传递途径、包顿处置方式、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的职责等。

9.2.7设计企业应建立工程设计计算控制程序。计算控制程序应包括专业所要计算的内容、计算公式、计算方法(手工计算或计算机软件计算)、计算的输入条件和计算输出结果的格式、计算书的签署级别等。控制程, 序中的规定的工程设计计算书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归档。

9.2.8工程设计成品文件应进行校对和审核。

设计企业应建立校对和审核程序。校对和审核程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规定设计提供给校对和审核的文件类型,如工程设计的策划结果、设计输入、本专业提出和接收的资料、计算书等;

2. 校对和审核的纪录方式;

3. 规定各专业的小队和审核清单(细则),应针对每种类型的设计文件,规定校对和审核人员所需要负责的内容等;

4. 校对和审核结果的处置方式。

9.2.9设计企业应建立会签程序,会签程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要会签的文件类型及参与会签的专业;

2. 会签的时机;

3. 组织会签的负责人;

4. 会签纪录方式和结果处置方式。

9.2.10设计企业应建立工程设计更改控制程序。控制程序应包括责任人和签发人,更改的设计文件的发放途径,牵涉多专业的设计更改的控制方法、设计更改通知单的格式等。设计更改应形成书面文件。

工程设计更改包括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工程设计更改包括下列内容:

A.设计修改是指工程设计文件没有满足合同或法律法规要求时,设计企业依据相关审查结果,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更改。包括:

1. 根据初步设计审查会会议纪要的修改;

2. 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的修改;

3. 根据顾客按照合同要求对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的修改;

4. 根据施工现场反馈的由于设计原因的修改;

5. 根据企业自查结果的修改等。

B.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企业满足合同和法律法规要求后,因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

C.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对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确需变更需向设计单位提出并按规定报审。

9.2.11 工程设计文件签署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工程设计文件的签署流程;

2. 规定各类设计成品文件的签署级别,并确定各级技术人员的签署权限;

3. 注册人员的签署要求,注册人员的签字权限应符合国家对注册人员的管理要求;

4. 设计文件加盖企业相关印章的要求。

9.2.12 设计企业应明确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或行业没有明确的深度编制规定要求时,设计企业可自行制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企业应制定工程设计文件编号规定。

9.2.13 装饰装修的设计必须经过原工程设计单位审查同意。

9 .3 质量控制

9.3.1设计企业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明确规定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与处理的责任部门(岗位)及职责权限。

9.3.2设计企业的质量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顾客满意程度的信息;

2. 产品要求的符合性方面的信息;

3. 产品实现过程和管理过程的符合方面的信息;

4. 设计分包方与上述相关的信息。

9.3.3 设计企业应在质量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地采取改进措施,确保质量信息的有效利用,实现质量信息的闭环管理。

9.3.4设计企业应加强包括统计技术在内的适用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提高质量信息利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9.3.5设计企业应收集施工现场和顾客的意见,做好设计回访、改进等工作。

9.3.6设计企业的内部质量检查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对产品实现过程与管理或称的检查活动;

2. 对设计输出文件的检查(抽查)活动;

3. 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部门的检查活动;

4. 对设计分包方的检查活动;

5. 最高管理者决定进行的带有全局性或关键性的评审与质量分析活动。

9.3.6设计企业的内部质量检查活动,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按照策划、实施、总结与分析、整改与验证的步骤实施。

9.3.7 设计企业从事内部质量检查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设计输出文件的检查,应由本专业的专家或资深设计人员进行。从事内部质量检查的人员不得审查自己的工作。

9.3.7纠正措施的管理包括下列环节:

1. 对已发现的不合格要及时纠正,必要时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2. 对不合格进行评审;

3. 确定不合格产生的原因;

4. 评价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5.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6. 纪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7.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9.3.7预防措施的管理包括下列环节:

1. 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2. 评价防止不合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3. 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4. 纪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5. 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9.4 节能控制

9.4.1 居住建筑设计必须执行山东省建设厅《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10786-2006),公共建筑设计必须执行山东省建设厅《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10321-2006),同时要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在设计文件中单设节能设计章节和热工计算书,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9.4.2 对于节能分项工程,如屋顶、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窗户(包括透明幕墙)、飘(凸)窗(包括顶板和底板)、不采暖地下室顶板、接触室外空气楼板、地面(包括周边与非周边)、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屋顶透明部分、供热采暖系统主要设备、制冷系统主要设备、其他等要提供详细的节能做法以及计算k值。

9.4.3 参与验收的技术负责人要严格遵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达不到设计要求、私自变更的不予在验收纪录上签字通过。

9.5 分包管理

9.5.1分包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设计企业应对分包设计过程进行控制,应建立分包管理规定,分包设计管理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方包方评价与选择;

2. 对分包合同的内容要求;

3. 对分包方设计过程的控制;

4. 对分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的审查与管理。

9.5.2对分包方的评价与选择,设计企业应制定选择、评价分包方的准则。对分包方的评价结果和需要对分包方重点控制的内通应予以纪录。

9.5.3工程设计分包应签订合同。分包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包范围、设计成果及进度要求;

2. 分包方的责任;

3. 分包设计要遵循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 分包方提供设计文件的深度、格式、编号、签署、以及会签的要求;

5. 对分包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中间检查和验收要求;

6. 提供工程设计文件的数量和介质。

9.5.4设计企业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分包方的设计过程进行监控,审查分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并保存相关纪录。

9. 6 施工服务

9.6.1 设计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服务程序。程序应包括施工现场服务阶段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参与现场服务的其他人员的资格与职责、工作内容和方法、现场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报告途径,现场服务报告的内容、深度与格式等。现场服务的主要责任人应定期编制现场服务报告。

9.6.2 建设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上报给业主,业主备案存档。在施工过程中,若有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备案存档。

9.6.3 设计企业应组织足够技术力量参加施工单位图纸会审,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图纸中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对图纸中出现错漏内容一经发现尽快作出答复,出具相应设计修改或设计变更。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应为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技术文件(包括图纸变更及文字变更),并由相关工程负责人员在图纸会审记录上签字确认,在全部图纸会审记录上及设计变更上须加盖本设计单位设计资质专章。设计荷载增加、结构变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经施工图文件原审查部门批准。

9.6.4 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9.6.5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设计单位应及时作出答复,需要时应出具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具体工程负责人员应定期到工地现场回访,帮助解决技术问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到现场协助解决,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9.6.6 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确定的时间及地点安排派遣本工程具体技术负责人员参加基槽验收(桩基验收)、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等,并由具体负责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本设计单位设计资质专章,如有发现工程技术问题,应尽快协同其它单位解决,必要时应出具设计变更。

9.6.7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若有关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 承发包管理

10.0.1 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经营范围等承接工程的行为。

10.0.2 工程承发包必须依法进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30万元以上的各类安装、装饰装修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材料设备采购(主要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等七大类设备和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等五类材料),工程造价在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工程的建设监理、地质勘察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必须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招标投标全过程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限额以下可以直接发包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发放“直接发包通知书”。

10.0.3 含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它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10.0.4 工程施工推行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10.0.5 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专业承包单位之间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严禁非法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无资质施工队伍。

10.0.6 施工招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0.0.7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按规定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10.0.8 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必须遵守规定程序,全过程应用“威海市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


11 合同履行

11.0.1 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本标准10.0.2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在合同签订7日内、实施前,由合同双方共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单位要在施工现场保存各种合同复印件。

11.0.1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一方履行完合同时,必须立即向合同备案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完成后,合同双方要共同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11.0.2 工程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协同配合,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实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索赔、终止和争议解决。

11.0.3 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项目计价方式。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尾款。

11.0.4 施工现场发生索赔、工程变更、经济签证事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准确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并提出准确合理的工程量和单价,及时报送建设、监理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人,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认。

11.0.5 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经济签证,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1.0.6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拒不签证、拖欠进度款事项,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执行合同约定方式等合法、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

11.0.7 施工过程中发生地震、疫情、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事件,各方责任主体应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妥善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各类因素,公正、合理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索赔。

11.0.8 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时限等具体内容。未明确约定的,必须按照下列时限办理工程结算:

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d内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

2. 建设单位自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1000万元以下工程审核期为28d;1000~5000万元的工程为42d;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为56d。

11.0.9 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建设单位为解决争议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牵头解决影响结算时间的争议和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工程结算。


12 施工队伍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1.1 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项目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

12.1.2 各项劳务作业施工前,劳务分包工程发包方应通过“威海建设信息网”,按要求填报劳务作业基本信息,由相关管理部门对劳务分包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劳务作业施工。

12.1.3 分包工程发包方应按规定设立由本单位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分包方应服从发包方的管理。

12.2 从业人员管理

12.2.1 劳动用工管理

12.2.1.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

12.2.1.2 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及时与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严禁私拉滥招、非法用工。

12.2.1.3 劳动用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12.2.1.4 劳动用工合同必须加盖法人用工单位公章并由务工人员签字,双方各持一份。

12.2.1.5 施工单位应通过“威海市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及时登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变动信息。

12.2.2 持证上岗管理

12.2.2.1 施工现场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人员、普工。

12.2.2.2 从业人员上岗应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岗位胸卡。

12.2.2.3 施工单位的现场从业人员应经过岗前教育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

12.2.2.4 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不合格,岗位证书自动失效。

12.3 工人权益保护

12.3.1 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12.3.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告知牌,告知牌应明示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岗前培训、工资发放等内容,公布监督机构及电话。告知牌的设置执行本标准5.7.3要求。

12.3.3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12.3.4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人工资支付的制度,明确监管机构,确保将工人工资发放给工人本人。

12.3.5 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为企业、项目工人工资发放第一责任人;劳务分包企业对工人工资发放负有直接责任。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面负责,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并监督分包单位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本人。

12.3.6 施工单位可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设立工人工资预备调剂资金,并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12.4 现场资料

12.4.1 总、分包各方应在施工现场存放必备的队伍管理资料。存放复印件的,应经本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总承包方应存放本单位和所有分包方的管理资料。

12.4.2 现场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 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登记表(附录表F-1);

3. 工程总分、包合同及建设、监理单位对分包合同的认可证明;

4. 现场管理人员、工人花名册(附录表F-2、附录表F-3);

5. 现场务工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 工程款、分包款、工人工资拨付、发放证明;

7. 其他资料。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规定(或要求)”。

3.条文中“……以上”、“超过(不少于)……”,包括本数值;“……以内(下)”、“低于……”,不包括本数值。


附录B  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

表B-1 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标准

表B-2  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日志

  年  月  日                天气:


附录C  标识牌标准

表C-1 材料状态标识牌标准   

填写说明:

1. 表格中变化的内容,应用不干胶纸微机打印形成。

2. 材料状态栏中的待检验、检验中、使用中、待处理状态根据变化在“□”打“√”。

3. 材料状态标识牌统一采用白底黑字宋体。

4. 标识牌尺寸为:长60cm,高40cm。

表C-2  计量标志牌标准

填写说明:

1. 表格中变化的内容,应用不干胶纸微机打印形成。

2. 表中设计配合比,应根据配合比通知书内容填写。

3. 表中施工配合比,应根据现场材料实际情况和开盘鉴定结果,对设计配合比进行调整后填写。

4. 计量标志牌统一采用白底黑字宋体。

5. 计量标志牌尺寸为:长80cm,高60cm。


附录D 建材产品进场分类台帐

表D  建材产品进场分类台帐


附录E  移动式标准养护箱型号选用参考表

表E 移动式标准养护箱型号选用参考表


附录F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情况

表F-1 建筑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登记表

发包企业: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按分包方单独填写

表 F-2  总(分)包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一览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签字: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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