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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陇南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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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2-18 13: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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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陇南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陇南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及确定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境内实施的国家、省上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力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保护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 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二)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三)项目所在地投资、建设环境良好。

(四)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1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直有关部门、县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中央、省驻我市和市属大中型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议项目名单及项目基本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征求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经审定同意后,由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行文公布。

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可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规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或减免。同时,项目法人可在施工现场、文件材料、对外广告和媒体宣传上刊示“陇南市××年重点建设项目”字样。

第六条 首次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文件。

(四)规划选址、土地审批、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和指标核准等有关文件。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市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带动力的项目,纳入陇南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择机择优选用。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市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统一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项目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

(一)市发改部门及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和责任分解,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收集汇总项目进展信息,组织项目督查和目标考核,综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批复。

(三)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项目建设涉及的房屋、构筑物拆迁及拆迁户安置等工作,监管工程质量安全。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及征地工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征占用土地类型及面积,处理涉及征地的有关问题。

(五)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审批的相关规定,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工作,并根据“三同时”制度要求,指导各县区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保工作。

(六)市水保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监督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参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指导各县区及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七)市林业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及林木的审核工作,制定征占用林地及林木补偿标准,协调处理补偿工作的有关事宜。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及时协调各县区办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

(九)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和有关案件,建立与项目法人的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和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协调地方公安机关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工作及爆炸物的管理,及时妥善处理不稳定事件。

(十)市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评估、文物保护方案审查(审批)工作,做好施工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监管工作。

(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项目法人进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二)市审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并对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对项目责任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严重影响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资金使用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项目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协调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补偿标准、城市规划区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安置、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协助项目法人做好生产生活物资供应和施工区域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工期进度、质量安全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进行全面严格管理,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调研勘查、报告编制、行业审查、手续办理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出具支持项目建设的各类文件,并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便利条件。项目主管单位具体指导项目法人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各方的衔接沟通,协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同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参建单位中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 凡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由法人或项目主管单位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动态信息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各县区重点项目管理机构须在每月5日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上月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和督查稽查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各环节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项目的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责令限期整改。

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市组织的督查、稽察等各类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凭证,如实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在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要主动协调工程建设与涉及到的铁路、公路、通信、电力、水利、林业、广播电视、文物、城乡规划等方面关系,协商处理有关问题,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协调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积极落实工程外部建设条件,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全市各级国土资源、林业、农牧部门要加强联动,同步进行用地丈量、权属确定等,确保项目征地工作全面、规范、高效开展。

第十九条 市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争取上级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时,应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倾斜和优先支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市重点建设项目,向社会发布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投向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及成效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前期和建设工作推进快、资金控制严格、工程质量优良、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考核并组织评选,由市政府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以及建设环境好、协调服务好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侵占、截留、挪用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资金拨付,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三)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审查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核准、备案)、审查,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不作为或工作不到位,引发严重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七)影响和阻碍项目建设工作推进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干扰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秩序致使项目建设受阻的行为,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置,先排除干扰,再依法研究解决问题。涉及破坏行为的,项目法人有权提请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对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依法严肃惩处。属于市内的施工企业,有关部门应降低或取消其工程资质;属于市外的施工企业,3-5年内不允许进入陇南市内相关工程建设市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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