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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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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2-14 1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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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批后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批后巡查、规划核实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由市规划督查中心(挂市规划监察支队牌子,以下简称督查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处室(分局)配合。

各分局按照《扬州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职责划分实施办法》要求,做好批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验线

第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放线,并持《放线报告》申请验线。

规划验线工作由审批处室(市局建筑规划管理处、市政规划管理处,分局管理科,下同)牵头组织实施,督查部门(市局督查中心、分局督查科,下同)予以配合。

经查验,符合规划要求的,参加验线工作人员应在验线核准单上共同签字确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验线工作时间。

第六条 建设项目验线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查放样数据是否符合核准的定位红线图;

(二)抽查建筑工程外墙长、宽尺寸及与相邻建(构)筑物、现状围墙或用地边界、道路红线的关系是否符合定位红线图要求;

(三)查看基地周围环境(有无应拆未拆的建筑以及架空高压电线等情况);

(四)对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应当检查管线或道路的中心线位置。

可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具体条件,组织复验线(±0检测)。

第七条 规划验线时,督查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告知书》,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各项规划监管要求。

第三章 批后巡查

第八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督查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批后巡查监管工作,审批处室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对经市规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规划验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应按照职责划分规定,将项目许可信息通报督查部门,由督查中心或分局负责同志明确该项目的批后监管人(以下简称监管人)。

监管人及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办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

第十条 对经市规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监管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会同经办人对以下阶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一)建设项目基础阶段或工程建设至±0;

(二)主体封顶;

(三)外立面施工;

(四)平面配套设施等。

需要组织测绘的,可联系相关测绘单位配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应保留至规划核实结束。发现未按要求设置公示牌的,巡查人员应要求建设单位(个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督查部门应按照《扬州市规划局批后管理巡查制度》制定巡查计划,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批后巡查发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个人)停止建设,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申请规划核实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规划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定位红线图、放线报告;

(四)竣工测量成果(含竣工地形图、竣工测量报告等)及电子文件;

(五)其他相关图文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量,形成竣工测量成果。

竣工测量成果是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测量的内容及要求:

(一)竣工测绘地形图应标明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间距、用地红线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二)竣工测量报告应包含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含虚拟建筑面积)、每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檐口与总高)、层数、层高(净高)、±0标高等;

(三)建筑面积应细分至各层、阁楼、机房、保温层,以及各功能分区的面积等,并附平面图,根据相关规定需计算虚拟建筑面积的,应在附图中标示;

(四)建筑高度应细分至室内外地坪标高、檐口高度、屋脊高度等,并附主要立面测绘资料;

竣工测绘地形图(成果)必须符合《扬州市城市测绘基础地形数据测绘成果要求》等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竣工测绘地形图必须按规定入库;未按规定入库的,测绘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提供,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不予受理该项目规划核实申请。

第十九条 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平面布局,核查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围墙、消防通道、主要道路、绿化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建筑单体,核查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建(构)筑物的立面效果是否与建筑方案效果相符。

(三)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容积率、停车面积等主要指标是否改变。

第二十条 对申请规划核实的项目,督查部门工作人员应会同项目经办人现场检查,形成初步意见提交由市局分管局长牵头召开的建设项目批后管理会办会(以下简称会办会)研究,研究结果形成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建设单位(个人)需整改的内容,并予以退件。

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实施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实施整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补缴规费、土地出让金等期限不计入规划核实工作时间。

第五章 违法行为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能分工,按照《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

规划核实过程中发现的未批先建的配电房、传达室等附属设施,总平面图有标注的,按照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处罚;总平面图未标注的,按照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处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测量成果应当准确、真实;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扬州市城乡规划信用管理制度》、《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批后管理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符合《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按会办会要求办理;不符合《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按《扬州市规划局业务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规定,提交局业务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设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扬规政字〔200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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