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关于印发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11]2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
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吕梁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吕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吕梁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离石区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拆建分离、净地出让的原则。
土地储备工作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吕梁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逐级落实,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1、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
2、无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国有土地;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或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
5、依法收回的停产、半停产企业闲置、荒芜、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
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
1、企业应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国有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利用规划转用、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1、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拟用于经营性和房产开发的国有土地;
3、土地违法案件经查处、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对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对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清点、核算补偿费用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补偿并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对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与被征收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与被征收人签订《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在给付补偿费用后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给付价款后,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新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征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费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根据规划对已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开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国土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供应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纳入储备后两年内必须供应。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以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时应持市财政局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会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资源均通过网络等公开合法渠道获取,该资料仅作为阅读交流使用,并无任何商业目的,其版权归作者或出版方所有,本站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任何法律责任和任何赔偿,在本站咨询或购买后默认同意此免责申明;
法律责任:如版权方、出版方认为本站侵权,请立即通知本站删除,物品所标示的价格,是对本站搜集、整理、加工该资料以及本站所运营的费用支付的适当补偿,资料索取者(顾客)需尊重版权方的知识产权,切勿用于商业用途,信息;
昆明市住建局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建议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进行延期,在延期时限内收集意见11条...
2025-05-19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
2025-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2025-05-19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第2号令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
2025-05-18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修正)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修正)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
2025-05-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5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42...
202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