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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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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2-08 14: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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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修订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

  现将修订《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水利局

2015年9月10日

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营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水利建设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和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项目清单见附件1)。项目法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

  第四条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概(预)算编制规定的费率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编制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包括:“文明施工费”和“施工安全费”二项;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的市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按设计提供的本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工地建设内容、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列项计算费用。并不小于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施工费。

  当设计未提供具体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时,安全施工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计取。

  第六条 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人投标报价(提取)费率不得低于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的费率。在工程招标阶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规定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实行标外管理。

  第七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为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措施,以及违约经济责任。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第八条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具体项目和使用方式。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各方监督”的管理原则。使用程序为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审核、项目法人审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工程项目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按明细账核算,并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正确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年度结余可留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施工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温州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和所审批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具体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进行监督,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和环境保护事故隐患、不文明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法人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项目法人未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办法由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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