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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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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2-04 1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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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精神,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主体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应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对安置房建设地块进行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监管和指导。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由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区政府投入。市政府投入的,其土地出让金和房屋产权归属市政府所有;区政府投入的,其土地出让金和房屋产权归属区政府所有。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及管理由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

三、各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须包括安置房建设方案,该方案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后,市城乡规划局方可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应明确安置房区域、户型面积、套数等。

安置房分期实施的,其安置房建设及公共配套用房应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先期实施,安置房应先于商品房竣工并交付使用。安置房建设不到位的,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各国有投资公司及园区在其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中,涉及的拆迁安置房,由投资公司或园区出资,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设。

五、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棚户区改造和老城区综合改造)要按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配建15%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属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将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配建指标作为土地“招拍挂”必备前置条件告知竞标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及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确保配建政策落实到位。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愿多承担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可相应提高项目的容积率。

七、政府统建的保障房小区原则上不低于10万平方米,最低不少于5万平方米,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只租不售,其商业用房租金收入用于弥补小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和租金不足。

八、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服务基层。

九、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凡因工作不力,造成经济损失或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须负责经济赔偿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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