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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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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1-28 13: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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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工作,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处罚原则

(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从严控制,从重处罚;

(二)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照违法建设阶段和影响规划程度的不同,适用相应的处罚标准;

二、处罚标准

(一)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保留的,对提前开工和其他违反规划的行为分别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提前开工的项目,处违法建没工程造价10%的罚款。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开工的项目,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

3.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前开工的项目.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前开工的项目,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

5.取得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6%的罚款。

(二)严重影响城乡规划、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三、处罚中的相关规定

(一)竣工验收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误差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且不超容积率指标,并未对城市规划造成实质影响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只追缴相关费用,不再处罚;面积误差超过100平方米,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最新建筑安装工程单方造价参考信息作为单价计算标准。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按照该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单方造价乘以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单方造价参考信息中未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工程名称及结构特征进行明确的,按照该项工程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或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四)违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1.对提前开工的违法建设工程,违法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图标注的已开工面积进行计算(包括地下面积)。

2.若违法建设工程建设至基础,按照一层面积计算。

(五)违法建设工程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若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继续进行违法建设,对违法续建部分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存在超容积率的违法建设工程依照容积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违法建设工程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于逾期之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违法建设案件结案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

(九)违法建设工程的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的拆除,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末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于逾期之日起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十)违法建设工程的没收违法建设工程当事人被处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行政处罚的,将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违法收入移交国有资产管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违法建设工程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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