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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

无锡市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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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1-27 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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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


无锡市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 2015 〕31 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 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检测检验系统、安防系统等设施。

  三、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实行统建统管。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新建居民住宅供水管网及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收费标准,向供水企业缴纳供水管网及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供水企业负责实施供水管网到二次供水设施(含水表) 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五、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

  六、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向二次供水设施供水。

  七、新建居民住宅供水管网及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八、由供水企业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所发生的电费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支付。居民到户水价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九、本意见实施前的在建工程中尚未实施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按本意见执行。

  十、涉及新建居民住宅供水配套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开发成本。

  十一、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和管理内容包括:1. 室外供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2.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3.水泵的运行管理;4.水池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卫生管理;5.相关管线及居民用户水表的维修、保养;6.二次供水居民用户表的抄表、收费;7.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水质卫生、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十二、本意见自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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