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用不得低于黑龙江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费率;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有关文明施工标准及规范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
第七条 施工现场周边必须用硬质材料进行封闭围挡。围挡要求连续、牢固、整洁、美观;在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不得低于1.8米;在道路周边施工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大门标有企业名称及标志;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并专设保安对进出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近门两侧设置文明施工“五牌一图”和宣传板、读报栏;场内悬挂安全旗和安全标语;现场按照相应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工作卡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当分离;道路、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硬化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合理并满足消防、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临街搭建的,应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宿舍净高不得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禁止设置通铺、地铺;禁止在未竣工建筑物内住宿。
(三)食堂设置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并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炊事员要持证上岗;建立卫生责任制和原料采购登记制度。
(四)厕所应进行封闭,具备冲刷和清运条件并设置专人清扫,及时消毒和清理;建筑物高度超过八层的,每四层设置临时厕所。
(五)设置医疗室和配备卫生急救人员,配备急救器材和药品。
(六)设置淋浴间并满足人员需要,使用节水龙头。
(七)设置学习及娱乐场所。
(八)冬季施工现场宿舍应当采用统一供热方式,应当使用室外燃气、燃油标准炉具,一律取消明火取暖等内容。
(九)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夫、妻探访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建筑行业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对房屋建筑工程主体进行封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围挡、临建设施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的设置应当安全、合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等应当分类、分规格整齐有序存放,采取防雨、防锈蚀等措施并设置标牌。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三)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加强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要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运输,实行有偿服务;对建筑垃圾需要处置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五)施工现场要采取降噪措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夜间施工(22:00~次日6:00)。
(六)对运输可能出现扬尘、洒落建筑材料、垃圾的车辆要进行全封闭处理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七)施工现场出入口处采取硬铺装,同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进出现场的车辆进行冲刷,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生产及生活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有保证饮水卫生和防污染的措施;现场应设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或河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措施,设置灭鼠、灭蚊蝇等器具,及时喷洒和投放药物;发生食物中毒、职业病中毒或传染病患的,施工单位按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治,同时向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按照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自然灾害、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在公共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施工扰民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施工现场的精神文明建设,对施工人员进行文化、法制、技术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安全、健康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倡导开办职工夜校,丰富施工现场工人业余文化生活。
上述建筑施工活动均应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围挡和临建设施进行验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对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实施封闭或密目式安全网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设置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将施工现场的施工区与生活区隔离或对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的,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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