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推动社会消防事业健康发展,全面完成“十二五”期间各项消防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建制镇以上的城镇消防规划编批率达到100%,城市新建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消防装备和力量建设水平大幅提升。消防队(站)车辆器材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基本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规范专职消防队消防员的招募、管理和使用,政府、企业专职消防力量和农村、社区志愿消防力量建设全面推进,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逐步形成。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覆盖。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等从业人员培训,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覆盖大多数家庭,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
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满足需要。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拓展消防经费保障渠道,基本满足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等工作需要。
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网络,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处置预案和指挥体系,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明显提升。
二、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明确消防工作责任,提高社会消防管理能力
(四)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将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经费保障等消防工作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结合行政区域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未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乡镇、街道要及时成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职责的履行和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落实。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单元,以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细化网格到单位场所、庭院楼栋,将辖区所有单位、场所和居民区100%纳入网格管理,逐个网格落实人员、职责和任务。2013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精细管理。各级政府要(依托消防部队)建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统一使用“96119”举报电话,制定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
(五)加强部门消防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定期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同时要和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要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机关要多警联勤加强消防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六)继续加大对消防事业的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要依据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建立健全消防经费保障体系,拓宽消防经费保障范围,按计划足额保障消防站、消防装备、基本建设、战勤保障、消防训练、信息化、应急救援力量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项目建设支出。要合理确定地方消防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地方消防经费基本需求。要逐级落实消防配套经费,配齐配强消防装备器材。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发展创新,鼓励和支持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和能力。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社会各单位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消除火灾隐患
(七)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和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公消〔2009〕74号),落实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临时性消防供水系统、各类设施完整好用,安全网阻燃性能、外保温及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严禁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外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对居住建筑在未撤离居住人员的情况下进行节能改造作业,严禁用火用焊与保温施工同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方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严把源头关。
(八)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通过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不断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2012年年底前,全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能力100%达标;全市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基本达标。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单位要规范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签订协议。要贯彻执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规范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消防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消防电源控制等设备的使用管理,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2013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通过国家岗位资格认证。
(九)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石化企业及油气储存供应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按照《石化企业及油气储存供应场所消防安全标准》要求,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安全生产监管、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监管职责分工,加强联合监管,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高层公共、民用建筑和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按要求配备必要的避难、逃生器材,提高场所人员自防自救能力。要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划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标准,将评估的等级标准作为单位信用评级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开。
(十)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部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015年年底前,影响城乡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要基本消除。要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对公安机关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上级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十一)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场运作、严格自律、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积极发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引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图纸审查等技术环节。要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准入、从业信息跟踪监督、引导市场正确消费、市场退出等机制,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消防资质、资格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标准,合理提供各项消防技术服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要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加强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地改造农村防火间距不足的村(屯),积极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和安全燃料,在村(屯)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取水设施,满足消防用水需要。要督促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农村警务室要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辖区内乡镇企业、出租屋、“七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改善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条件。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三)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各级政府要依照总体发展规划,逐年分解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要加快新城新镇、沿海经济带高新产业园区消防规划编制,保证新城新镇、中心镇、建制镇、产业园区的消防规划与整体规划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十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1〕118号)中普通站保护面积不超过7平方公里,近郊区保护面积不超过15平方公里的建设原则,做好消防站规划和建设工作。要加强装备建设规划,开展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和达标建设,优化装备结构,注重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攻坚装备。2013年年底前,所有消防站的新购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装备达到标准,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不低于18%、22%、12%。
(十五)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收计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招收、管理、保障工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对因公伤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十六)积极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伍。要按照应建尽建、专兼结合的原则,督促和指导大型厂矿企业、危化品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组建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任务,落实扑救外单位火灾的补偿措施。要通过单位和政府联合出资、单位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加强单位专职队伍保障。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加大政策扶持,培养试点单位,总结推广经验。
(十七)广泛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居(村)委会采取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保安队伍、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伍,配备简易或流动的消防车,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要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志愿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2013年年底前,每个社区、行政村和重点单位至少组建一支志愿消防队伍。
五、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有效处置灾害事故
(十八)整合社会消防专业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立足区域灾害事故处置需要,统一调配各方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整合森林、防汛、矿山、医疗、电力等专业力量,发展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突出抓好石化、高层地下建筑、核生化等灾害事故攻坚组和特勤队建设。要按照应急一体化指挥模式,依托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逐级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跨部门、跨地区应急指挥响应和社会联动机制。2015年年底前,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至少要组建1支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
(十九)开展实战化执勤备战。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灾害事故类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县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应急联动演练,提高联动反应、统一指挥和协同作战水平。要加快灾害事故模拟训练基地建设,2015年年底前,要建设市级灾害事故模拟训练基地,训练基地基本具备石化、高层地下建筑等典型灾害事故模拟训练演练功能。要加快灭火救援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危险化学品辅助决策等灭火抢险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作战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快部队正规化建设步伐,开展全员岗位大练兵、实战技能大比武活动,深化执勤训练改革,加强战训基础建设,提高消防队伍承担多样化任务的实战能力。
(二十)加强市级社会化战勤保障体系建设。结合丹东地区实际制定丹东市消防应急物资储备标准,足额储备应急救援装备、战勤保障物资,形成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要建立战勤物资调用机制,发挥社会力量,提高跨区域运输、卫勤保障能力,满足灭火救援装备物资保障需求。
六、加强全民性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双普及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等部门印发的《辽宁省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2011-2015)》(辽公通〔2011〕193号),每年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在“119”消防日、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开设固定的消防宣传窗口。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纳入教学计划、教师培训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开通消防官方微博,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和火灾信息,引导正确的舆论;各地要深化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1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员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十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要求,组织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制定消防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要通过党校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对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提高消防组织领导能力。要加强对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门培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鼓励地方院校开设消防专业和消防课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为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要推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将消防专业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加快推进消防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认证,落实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七、严格消防工作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由于政府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政府。
(二十四)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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