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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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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1-12 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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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市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城市绿线依法应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都有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绿线内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市绿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一并审查。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六)其它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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