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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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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1-08 13: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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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质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我市是文物资源大市,境内文物众多,在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日益表现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规定

文物保护 “五纳入”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基本方针和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是各级政府履行保护文物职责的重要内容。

(一)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实施。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分别提出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博物馆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这些目标顺利实现。

(二)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部门和有关文物专家参加,将文物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特别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的保护,制订专项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密集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或风貌协调区,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三)要把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文物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看护、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流散文物征集,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教育等,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四)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体制改革中。各级政府要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明确各委员单位的职责,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协调和配合。

(五)要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对文物保护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和落实文物保护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文物严重损毁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加大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坚持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加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我市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各级政府和城建、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注意保留原有历史风貌,突出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文化品位,把具有传统风貌和地域特色的街区成片保存下来。由市文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专门力量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文物等部门配合,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文物保护规划。

(二)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要建立健全档案,并向有关建设单位及时提供资料,加强信息交流,以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大型的古遗址、古墓葬和古建筑群要逐步制定保护规划,分步组织实施。做好重要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加强对重要文物古迹的抢救维修与保护。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各级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认真落实“保护范围、保护标志、记录档案、保护组织”四有规定,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看护员保护网络。

(三)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类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进行建设或者实施爆破、钻探和挖掘等作业的,必须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程序报批。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已经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立项前要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大型建设项目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发现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在工程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四)加强宗教、旅游场所的文物保护工作。在活化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将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宗教、旅游活动场所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依法审批登记的非宗教活动场所,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宗教活动等行为,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已依法辟为宗教活动、旅游场所的不可移动文物,其管理使用人要依法承担保护、修缮和安全等职责。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有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应在旅游门票收入和宗教活动收入中按不低于5%的标准提取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文物维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宗教和参观旅游的场所,必须接受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确需重建的要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六)加强各级博物馆建设。各级博物馆要加强文物库房的防盗报警、防腐、防损坏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按照馆藏文物级别,逐一建立档案,实行分类分级保管。加强文物库房建设,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防腐、防损坏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有效保障本级国有博物馆的免费开放经费,要帮助博物馆不断改善收藏、陈列条件和安全保卫设施,使藏品的保存环境和安防、消防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在科学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各类文物,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作用。

(七)加大文物执法力度。文物、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要认真落实全市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工程的执法巡查力度,有效保障文物的安全。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对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给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对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行为;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

四、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文物保护工作实行属地保护和谁使用谁保护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一)完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调整、充实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全面加强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宗教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物局、市旅游局、市史志办、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消防局。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由市文物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设施的投入,把好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的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损毁文物特别是珍贵文物或损毁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文物走私和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宗教、旅游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宗教、旅游场所的监管职责,在宗教活动和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的修缮、保养责任,保护文物的安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和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氛围,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保护与群众自发保护相结合的保护网络。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文物工作者的素质

(一)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文物保护机构,调整和充实力量,在文物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文物保护、展示、收藏、研究和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尽快健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落实执法责任,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二)成立市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范围内文物鉴定与咨询、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缮与恢复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论证与评估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加强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努力形成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及急需专业人才,以适应文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对急需引进的文博专业人才,人事部门要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简化手续,及时引进。

(四)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馆校结合”、“师承制”等多种形式,切实解决文物保护技术、文物鉴定、文物修复、古建筑维修等人才短缺问题。通过岗前培训、岗位继续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文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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