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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本溪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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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30 11: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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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7日

  本溪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整顿范围、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基本点,坚持绿色发展、环境优化发展,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严格环境管理,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努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整顿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成或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三)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依法行政。市、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2.统筹兼顾、实现共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力求多赢。

  3.从严从实、分类清理。充分考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保标准逐年加严以及国家逐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际,保障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分类分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4.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围绕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四)工作目标。通过清理整顿,力争到2016年6月底,完成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一是备案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二是整改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三是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虽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但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整顿方式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并按照以下“3个一批”方式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红线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后,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备案,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4条红线”,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但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并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符合“4条红线”、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满足现行环境管理要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市、县(区)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审项目,由当地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四)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清理整顿程序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的可能性,开展现状评估(监测数据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由环保部门审查后,出具备案意见。其中,对现行监管权属市级环保部门管理的,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当地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对现行监管权属于县(区)环保部门管理的,由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在当地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

  2.对属于“依法关闭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市、县(区)政府组织依法予以关闭。

  3.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上报国家通过了备案、认定的未批建成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按国家备案、认定后的相关规定,由所在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处理。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四、清理整顿步骤和完成时限

  (一)集中排查及制定具体整顿方案(2016年2月5日前)。各县(区)要集中力量,集中安排时间,按照《本溪市环保局关于明确环境监管事权的意见》(本环发〔2015〕72号),对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发动企业自查申报和有组织实地排查等方式,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摸清本行政区域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并列出具体清单明细,分类建立项目台账和信息库;对排查出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市、县(区)环保部门要提出具体清理整顿意见,其中列入限期治理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顿方案,按要求依法进行限期治理。

  (二)全面清理整顿(2016年2月6日—5月31日)。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程序,市、县(区)政府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顿标准、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三)工作总结(2016年6月1日—15日)。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县(区)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并于2016年6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代市政府)备案。

  五、责任分工

  各县(区)和有关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切实抓好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一)市环保局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协调、调度、考核、总结;负责组织开展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调查摸底、环境现状评估的审查、整顿意见的提出;负责组织开展市管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整顿及结果确认等。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是否为过剩产能项目的认定工作,参与整顿意见的提出及整顿结果的确认等。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是否为淘汰落后工艺的认定工作,参与整顿意见的提出及整顿结果的确认等。

  (四)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的认定工作,参与整顿意见的提出及整顿结果的确认等。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合法性的认定工作,参与整顿意见的提出及整顿结果的确认等。

  (六)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参与整顿意见的提出及整顿结果的确认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本溪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政府法制办及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属地内所属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是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区)主要领导负总责,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调查摸底不全面,建设项目信息不准确,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降低工作标准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视情责令重新开展工作;问题严重的,将严肃处理;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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