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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强化履职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强化履职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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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4-12-27 13: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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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强化履职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强化履职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江苏省为试点区。我市作为江苏省试点地区,市检察机关近期向部分县(市、区)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履职、规范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强化职责履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明确职责,树立风险意识

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直接面对政府、企业和基层群众,事关利益主体多、涉及资产价值大、政策要求高,稍有不慎,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面临被问责的风险,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发生这类现象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近年来,国家、省和市对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不断调整更新,从事建设用地管理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业务和政策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知晓什么必须为、什么不能为,既要防止不作为,更要防止乱作为,在服务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始终紧绷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这根弦。各县(市、区)局、分局要排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易发点,落实措施、细化责任、明确到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严防死守渎职失职行为。

二、依法行政,强化履职,规范用地管理

在征地环节,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征地报批。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积极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执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过程中需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环节不得代签或者伪造,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一书四方案”、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信息。

在供地环节,落实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本)》;不符合《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一律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禁止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拍挂出让;除采矿用地外,工业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要坚持净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出让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根据《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苏国土资发〔2015〕75号),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要求,规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

在批后监管环节,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要求,积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开竣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征缴到位,不得减免或变相减免出让金;对未按合同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要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征缴滞纳金。国土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及时交地,并督促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如因受让人原因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按合同约定征缴违约金。落实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涉嫌构成闲置的,要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及时调查、认定和处置。

在地价管理环节,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凡涉及土地有偿使用、出让金补交、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等土地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集中会办、集体决策”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过程中,需要中介单位协助的,必须坚持公开招标程序;有条件地区,土地一级市场评估机构要通过招标确定;要从严落实建设用地管理环节各类关于时效性的要求,强化证据意识,及时收集保存工作中产生的各类资料,特别是反映履职的图片、影像和文字等各类证据,及时归档保存。

三、高度重视,主动整改,严明责任追究

近年来,我市部分地区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合同执行不到位、出让金及滞纳金追缴不力、闲置土地处置不及时等现象,各县(市、区)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全面梳理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履行到位、招拍挂是否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出让金是否追缴到位、闲置土地是否处置等重点环节,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措施主动整改,降低被提起公益诉讼的风险。要积极做好与当地检察部门的沟通,预防因沟通不畅,导致工作被动。对已被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的,要积极应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落实整改、履职到位。各县(市、区)局、分局要加强建设用地监管,对出让金追缴不力、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干预土地评估机构价格评估和违背供地政策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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