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购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建后管养服务实施细则
为巩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民生工程建设成果,保障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关于建立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机制的通知》(民生办〔2013〕5号)和《民生工程建后管养政府购买服务办法》(财民生〔2014〕8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目标任务
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争取到2017年基本建立适应我市市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在组织开展好试点乡镇“两证一书”(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发放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建立工程建后管养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创新工程建后管养供给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实施范围
在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蜀山区、经开区实施政府购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建后管养服务。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将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即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泵站、中小灌区及末级渠系纳入服务范围,提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建后管养服务。塘坝由于点多面广体量大,委托专业服务组织管理难度大,因此仍实行建后移交受益集体组织、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管;河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仍实行“河长制、渠长制、段长制”。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
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可采取委托物业化管护公司、水利专业化服务队(机构)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政府购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服务,建立灵活多样的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政府购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服务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落实管护责任制,明确管护责任人,并公示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
2、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环境整洁、卫生,无杂草、无垃圾、无乱堆乱放;无新建违章建筑,无危害工程安全活动;危险区警示标牌醒目;无排放有毒或污染物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3、加强安全管理,操作人员要培训上岗,安全操作;机械运行时,操作人员严禁离岗。
4、工程灌排渠道保持通畅,输、泄水等建筑物及工作桥、启闭机房等配套建筑物完好无损;灌溉、供水等生产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5、制定金属结构、机电设备操作维护制度并明示;设备维修养护良好,铭牌标识保存完整清晰,设备表面无油污、积尘,运用灵活,安全可靠;制定设备年度维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随时启用。
6、服务组织对中型灌区内渠道、塘坝、泵站、涵闸等渠系建筑物及控制性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减少渠道渗漏损失与跑冒滴漏损失,提高渠系水利用效率和灌溉用水效率;严格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确保供水安全,不断提高灌区管理效率与管理水平。
7、服务组织应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管理及技术服务能力,熟悉管护区域各类水利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管理人员负责水库、泵站、水闸、灌区的防洪、引水、放水、开机、停机等所有操作运行,严格按照规程操作。要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处于高效安全状态。
四、购买和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承接主体为符合有关规定,具备提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养服务条件的社会力量。
五、购买方式及资金来源
原则上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实施。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可以通过委托、特许经营、政府补助、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养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本级适当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推动县(市、区)民生工程建后管养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同时逐步探索建立财政、社会、集体、个人等多元投入机制。
六、购买流程
(一)编审项目。各县(市、区)要调查摸清辖区内面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种类、数量、管理主体、管理现状,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摸清辖区内土地流转情况和用水者协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建立和运行情况,确定申报的试点组织具体类型、数量、规模、地点,测算补助金额,向县级财政申报年度购买项目及预算。
(二)签订合同。确定试点服务组织主体后,由县(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与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确定购买内容和要求。
(三)实施任务。服务组织按合同要求完成政府购买任务,按照制定的管护标准,承担试点组织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运行管理等工作,切实履行管护责任、提高管护效果、增强服务能力,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完好运行。合同期满后,县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组织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市级复核。
(四)验收考核。设定《合肥市政府购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养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表),对照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实行乡镇初验、县级复验、市级抽查复评的程序进行验收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补资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实行全面自验自评,市级于每年11月份组织抽查复评,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收考核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项目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务求实效,确保政府购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养服务顺利实施。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作用。
(二)加强督查调度。各县(市、区)水务局要及时对购买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及时整改,确保小型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后续服务工作良好运行。及时报送政府购买农田水利改造提升建后管养服务信息,完善资料,及时申请市级抽查考核,以确保试点效果。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量多面广,管理难度较大。管理工作涉及水利、农业、土地等众多部门、用水者协会、其它农业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统筹实施,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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