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1〕61号

  

许从宏:

  2019年10月7日凌晨1时左右,在芜湖融创融江府项目一标段施工工地内,芜湖市骏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辆渣土车在运输作业过程中,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根据《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芜湖融创融江府项目一标段“2019.10.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函》(弋政办秘〔2019〕35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2号),你于2021年5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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