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0〕55号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5时30分左右,在青岛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一标段,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二中站—青岛科大站区间进行电缆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1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2.6万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青岛市“6·23”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供电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对施工管理不到位,未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岗位,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规定不到位,对轨行区内的隐患排查不细致,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对管段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管理不力,放任劳务分包单位私自改装轨道牵引车和自制放缆车,没有取得作业令擅自进入轨行区作业,施工计划管理混乱,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未向分包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轨道车,使分包单位无符合条件的轨道车可以使用。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47号),你单位于2019年7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决定将不再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