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住建发[2019]6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天津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天津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   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办

20191231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天津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和《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部署要求,创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式和轨道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政策配套,加快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一体化建设进程,提高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创新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模式,实现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反哺,推动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交优先。在保证公共交通功能的前提下,采取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TOD)的模式,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最大化发挥城市轨道交通综合效应。

(二)统筹规划。加强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的综合开发规划与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的衔接,加大开发强度,形成集高质量商业、优质住宅等多种业态为一体的综合性区域。

(三)同步实施。为确保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轨道交通工程与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推进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发挥协同效应,降低重建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四)收益反哺。积极引导参与轨道交通建设的社会资本方参与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现开发收益反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五)市区分工。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优势,共同推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

三、开发范围

开发范围包括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土地和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综合开发土地两部分。

(一)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土地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土地是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包括站点、车辆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等)本体工程需要的土地,加上以街坊为单位同时结合土地权属统筹规划利用的周边零星地、边角地和周边可用于综合开发的土地。用地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和综合开发所需要的各种功能,同时平衡好车辆基地的综合开发收益,原则上周边应有一定比例的土地可用于综合开发。

(二)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综合开发土地

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场站为中心、半径800米左右范围内、除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地块之外的其他可开发土地。综合开发地块具体范围可根据实际地形、现状用地条件、规划道路及用地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划定。

经确定具备综合开发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后续可视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收益任务完成情况及地块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四、开发机制

(一)开发规划

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性作用,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综合开发协同发展。由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在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阶段,开展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专题研究,梳理沿线综合开发储备地块,结合地区综合开发需求、交通配套等条件,对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储备地块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模式进行预测,组织编制综合开发储备地块的规划策划方案。规划策划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统筹平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的综合开发储备地块及规划策划方案,作为综合开发、制定或调整建设规划的参考依据。

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场站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重点功能区发展战略,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布局定位、建设时序,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与沿线综合开发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建设需同步开展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

加快土地储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经市政府审定的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规划策划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规划策划方案和建设要求,同步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综合开发储备地块的收储、整理及供地。

加强规划管控。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调整工作与土地收储工作同步推进,相关费用符合规定的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对于重大综合开发节点,应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由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启动策划工作,明确道路交通、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开展建筑方案设计,相关费用在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由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先行垫付。垫付费用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公开出让时予以明确,土地受让方与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签订资金返还协议,由土地受让方再行支付给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

鼓励利用轨道交通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立体空间分层规划、分层确权。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用地涉及综合开发,且综合开发工程需要先行建设的,由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轨道交通沿线综合开发规划策划方案开展设计、建设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先行建设部分纳入开发地块的规划条件和出让条件。

(二)开发方式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建设和运营在安全、技术等方面的衔接,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基地用地(均包括地下空间,下同)综合开发由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作为开发主体,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时序,同步开展规划、设计及建设等工作。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根据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与综合开发的不同功能,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实施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规定采取有偿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若拟供应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涉及与轨道交通工程结合建设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三)开发程序

为提高开发效率,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参与开发的综合开发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审批流程执行。

(四)成本管理

1.对于实施综合开发的轨道交通站点土地,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摊: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所需功能的投资,由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承担;对综合开发增加功能的投资,由土地受让方承担;对功能共用部分的投资,按比例由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和土地受让方分摊,具体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作为核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资的依据。

2.对于实施综合开发的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地,对其中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收储。

3.个别特殊的建设成本分摊,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五)开发收益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储备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等财政资金用于反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由社会开发企业或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获得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储备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收益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反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已建设完成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场站及周边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收益,可盘活统筹用于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弥补新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的不足。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层面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推动机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整体推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统筹协调各项重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综合开发与轨道交通项目同步实施。

(二)部门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市《关于简化优化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的实施方案》,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过程中,落实联合审批流程,强化“一口进件、阶段受理、牵头负责、并联审批、一口出件”的并联办理机制,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提前辅导,主动服务,确保联合审批效率有效提高。

1.市、区投资立项审批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备案)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2.市、区规划审批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审查,办理综合开发项目规划手续。

3.市、区土地审批部门负责拟订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的供地方案,办理综合开发项目土地手续。

4.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并同步推进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5.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筹集资金。

6.市国资部门负责监督市政府出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综合开发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7.市、区两级其他主管部门负责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办理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相关手续。

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进行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其涉及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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