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            市文物局       市消防救援总队

市市场监管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2020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逐步完善体制机制和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本市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程招标,保证合理造价,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志牌制度,主动公示项目地点、主体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信息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严格按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组织施工,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每名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按照标准和合同约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并确保到岗履责,不得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解决施工中对设计提出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出具设计变更。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行业职业资格人员质量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管理体制

1.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鼓励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创新工程监理制度,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研究制定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服务标准,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管理公司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将评标定标还权招标人。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中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等信息,规范应用于招投标环节。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实施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积极改革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调动保险机构参与工程质量保险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工程质量的新局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4.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本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应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内容建设,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在施工图审查环节严格审查设计图纸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情况。推动建筑品质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要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进绿色建造

1.推进绿色建材应用。支持相关单位参与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主导制定和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单位,按照《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做好绿色产品认证的推动工作,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动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发展装配式建筑。落实国家和本市要求,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实施工作。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以装配式、低能耗、绿色化为主的建筑部品产业发展。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有效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发展绿色建筑。积极完善绿色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绿色工程建设标准化合作,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持和引领作用,助力区域绿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施工,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攻关活动,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确保既有建筑合理利用和使用安全

1.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提升文物建筑保护状况,鼓励各区在妥善保护的基础上,利用本市名人故居、洋楼资源等开展招商引企和活化利用。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1.强化政府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推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健全市、区两级监管体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本市政务服务平台,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建设项目检查、处罚记录等数据质量,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完善施工企业和职业资格人员信用评价工作,转变评价模式,实行动态信用评价。优化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将质量创优获奖以及违法违规记录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完善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扩大信用评价成果在招标投标、市场准入、分类监管等方面的应用。落实本市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机关联合奖惩工作措施目录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推动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联合奖惩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3.严格监管执法。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采取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等处理手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

1.完善社会监督制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受理办理机制。搭建纠纷调解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专人负责,规范办理程序,规定办理时限。建立质量安全信访投诉举报问题台账,采取动态核查、办结销号等措施,实现实时督办、责任跟踪。利用台账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共性问题,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受理办理机制。加强质量安全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督促督办,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化解到位”标准,逐人逐案落实相关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精简地方标准,逐步解决标准条文设定不合理、超范围制定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矛盾等问题。鼓励、引导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编制,并给予技术支持。更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紧紧围绕中央对天津的“一基地三区”定位,推动标准国际化,及时跟踪了解、收集掌握本市企业和驻津企业制定标准走出去、引进来情况,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动态,研究推动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负责)

(二)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加强对热轧钢筋、水泥等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等建材产品的监督抽查,严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在科技计划项目中,将“建筑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与应用”作为重点支持方向,面向全市征集项目,择优予以申报支持。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效应,积极推出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和工程建设施工工法项目,促进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编制、修订建筑信息模型(BIM)相关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BIM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着力发展建材新兴产业,推动特种玻璃、高性能玻纤、特种水泥等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业。推动传统建材工业运用绿色制造技术,发展循环经济,提升绿色制造水平。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实现生产过程和工艺装备智能化。(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不断加强和改进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落实企业的职业培训主体责任。鼓励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开展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进一步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范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机制。完善天津市建筑工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拓展平台服务功能,提高劳务用工管理信息化水平,扎实治理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实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推进部门间工程项目参保信息数据共享,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抓好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建筑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区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做好示范和推广。面向广大市民宣传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政策,提升市民参与质量监督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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