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政策问答

1.什么是原有住宅,原有住宅是否应当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33号)颁布实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实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止,全市出售的住宅统称为原有住宅,均应当按照《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向购房人承诺或有约定的,应按承诺和约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没有承诺和约定,若已经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和程序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2.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规定,原有住宅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建安工程费的2%缴存维修资金。

3.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哪些缴存程序?

答: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有以下3项程序:

(1)登记。凡缴存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建设委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地产实测报告》;《工程结算单》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合同及明;配备机电设施设备的项目,需提供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的购销、安装合同或者相关票据。

2)核验。住房建设委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验: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需按照《房地产实测报告》确认全部单套房屋建筑面积。

住房建设委核验完毕后,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依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并核准该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

3)签约。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协议书》,并及时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手续。

4.如何计算原有住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

答:建筑安装工程费是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基准依据,由地基处理费和土建及安装工程费构成。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提供有效的相关材料,确定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金额。

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提供项目《工程结算单》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无法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确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的,可以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开发投资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计算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提供《工程结算单》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计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低于天津市商品住宅开发投资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的,如在合同中未明示包括地基处理费,按照每平方米增加50元地基处理费的标准计算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

5.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答:原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和程序按照本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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