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住房租赁条例》,破解租房那些烦心事
2025年9月15日起
《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
全方位为租赁双方保驾护航
从押金监管到房源合法性
租房路上的糟心事
从此有了更明确的解决办法!
押金规则法定化:终结“扣款无据”乱象
案例:
小王退租时,房东以“房屋需要保洁”为由,扣除了全部 3000元押金,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保洁费扣除条款,多次协商无果。

新规亮剑:
针对此类押金扣减无据的情况,《住房租赁条例》第十条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群租治理量化标准:破解执法模糊困境
案例:
某业主为了多收租金,将一套三居室(包括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改造成多个隔断间用于出租,这不仅影响楼内居民生活,还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新规亮剑:
针对群租乱象,《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二)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租赁备案单方可办:中介、租赁企业必须备案
案例:
小张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房,要求中介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但中介以“手续繁琐”为由拖延不办,影响了小张享受当地的一些公共服务。

新规亮剑:
针对备案难问题,《住房租赁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第四十一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平台“守门人”:虚假房源无处遁形
案例:
小李在某租房APP上看到一套价格低廉、装修精美的房源,联系中介后却被告知该房源已出租,转而推荐其他高价房源,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新规亮剑:
为整治虚假房源,《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文稿来源:市局交易管理科、市房产交易中心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5-09-16/797424702.html
